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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丨第1期司法研究方法工作坊成功举办

LSS公号组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03-25
2019年12月7日下午1点半,“国家治理中的司法”暨第1期司法研究方法工作坊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国家重点学科、法学院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主办。除了本院老师和学生以外,与会同人还来自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出版社等单位,共计有20余位司法研究爱好者参加。



上海交通大学程金华老师作了题为《中国司法制度的量化研究:从小样本到大数据》的报告。他认为,研究是重复搜索资料以洞悉世界,并提出改善的建议。理想情况下,研究是“神之见”,观察同时具备广度和深度。然而,现实情况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由此区分了两种的实证主义研究的基本路径,即侧重深度的个案研究和小样本研究,侧重广度的中等规模样本研究和大量数据研究。大数据就是“神之见”,不仅样本数量是全样本,还可以看到样本中丰富的维度。


程金华具体介绍了关于司法制度的四种量化实证研究方法。第一种是小样本研究,即选择两个或略多的案例进行比较,找出个案之间相同(异)的原因,并以两个案例简略介绍了求同法和求异法的运用。第二种是中等规模样本研究,这种方法的数据量在中等程度。第三种是大量数据研究,这种方法数据量比较大、通常接近全样本,但是数据是单维度的、静态的。第四种是大数据分析,数据量很大、几乎是全部的,且数据是多维度的、动态的。从这个角度看,现在的司法大数据研究只是上述的第三种方法。他认为,经验研究的目的是发现真相和因果关系。数据量的变化实际上是对维度的回归,大数据的目的就是通过数据量的增加,丰富数据的维度,从而回归全体。在这个意义上,如何更好地整合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以及整合实证研究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是很重要的。


在对话环节,中国人民大学彭小龙老师认为,量化方法考虑哪些因素需要进行理论的架构,学者理论化的功夫越扎实,对数据的观察就越有效和直接。中国人民大学刘洋老师提出,使用量化方法时需要一个理论假设以判断变量之间的关联性,量化方法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推进认识,可能取决于学者的想象力和直觉。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李强老师认为,法律、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现实生活中各类行为具体的发生频率,以及法律的立、改、废、释都可能会对变量相关性的分析产生影响。吉林大学法学院杨帆老师认为,基层法院法官对一些政策不了解或不执行,在很多时候是因为案多人少的问题,可能是结构性问题。这表明在文本和实践之间其实有很大的张力存在。


中国人民大学侯猛老师作了题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个案研究:步步深入》的报告。他指出个案研究有两种含义,第一个含义为对特定司法案件的研究,第二个含义为特定的司法组织、机制、人事的研究。在社科法学领域内做个案研究的优势在于可以与法教义学之间进行对话,从而融合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优势。然而,由于个案研究的研究材料不是第一手材料,更多为假设内容,接近于思想实验,虽然有其他的研究近路,但采用何种研究的方法其实取决于研究的问题。对组织研究和人事研究采用的研究方法也是不同的,研究的问题会影响到量化方法的使用。侯猛认为,量化研究和质性研究对事实的态度、对因果关系的态度以及对理论和政策的态度上都有所不同,也各有优势。量化研究的缺陷在于理论化的过程中可能问题,缺乏中层理论支撑,但是其优势在于政策的可信度较高。


在对话环节,刘洋认为定性研究可以分为几种理解,其中一种理解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背后逻辑是一样的,只不过数据没办法量化;另一种理解为反科学式的理解,这是基本存在的争论,在什么意义上使用什么样的定性,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另一个问题是理论化的框架问题,他认为目前需要思考的是在进行研究的时候研究者需要多少的理论储备。侯猛认为,理论研究大致可分为理论进路、理论批判和理论建构几个层次,人类学的许多研究其实是在进行理论批判。司法制度可以从微观个体之间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并不简单是一个定量或定性的研究。


彭小龙指出,定量研究领域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有很大的争议。同时,个案研究中提到的想象力并不是乱想,而是侧重历时性的、比较性的思路以及丰富的阅历。程金华认为定性和定量都有“机制”的描述,只不过在描述上是不同的,对于定量研究,又有无理论化和固定理论化两种顾虑。样本如何选择有代表性其实是和研究的问题意识相关。法律出版社高山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发点恰恰需要一种共性的支持,人对社会的思考是有创造力的,不管是定量研究还是定性研究都是很有魅力的东西。


至晚上6时,历时四个多小时的会议在热情洋溢的氛围中圆满结束。代伟、王晗笑/文孙一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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