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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为纲 |灰色暴力与地权实践

龚为纲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在乡村治理转型的大背景下,灰色暴力成为乡村地权实践过程中的支配要素,即使是农地产权完整清晰也不一定能保护农户的农地权益。


原标题《灰色暴力与地权实践》,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0卷(2012)。作者龚为纲。限于篇幅,文章推送时有删减。


一、问题的提出

农地产权实践是中国农村社会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有众多的学科领域涉及这个问题,这些研究揭示出,农村产权的实践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至少涉及市场、法律、共同观念、传统习俗、权力以及国家法的相互作用。


这些研究对于理解农村地权实践具有诸多启示,但是忽略了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日渐增多的各种混混、地痞等灰色暴力因素在农地产权实践过程中的作用。本研究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农村地权为分析对象,提出“乡村灰色暴力因素”在农地产权实践过程中的作用。在中国乡村社会快速转型的过程中,灰色暴力因素已经成为乡村资源配置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即通过非法的暴力和暴力威胁来霸占资源和获取利益。

 二、故事的梗概


本文研究的石塔板村是鄂东毛田村的一个自然湾,这个自然湾在解放前是夏家祠堂的所在地,交通位置比较关键。在人民公社时代是供销社所在地,改革开放后有很多个体户来这里租门面开店,逐渐形成了一个小集镇,三十多家个体户聚集,逐渐发展成为本地的商业一条街,村民主要的日用品都在这条街上买。但是由于街上的房屋比较旧,乡政府在2006年打算对这条街进行重新规划,搞土地开发,因此从2006年以来本地土地价格开始上涨,从2006年每平方米120元到现在的550元还很紧俏到了2010年左右很难再买到土地,但是希望在此建房做生意的村民还不在少数,这是故事发生的背景。

在解放前整个毛田方圆几十里都是夏家的地盘,但是在夏家的汪洋大海中存在一个湾子全部陈姓。据老人讲,这是因为夏家在清朝时有一个房长骄奢淫逸,看上了陈家的一个有夫之妇,为了和这个女子搞暧昧关系,就许诺这户陈姓人家可以搬到夏家地盘上,并且租给田地以及给予其他相关好处。后来这户陈姓搬到石塔板,正是因为仗着房长的威望,狗仗人势,欺压村民。历史到了解放前的时候,陈家人基本上已经占据了石塔板。村民讲,在解放前石塔板都是坏人,在旧社会时地主恶霸、流氓地痞集中于此。在这个小小的湾子里,在土改时就枪毙了8人,其中有三户是地主,另外几个是抗日战争时期的汉奸,其他的都是社会上的流氓痞子,后来被国民党给利用,参加了国民党的反动武装。祖上的这种地主恶霸、流痞恶习经过了几十年的人民民主专政,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消灭。

房头结构。陈家一共分四房,其中势力最大的一房是现在陈江林的六个堂兄弟所组成的房头,如下图所示,祖上陈权松、陈碧清、陈年轻在解放前是三兄弟。陈权松在土改时被划为地主、陈碧清被划为富农,阶级成分都不好。陈碧清下面有三个儿子,大儿子陈西敏过继给了陈权松,二儿子陈延伸过继给了陈年轻。这样说来,尽管陈西敏、陈延伸的继父不一样,实质上是血缘关系非常近的三个亲兄弟。这六个堂兄弟是一个爷爷(陈碧清)下来的,他们的父亲是嫡亲的三兄弟,关系十分紧密,在湾子里他们人最多,堂兄弟关系最紧密。在村里势力非常大,在村外也有势力。

房头主义抬头与村庄内部的灰色势力。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地主阶级的帽子被摘掉,陈江林等所组成的房头又开始欺负村民,房头主义死灰复燃。调研期间村民反映,现在周围的群众都很怕他们,更不敢得罪他们。村民认为他们家就是以“不要脸”而著称,“要是惹他了,他毒死你的鸡,毒死你的猪,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让你永远不得安宁”。方圆几十里凡是有什么可以赚钱的地方,陈江林等必定要插手。比如说修公路承包工程、收板栗欺行霸市、垄断本地猪肉市场、赌博、押宝、放高利贷等。

在土地开发、地价快速上涨的时候,他们看上了湾子里原来用于洗菜、浇田的一口水塘,他们六个堂兄弟联手,先是将水塘给填了,然后将其霸占用于开发宅基地,甚至强行占有水塘附近其他村民的农地。这个水塘面积接近3亩,水塘下面有6亩左右的水田,是石塔板五户村民的口粮田。这些口粮田主要靠水塘里的水来灌溉,如果没有水就没办法种植水稻。本地进行土地开发之后,这个水塘处在开发区的中心地段,于是陈江林等看到水塘背后的巨大利益,拉拢乡干部,勾结村干部,在完全绕开村民的情况下,私下以极低价格买断水塘的所有股份。对于这种霸占水塘的行径,在水塘里享有股份不大的村民就算了,反正自己也捞不到多少好处,不愿意得罪人家,怕惹麻烦;在水塘里有很多股份的村民,以及水塘被破坏以后没法种田的村民也曾经和他们打过、吵过,但是都以吃亏而告终,目前基本上是无可奈何。

 三、水塘产权的历史演变

水塘在解放前属于陈家人所有。这个水塘在解放前是陈家的私有财产,也是这个湾子里农田灌溉的主要水源,在自来水疏通之前,村民洗衣、洗家具、牲畜、防火、生活用水等都是用那个塘的水。水塘历史非常久远,在陈家的家谱上多处有记载,这是后来陈家人宣称水塘是“我们陈家的祖业”的借口。

水塘在人民公社时代属于生产小队所有。而姓夏的人之所以现在有份,是因为解放以后搞合作化和人们公社,水塘以及周围地主的水田都被没收分给合作社的农民。土改时石塔板三户姓夏的人(夏木权等三兄弟)被划到石塔板,因此确立了他们在湾子里的成员权。分田到户之后,他们继续是这个湾子里的人,对水塘继续有份。

分田到户之后水塘的所有权按照鱼权和水权进行产权确认。1983年分田到户的时候,水塘的产权也被分配了:当时村民将这个水塘按照鱼权和水权进行分配,鱼权按人分,每个人都有份;水权只有种田的人有份。在责任制的时候分田,当时水塘是要管水的,水塘管哪几片田,规定得非常清晰,这些种田的规矩在大集体时代都划分好了。在包产到户之后,在水塘的使用和利益分配上没有什么皮扯,用水方面达成了口头协议,哪几块田有权在塘里放水规定得很明晰。现在对水塘享有水权的有五户,分别是陈江林、陈武、陈四安、夏木权和杜建村五户。没田但有鱼权的有以下几户人家:陈南山、陈义和、陈金堂、陈宝朝、夏干操、夏先权、陈胜利、陈晓林、夏果凡等。从所有权形态上讲,水塘是共有制产权。

简而言之,在解放前水塘属于陈家人所有,在解放后的大集体时期水塘的所有权归生产小队,既包括陈家的人,也包括几户夏家的人。分田到户之后水塘的所有权归石塔板这个湾子的村民,按照鱼权和水权来确定产权。

四、土地开发地价上涨,灰色势力霸占水塘

前文谈到,水塘位于开发区的中心位置,从2006年以来地价上涨迅速,在土地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陈江林等就把目光盯在水塘上,趁着村里青年劳动力过年后不在家,在2011年2月将水塘填了。填了水塘之后陈江林等勾结村干部,以极低的价格霸占水塘。水塘被填以后被开发成宅基地12档,一档=4米宽× 12米长,也就是说,一档就是48个平方米,12档就是576个平方米。按照水塘所在地段,现在一个平方米最少要卖550元,这样这个水塘按照市场价格最少要卖30万元,而村干部以3万元的价格将水塘的水权和鱼权全部卖掉。水塘被填了之后,由这个水塘所灌溉的水田现在用水都没有着落,陈江林、陈武、陈四安、夏木权的水田可以开发成地基,而杜建村家的基本口粮田全部被毁,而且由于地势低洼基本无法开发宅基地,损失严重。

(1)乡村两级进行土地开发,大兴土地财政,地价上涨。从2006年开始,乡村两级联手搞开发,大兴土地财政,把老集镇改为新的商业一条街,算是以后方圆几十里新的中心镇。从2005年开始,随着在这里买地基的人越来越多,这个地段地价快速上涨,从原来一平方米120元到现在550元土地还很紧俏。

(2)村霸勾结村干部霸占水塘。正是在地价快速上涨的背景下,陈江林等把目光盯到了水塘上。这个水塘正好处在开发区的中心地带,开发出来就意味着巨大的利益。陈江林、陈尧林、陈桂林、陈胜林等在2011年2月和村委会暗中勾结,写下出卖协议,在完全没有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下,村里以3万元的价格将水塘的鱼权和水权卖给陈江林。卖水塘的钱,村里提出一个所谓的“30%的鱼权、70%的水权”在石塔板这个湾子里进行分配,并要求村民在协议上签字,当时很多村民没有签字,但是水塘已经被批为宅基地。至今陈江林也没有向村委会支付卖水塘的钱,村干部也没有向村民公开这方面的财务。

现在看来,陈江林等实际上是勾结村委会、借着村委会卖水塘的名义霸占水塘,理由有二:一是卖水塘根本就不通过村民。按照分田到户时的协议,这个水塘属于石塔板这个湾子里所有的村民所有,具体的产权分配规则是“全湾的村民在水塘里享有鱼权,在水塘下面有田的人按照田亩面积来分享水权”,这样卖水塘应该经过湾子里全部的村民同意。二是卖水塘的价格过低。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这个水塘开发出来要卖30万元左右,但是村委会却以3万元的价格出卖,而且这3万块钱归村里。因此陈江林等实际上是勾结村委会将水塘霸占。

(3)请灰黑势力助阵,恐吓反对者。在退塘之前,陈江林等还把在黄冈市黑道上混的一些亲戚也叫回来,在村里耀武扬威。在陈江林等打算毁塘时,湾子里不少村民有意见,但是这帮黑老大来村里走了一圈并放下狠话之后,大部分村民就不敢做声了。另外,陈江林等在村子里一直比较赖,你跟他搞不好他就跟你打架,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我们调查时,对于毁塘之事很多村民半个字都不敢提,生怕惹出事端。现在除了夏木权和杜建村还在闹之外,大部分都不敢吭声。

(4)霸占水塘后的分赃情况。水塘总共有三亩左右,能开发出600-700个平方米,目前已经开发出来宅基地12档,由陈江林等霸占,分配情况如下表:

强行霸占村民的水田。在霸占水塘之后的分赃过程中,因为水塘的面积有限,还有些陈家兄弟没有分到好处,比如陈武。陈武是陈江林的侄子,在水塘里没有分到宅基地,为了利益均沾,在开发水塘的过程中强行霸占了水塘旁边夏木权30个平方米的水田,大致可以做一间房,因为这片水田地段比较好,以后好做生意,陈武就把它卖给了村民陈居明,现在陈居明已经建了房子。陈武霸占夏木权水田的理由是说“在旧社会的时候,这块田是陈家的祖业”。这30个平方米的水塘正好处在开发区的中心地段,一个平方米最少600元,30个平方米收益接近2万元,这是夏木权在水田被霸占后的损失。

综上,陈江林等“买水塘”实际上是霸占水塘。卖水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水塘的价格问题,村民认为卖水塘的价格太低,按照市场价这个水塘要卖30万元以上,但实际上陈江林等借口3万元从村委会买的,而村民没有见到一分钱;二是利益的分配问题,鱼权和水权各自占多大的比例没有确定,没有经过村民讨论,纯粹是陈江林和村委会制定的规则。因而陈江林他们在水塘上建屋实质上就是霸占水塘。除此之外还有村民的水田被强行霸占。

五、村民利益受损情况

1.开发水塘的负外部效应与村民的利益损益。因为水塘和下面的水田是一个系统,如果毁了水塘就意味着水塘下面6亩多水田因为没有水源就不能种水稻,但是如果水田可以开发成宅基地卖钱,那也能从中得到补偿,如果水田的地段不好就没办法开发成宅基地,这样水田就是被毁了而无法变现。水塘被毁之后,水田被开发的情况如下:



从表2中可以看出5户有水田的村民的利益损益情况。陈江林自己有8分田,2011年2月毁塘,他3月就把田卖了,一共是4档宅基地,一档4万元左右,这样总共是赚16万余元,他把自己的水田开发成地基卖给别人,然后用这些钱建房子;陈武有1亩多田,能产水稻1000斤左右,水田可以开发成7档左右,他用四档建屋,另外剩下的3档可以卖;陈四安有2亩水田,现在全部都开发,总共有十几档。公路里面有5~6档,外面有10档左右,里面3档,外面2档用于自己建屋,剩下的自己卖,陈四安现在已经卖了7档,一档2万元左右,他大致赚了20万元左右。陈四安是这次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受益者,他的土地变现获利比较多,所以他这次没有什么意见。


夏木权以前在水塘下面有8分田,田被毁了以后没法种庄稼,就只有建屋或开发地基。夏木权把一部分留着自己建屋,另外一部分地基卖给别人。因为前些年已经建了房子,现在重新建房子主要是为了做个门面以后好做生意,外面的开发地基卖给别人,已经卖了4万~5万元。


杜建村,有1.3亩水田,能产1700斤左右的水稻,在2010年以前一直是种水稻,都是用塘里的水,但是塘被退了之后就没有办法种水稻了。同时他的水田因为是在坡下,没有办法开发成地基,不能得到任何补偿。这块田基本上就是他的口粮田和命根子,因为本地田少,一个人不到5分田,这一片田就是他的口粮田,把这块田给毁了,他以后吃饭就成了问题,就意味着以后要买粮食吃,但是在开发的过程中,他的地卖不出去,这样水塘被毁的负外部效应让他损失惨重。


综上,在水塘下面有田的农户中,陈江林、陈武、陈四安是获益者,他们的土地被开发变现。而利益受损的是夏木权和杜建村,夏木权的水田被陈武霸占30个平方米,直接的利益损失在2万元左右。而杜建村因为自己的水田在下面,没有办法开发成为宅基地,土地不能变现,但是因为水塘被毁,以后就没有办法种水稻,利益受损比较严重。在分田到户时,土地是属于村民小组所有,土地按照水源远近进行分配,从种田的角度来讲地理位置重要,但是和土地开发相比,水田的地段就更加重要,杜建村的水田因为离水塘是最远的,所以在水田开发过程中基本上没有什么价值。如果说土地是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话,土地开发的收益应该在村民小组内分配,但是在进行土地开发过程中土地开发收益由地段优越者享有,“谁家的土地由谁去卖,谁卖地收益归谁”,这样土地开发的负外部效应由地段较差者全部承担,这是极为不公平的。


2.从水塘的占有权方面看村民损益情况。前文谈到,水塘的占有权分为鱼权和水权。我们先看看村民享有鱼权和水权的具体情况。


鱼权。石塔板湾总共有七十多人,塘的鱼权人人有份。退塘之前一般上半年放鱼,下半年取鱼的时候要给湾子里所有的村民分鱼,全湾子里总共七十多人每人一份。陈江林自分田到户以来一直在承包这个鱼塘,到目前一共分了五次鱼。


水权。塘外面有五户人家有田,就是上面谈到的五户有水田的人家,分别是陈江林、陈武、陈四安、夏木权、杜建村,只有这五户人家在塘里有水权,这五家在塘下面得了田,田从这个水塘引水灌溉。水权按照田亩的面积来计算。因为鱼权是人人有份,所以这五户人家在塘里同时享有鱼权和水权。


因此水塘被毁之后,从鱼权的角度来看,除了陈江林、陈武他们自己霸占水塘之外,其他村民都是利益受损者;而从水权的角度来看,除了陈江林和陈武之外,陈四安、杜建村、夏木权也是利益受损者,他们同时在水权和鱼权上受损。

陈江林等在霸占鱼权和水权的过程中采取了一套策略分化村民。在退塘的时候,村干部提出:退塘以后将其开发成宅基地,并将宅基地作价,五家有水权的得70%,份额多少根据田亩来确定;另外30%为鱼权,全湾子里的人都有份。那么为什么“水权要占70%,而鱼权只有30%”?这个主意是陈江林提出来的,是一套分化瓦解村民的策略。这个划分方法无疑是将五家有水权的农户在水塘中的权益扩大,而把湾子里其他的没有水权只有鱼权的农户的权益缩小,而有水权的人家比较少,其中有两家是陈江林和陈武,他们是霸占水塘的受益者,剩下的三户都是“弱势者”。“水权”有很大的利益,但是有水权的几户博弈能力非常弱其中夏木权只有1个兄弟,人少肯定要吃亏;杜建村和陈四安都是从外面来上门的,在湾子里说不上话。杜建村是外面过来的上门女婿,在湾子里是经常受欺负的对象,手下没有儿子,吃亏是必定的。现在有意见的主要是夏木权和杜建村,但是在湾子里势单力薄,非常不利。

现在的结果是:有鱼权的家庭比较多,但是鱼权能分到的钱比较少,利益比较少,同时还比较分散,也不愿意去得罪陈江林等,他们就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有意见的主要是在塘下面有田,同时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又没有得到什么好处的弱势村民,比如说夏木权和杜建村,他们两个人在塘下面都有田,在塘里都有水权;特别是杜建村的田在坡下,没法开发成宅基地,塘被退了之后,就没办法插秧,退塘的过程中他是最大的利益受损者。

六、乡村灰色暴力与地权实践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水塘属于石塔板村子里所有村民所有,水塘的使用权、收益权可以具体地被划分为鱼权和水权,鱼权是湾子里每个人都有份,水权是五户有田的人有份,村集体有所有权。同时水塘按照市场价格要卖30多万元,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却以3万元的价格卖出。卖水塘的整个过程村民的权益受到损害,但是为什么陈江林等却可以将水塘霸占呢?这与以下逻辑有关:单户弱势村民缺乏与灰色暴力的博弈能力;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老弱病残在家,缺乏利益表达能力;结构混乱与农民的去组织化;“拳头三分理”的暴力逻辑在农村盛行;乡村丧失内生秩序与治理能力;司法不足与农户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成本太高。这多种因素结合在一起,灰色暴力成为地权实践过程中的重要因素。

1.村庄内部结构混乱,丧失内生秩序的能力使得灰色暴力具有存在的空间

结构混乱与村社的去组织化。分田到户之后,村庄内部去组织化,不但小组集体瓦解,农民难以形成一致的行动能力,没法团结起来,在村民一盘散沙的情况下,灰色势力极容易侵犯村民的利益。夏木权是最大的受害者,现在正在上访,但是在湾子里得到的支持比较少。我们访谈期间,夏木权也找过湾里的陈南山,跟陈南山说“陈江林把那么大的一个塘一家人得去了,我们也没有得到什么钱”,意思是打听一下陈南山的意见,看是否愿意一起来对付陈江林,结果陈南山说“我现在年纪也高了,有心脏病、高血压,我又不能说话,不能走路,我不管这个事,我懒得管”。结果夏木权待不到20分钟就走了。湾子里其他人,认为自己利益损失不大,甚至还讨好卖乖。对于夏木权的这种遭遇,对陈江林他们当面都是说奉承的话,没有谁敢得罪他。尽管陈江林等把水塘给霸占了,湾子里其他的人心里肯定是有意见,但是没有谁愿意跳出来得罪他。

“拳头三分理”的暴力逻辑在当前农村成为默认的潜规则。陈江林等现在奉行暴力逻辑,“你搞我不赢我就搞你,搞得赢就搞,打得赢就打,打赢了再说”。这是一种暴力逻辑,而村民法制观念缺乏,还不能用法律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告状往往难以解决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除了眼睁睁地看着吃亏没有其他办法。

在灰色暴力在场的情况下,单户弱势村民缺乏与灰色暴力的博弈能力。村民也不想看着眼睁睁地吃亏,那又有什么办法?“你又不能和他去打架,吵架又吵不赢。”村民讲,“你要是得罪了这帮黑恶势力,他还会让你不得安宁”。陈江林等把水塘填了之后,还不够六个堂兄弟分赃,陈武就趁机霸占夏木权的水田,夏木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曾经和他们打起来了,结果是陈武、陈江林等6兄弟上来打夏木权,夏木权当时被打倒在地上。

村庄内部灰色暴力与村庄外面灰色暴力形成联合,形成符号暴力,对村民具有威慑作用。在陈江林等打算毁塘时,湾子里也有不少村民有意见,结果陈江林等把在黄冈市黑道上混的一些混混也叫回来,在村里耀武扬威。这帮黑老大来村里走了一圈并放下狠话之后,大部分村民就不敢做声了。

乡土社会内部的暴力与屈辱。现在除了夏木权、杜建国还在上访之外,其他的村民一般都不愿意去管这个事情,不想得罪人。他们的意见是,“跟他们每天打开门都要见面,让步算了;有意见也没办法说,出不了那口气;以后还要在这里生活,所以还是不要得罪他们为好;特别是很多老人认为自己年纪大了,不需要得罪人”。所以一般的村民都不愿意去管那个闲事,不愿意跟他们去打、骂、吵,在他们看来这都解决不了问题,最终也就是能得到那么几千块钱,还要冒着得罪陈江林的风险。这样,强势的一方不断地施暴,侵占其他村民利益,不管什么事搞得赢你就搞,至于是否违法他们先不管;另一方就不断地忍受屈辱,出不了那口气就忍着。暴力与屈辱就成了本地村庄生活中的常态。

2.乡村治理的框架下解决不了问题

首先,乡村两级是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利益主体,不愿意解决土地开发过程中的矛盾。开发土地过程中乡政府可以得到一笔土地管理费,同时集镇发展起来了之后,会有很多的个体户来做生意,给乡政府带来不少的营业税收。所以乡积极支持土地开发,但不愿意解决土地开发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负外部效应。比如说杜建村的田在塘被毁了之后没办法种庄稼,同时田又没有办法开发。他到乡里去上访,乡里根本就不解决问题,乡里反而问他:“为什么在退塘之前不来找乡里?你来迟了。”最后说到时候给他买个潜水泵到河里去抽水,这是极其荒唐的,一是抽水成本太高,不可能花那么大的代价抽水;二是河里的水也不是说随便就可以抽的,很多河段都是属于特定的人家用来灌溉的。

税费改革之后乡政府不愿意管事。水塘被毁之后,有村民告到乡里,但是乡里没有人管这个事情,他们把皮球踢到村里。有的乡干部还讲“你以后不要来找我,你要上访你就去上访;你要去就去,不要到乡里来”。乡级政权在这个问题上也是非常消极的,故意失职。

其次,土地开发过程中出卖水塘实际上是村干部与灰色势力的内部交易。村委会把这个水塘卖了之后,最少可以得到两笔收益:一笔是卖水塘的所有权,这个是以极低的价格卖的,尽管水塘可以在市场上卖30万元,村里以3万元的价格卖掉,这3万元基本上是归村干部支配。另一笔是每档宅基地的交易要给村委会交4000元,12档就接近5万元,这样村委会就能稳赚8万元左右。因而出卖水塘实际上是陈江林等和村委会的内部交易。

内部交易发生的条件是,村委会和陈江林等关系紧密,“穿的是同一条裤子”,“现在的村委会就是灰色势力的村委会”。村委会和陈江林等有亲戚关系,现在的村会计张望珍的娘就是地主陈权松的女儿,这样说来,陈江林还是张望珍的舅舅,关系比较密切。另外,现在的村干部陈正权、张望珍等天天在陈江林、陈尧林家打麻将,吃喝都混在一起。对于陈江林等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村委会干部护着他们,比如说一般村民在开发土地建屋的过程中都是先给村里交土地出让费用(也就是每档3400元),然后再建屋,但是陈江林他们是先建屋,再给村里土地出让金,到时候会不会给村里钱还是个问题,因为村务不公开,有没有给钱、给了多少钱,其他村民一概不知。

最后,村干部依附于灰黑势力,村庄治理的权力失去了群众基础。群众对村干部有意见也无所谓,现在的村干部不是群众选出来的,村干部不用顺着村民。在选举的时候,村干部请那些混混来主持秩序,一般只会叫那些跟自己关系好的人来参加选举,而关系不好的人根本不会叫你来选举。村里的陈尧林、陈武都是村干部所需要依赖的对象,没有这些混混支持,村干部很难混下去。

小结。乡村联手开发土地,村霸从中侵犯村民利益。村里不管,村民找到乡里,乡里往往是叫村民去找村里,而村里原本是不解决问题的,这样事情在乡村治理框架下就等于没人管,村里利益受损失的事情在乡村治理框架下解决不了。

3.继续上访和司法途径的成本太高,而且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小

到县里上访的成本太高,而且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小。现在夏木权打算到县里去上访,但是如果县里也不解决问题的话,夏木权说他也就没有办法了。在乡村两级不作为的背景下,村民到县里去上访也难以奏效。对于县级政权来讲,村民的这点利益问题在他们看来是小事,往往不愿意下来解决,村民上访之后,县里往往安排乡政府去解决问题,上面已经谈到,乡村两级在这个问题上有共同利益,他们是不可能去解决问题的,这样问题就无解。

司法途径成本太高,得不偿失。最后这个问题在县乡村内没法协调,陈南山认为只有去打官司。但是对于打官司,一般村民因为得的钱比较少,而打官司成本太高,还不一定能打赢,他自己也不愿意去打官司。相反,陈江林等还动不动就叫群众去找法庭,找派出所。据村民反映,县法院现在往往解决不了这些问题,陈江林等具有干预司法的能力;另外乡派出所跟陈尧林等混混是拜把兄弟,与县乡领导是哥们,所以司法途径解决不了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本地乡村两级治理的基本逻辑就是:乡村两级搞土地财政,村民利益受损;村民找村,村里不管,也根本不愿意管,村委会本来就是利益主体;村民去找乡,乡里也是利益获得者,也不愿意去管,把皮球踢到村,要村去处理这个事情;结果这个事情在乡村两级就变成了一个死结,在乡村治理的框架内已经无法解决问题。在乡村治理框架下无法解决问题时,村民就只有用法律和继续上访的渠道,而这两种渠道的成本相对来讲都过高,到县里去上访,往往县里都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到省里和中央去上访的成本就更高。


在乡村利益主体已经形成的背景下,在乡村治理的框架下往往难以解决乡村内部的利益问题,而村民就只有继续上访,或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但是这两者的成本都是比较高的,在一些小的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村民去上诉往往是得不偿失,往往是到县里去上访,要是不能解决问题就算了,就干脆自认倒霉、忍气吞声。

 七、进一步的讨论

通过上面的叙事以及逻辑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以下几个有意思的问题。

第一,乡村灰色暴力介入地权实践之后,农户的地权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即便是地权完整而清晰也是这样。在法律文本上赋予农户完整而明确的地权之后,在灰色暴力损害农户土地权益的背景下,因为农户并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司法在当前的乡村社会存在严重“供给不足和成本太高”的问题。

确立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就能维护农民的利益吗?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产权的确立一方面是保护产权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实现产权的交易。但是在当前的中国农村,即便是对农地产权进行清晰的界定,也不一定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本案例说明,在当前的中国农村,在灰黑暴力盛行、法制不健全、国家治理能力弱化的情况下,假设现在农户具有完整和明确的私有地权,其土地权益也有可能遭到践踏。产权清晰不一定能保护农户的利益。当前中国经济学界,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对中国的经验进行推论,认为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产权就能保障农民在土地上的权益,其幼稚之处就是抽象的理论模型忽视了现实经验的复杂性,现实经验是一个复杂系统。抽象的理论逻辑只有在真空中成立,正如牛顿力学定律一样,自然科学可以找到真空,但是社会科学找不到真空,缺乏现实经验支撑的理论模型只会是对现实世界的扭曲。在当前部分农村灰黑势力盛行、乡村治理混乱的背景下,不管是否确立产权,农民的农地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根本就不在于土地产权,而是在于乡村治理体制的完善。

第二,国家与小农地权的稳定性。所谓地权的稳定性,是指地权的控制者对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是否有比较稳定的预期,并且这些预期是否比较可靠。新中国成立以后小农地权的稳定性及其变化与国家政权高度相关。  

水塘在解放前是属于陈家的祖业,所有权是属于陈家。分田到户之后,属于村组,因此无论是鱼权、还是水权,村民的确是在享受新中国解放后国家政权所赋予的土地产权和福利。农民的这种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政权赋予的,因此也需要国家政权强有力的保护,但是税费改革以后,国家政权对土地的支配能力下降了,农民在土地上的产权与福利开始难以得到国家政权有力的保护。相反,灰黑势力、地主阶级后代的势力兴起,他们抢占水塘,认为水塘是属于他们的祖业,国家政权在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力度弱化之后,地主阶级的残余势力、灰黑势力趁机介入进来。国家赋予农民的土地产权和福利,在国家政权与农地的连接不再有力度、出现缝隙的时候,农民的土地产权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那么国家政权与农地的连接为什么会出现缝隙呢?这其中的关键在于农业税费改革。从分田到户到税费改革之前,尽管水塘是陈江林承包的,但是村民从塘里放水的时候,他不敢说水塘是属于他家的,他之所以不敢说,因为那是犯法了;问题是为什么要交税费的时候,陈江林怕犯法,现在就不怕犯法呢?其中的逻辑在于,当农民还要交农业税费的时候,农民和国家通过土地上的农业税连接在一起,如果陈江林破坏了水塘,村民不能种田,那么农民就可以通过不交农业税费来威胁村干部,村干部这个时候就要想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当农地还需要交农业税费的时候,土地和国家政权就连接在一起;农业税费取消之后,在农地上,国家政权退场,这个时候地方势力侵犯其他村民的土地所有权,正如本案例中霸占水塘就有了空间。原来国家政权与农地之间是无缝连接,取消农业税费之后,国家政权和土地之间出现裂缝,黑恶势力介入就具有了空间。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性势力兴起侵占农户权益。比如说在本案例中,陈江林就说水塘是他们陈家的“祖业”。当国家政权和农地之间的密切连接被取消之后,就有灰黑势力出现,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祖业观”也开始在农村盛行,并且成为现在一些农村确立产权的依据,曾经被国家政权取消的“祖业”在农村又开始重新死灰复燃。尽管村民说所谓的“祖业”是扯经,当地主阶级的后代和灰黑暴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当国家政权从乡村后撤的背景下,面对这些力量,村民能有什么办法呢?

综上,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因为现在的农地是共产党通过解放战争从地主阶级手上夺取过来的,经过分田到户分给农民,农民的土地产权由国家政权赋予。在人民公社时代和税费时代,国家政权与土地无缝连接,但是取消农业税费以后,国家政权与农地之间的连接出现了裂缝,这个时候国家政权远离农地,在农村土地价值迅速升值的一些地方,灰黑势力地主阶级的残余势力兴起,公开宣称现在村庄里有些土地在旧社会是其“祖业”,现在要从农民手上把土地夺回来。当没有国家政权做有效保证和后盾时,农民和土地的连接受到挑战,一些新兴的利益主体、地方势力就有可能会来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三,打工经济、小农的分散性与乡村治理。中国的小农原本就具有分散性,打工经济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分散性。青壮年村民外出务工,老弱病残在家主持不了秩序,也维护不了自己的权益。即便是国家法律明确地规定了他们的土地产权,但是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依然是非常艰难。在强大的利益集团面前,小农必定受欺压、剥削。本案例分析了地方势力利用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所造成的分散性霸占农地的逻辑。对于灰色暴力强占强要、霸占农地的行径,村民拿他们没有办法。年轻人都在外打工,剩下的是老年人在家,“都是说不出话来的人,打架、吵架根本搞不过陈江林等”。

第四,乡村社会的支配逻辑。通过明晰产权确认收益的排他性并降低交易成本是经典的市场支配法则,实际上除了市场这样一种支配关系之外,还存在权力、暴力、程序等支配方式。以本案例来说,权力对土地的支配表现在乡村两级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土地要素进行干预,比如说村干部把属于湾子里的水塘私下以低价卖给陈江林等兄弟,但是仅仅是靠村委会的这种支配还不够,对村委会的这种行为村民可以发表不满,可以抗议。但是陈江林他们引入灰黑暴力进村,让村民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包括陈江林他们本身所秉承的那种“搞得赢就搞”的逻辑都是暴力逻辑的体现。在本案例中暴力和权力实现了联合。

有人会问,那村民为什么不通过村民选举把村干部选下来呢?这其中的问题在于村庄民主自治在失去了群众基础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运转。现在农村村民选举很混乱,村委会选举的时候,村霸、混混操纵村民选举,由混混主持秩序,把现任村干部的死党和关系户叫过来选举,关系不好的人不通知,不让去;另外就是通知一些不识字的老人去选举,选票上填了谁他们根本不认得,这样村民选举就被操控。选举的时候乡里的干部下来吃一吃、喝一喝、要一要,至于选举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程序他们不管。

村委会的权力已经丧失了政治性、公共性,仅仅成为为私人牟利的工具,村庄权力私人化、去政治化,这样村庄治理的权力就出现了黑恶化,权力和暴力结合起来在乡村社会形成了一种新的支配形式。正是在国家权力支配乡村不力的情况下,在县、乡两级政权的支配能力快速消解的背景下,地方性力量的非法支配能力在土地资源的配置方面逐渐占了上风,而且村庄内部的支配能力也朝灰黑势力和私有性的方面发展。

 八、问题的解决之道


第一,完善村庄治理机制。在本案例中,村庄治理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村民自治组织基本上处于一种涣散、消极、腐败的状态,大多数村干部政治素质低、群众基础差。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缺乏合适的人才;另一方面也与村委会选举有关,村委会选举被操控是出现恶人治村的前提。那么为什么会出现选举被操控呢?与村民选举的时机有关。农村村民选举一般在9月到10月之间,这期间农村只剩下老弱病残在家,很多老人根本不识字,妇女不关心村务,小孩没有资格选举,而真正有见识、有文化、有水平、说得起话的青壮年在外务工,他们不可能在选举时从外面专门赶回来,这样村民选举就容易被操控。

完善村民选举的办法是,可以对村民选举的时间进行调整,把选举放在春节期间。这个时候农村大部分在外务工人员回家过年,一方面有时间,另一方面这个时候选举也可以有效保证他们的选举权利。我们调查的很多村庄人口外流的比例在50%以上,这些人都是农村的青壮年人群,有文化、有水平、敢说话。如果在村民选举的过程中让这部分人也加入,那么无论是谁要操控村民选举的难度和成本都会大大增加,村民选举会相对公正,也更有利于选出合适的村干部。

第二,强化乡村两级的治责。本案例反映,对于属于村民的水塘、水田被霸占的事情乡里根本就不管,把事情踢给村里,以至于在乡村治理的框架下问题没办法解决。这其中的主要问题一方面在于乡政府本身就是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利益获得者,不愿意承担土地开发过程中的负外部效应;另一方面是乡政府的职责没有得到有效追究。因此对乡村两级利益共同体进行约束,同时强化乡干部的职责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否则乡村治理的框架就没有办法保护群众的利益。

第三,加大乡村治安的力度,打击灰黑势力,对于群众所检举的村霸、湾霸、混混等黑恶势力,国家要进行暴风骤雨式的严打。群众现在是最怕这些人,没事的时候是敬而远之,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是忍气吞声,毫无办法。很多黑恶势力和乡干部是朋友、和派出所干警是弟兄、和村干部是哥们,在乡村治理的框架下没办法治理他们,我们调查的L县有个乡,上一任乡政府书记就是被本地干部指使黑恶势力给打走的。老百姓普遍反映,针对这些黑恶势力,现在还是需要李岚清的政策,对于扰乱地方市场的灰黑势力,要“该杀的杀,该关的关”;对于灰黑势力在地方的“保护伞”,要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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