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动态丨第3期司法研究方法工作坊通讯

代伟、王子予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03-25

             彑

--

第3期司法研究方法工作坊通讯

 夂                 

2020年7月3日上午9时-12时,第3期司法研究方法工作坊在线上举行。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云南大学法律和社会科学建设学科主办。与会同仁来自吉林大学、清华大学、西藏大学、云南大学、重庆大学、乔治城大学、甘肃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共计有五十余位司法研究爱好者参加。


本次工作坊共有两位报告人。第一位报告人是吉林大学杨帆。他作了题为《家事审判如何运用情感说理》的报告。杨帆首先分析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司法政策都十分重视情感说理,进而提出在规范和实然两个层面上,“情感说理”究竟在中国的司法中扮演了何种角色的问题。与现有研究不同,其问题出发点是裁判文书的说理风格,经验材料以公开的裁判文书为基础,继而从规范分析与经验描述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其中经验研究包括量化研究(以公开的“不准予离婚”裁判文书作为样本)与质性研究(对四个城市21位家事法官的深入访谈)两部分。


在情感说理的规范分析层面,裁判文书说理实践存在多元复杂的特征,同时也受到司法权威机关的重视。情感说理在中国的司法裁判文书中不但没有被禁止,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倡。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司法说理与社会大众感知之间的衔接,提高司法的可接受性。而在量化分析方面,可分为“直接适用法条型”、“套路模版化说理”、“针对具体案件事实说理,偶尔带有少许情感劝说语句”、“基于个案较多运用情感话语进行说理”四种类型。同时通过卡方分析法,发现情感话语说理在实践中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而对家事法官的访谈与话语分析中,发现在不准离婚判决中使用情感话语进行说理存在不同的态度和其他因素。最终得出家事司法中的权力、法律与情感三个要素间相互竞争又相互渗透的结论。



在对话环节,中国人民大学刘洋认为可以增强结论与问题意识的对应关联。基于读者视角,对定量研究中的四个变量希望得到更详细的解释。同时,定量与质性研究的衔接还可以增加对应的展示阐述空间,例如因变量问题等。


吉林大学侯学宾认为,文章对“情感说理”的界定稍显宽泛,可进一步增强界定性。就情感说理与道德、政策等法律之外的因素关系而言,需要考虑是否真的为并列关系。对于权力、法律与情感的结论还需注意其中的矛盾性。再者,情感说理是否独立于“法理”与“事理”,存在思考空间,而在文章的主题上可以进一步契合具体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彭小龙认为,该研究与法教义学等同仁存在对话价值与空间,文章的切入点也具有价值。针对文中的定量研究,由于个人隐私等原因,相关离婚案件在2016年之后通常以“不在裁判文书网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所以,选择经验材料时,应当介绍时间维度的详细理由,对于样本本身存在的问题,可以交代数据的时间背景。此外,如何区分裁判文书说理与情感说理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也会说理,而裁判文书说理的对象与裁判过程中的说理对象并不完全相同。同时也需要考量事理、法理、情理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类型?这是文章推进分析的空间。


重庆大学自正法认为,文章选取情感说理的角度具有研究价值,通过卡方分析、访谈座谈等方法,使得文章论证清晰,逻辑结构较为合理。就研究方法而言,本文也带来一个思考:定性与定量研究如何完美结合?其次,基于对文章题目的解读,更期待思考家事审判应当怎样进行情感说理。同时也提出文章在定量数据采集过程中,并非对情感说理本身进行分析,还需要注意完善类型化的区分。


云南大学张剑源认为,鉴于家事裁判的复杂性质,“小数据+特定经验访谈”的进路在未来具有发展空间。文章的访谈素材尚未完全发挥其价值,除了从规范分析之外,还可以继续利用访谈材料来分析论证法官为何不愿过多使用情感说理的态度原因,从而使文章论证更具有画面感,使读者对这一问题有更为透彻的认识。


中国人民大学侯猛认为,一方面,研究的样本数据从41万中只选取了500份,这需要进一步说明理由;另一方面,“规定”的列举与“规范分析”二者之间仍有区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说理又与文章第二部分涉及的裁判文书情感说理之间并不完全等同。此外,定量与定性的研究还需要考量与法教义学及规范分析的对话;研究需要从规范出发,讨论规范的运作过程和后果,但未必最后一定要回到规范层面讨论。


杨帆对诸位老师的发言进行回应,在研究进路上主张可以回归规范,但具体的研究方法还有待探索。此外,虽然样本选取与获取有一定的难度,但会增加相关的说明,同时将充分使用访谈材料。就选择卡方的原因而言,是因为试图在表格里对它们相关关系进行简单的呈现,但囿于篇幅的限制和结构的考虑,他选择以定性方法进行补充。





本期工作坊的第二位报告人是甘肃政法大学韩宝。他作了题为《草山纠纷的法律地理学解释——以甘南“尼江问题”为样本》的报告。“尼江问题”是指位于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尼巴村和江车村几十年间为争夺放牧的草山而引发的纠纷和冲突。在种种纠纷解决方式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最终依靠的是以政府调解为主的政治方法和群众路线加以解决。


“尼江问题”在纠纷解决方式、主体等方面具备特殊性,无法纳入传统的纠纷解决理论框架和规范意义上的法学分析中进行解释。因此,韩宝认为不应进行“就事论事”地、片面地、孤立地考察,而应宏观地考虑纠纷与其所在环境的关联,他引入法律地理学的进路以理解“尼江问题”。一方面,“尼江问题”的发生以安多藏区草场过载的地理环境和同态复仇的社会特点为基础;另一方面,“尼江问题”提示我们注意纠纷解决的法律边界,国家法律与司法运行之间存在差异,尤其是当它适用于相异的地理环境时。由此,韩宝认为法律地理学或法律与空间研究,在考察国家法不能得到完全执行和反思国家与社会的“脱域”现象两个方面都能提供有益思路。



在对话环节,西藏大学格桑次仁认为将国家治理的重要性纳入到分析中,对民族地区法律和习惯法的研究很有启发意义。他引用科罗拉多州大学叶蓓关于行政区划和产权制度影响草场使用的研究,认为在论文中加入这部分内容可以更清楚的阐释“尼江问题”的原因,也可以为法律地理学的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撑。他还建议文章中有理论意义的点都可以在结论部分展开,例如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与草场纠纷的关系、国家治理能力如何影响法律实施等。


清华大学陈杭平认为他和韩宝都更关注地理、政治、历史等因素对纠纷解决的影响,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学界主流的规范分析。韩宝将法律地理学贯穿于研究中值得肯定。他认为在研究资料上,使用公开的档案和报道存在突出一部分、弱化一部分信息的问题,群众路线和多部门联动在此前就已经采用却没起作用,它们在2014年发挥作用的原因需要进行多渠道、多方面信息的比对和印证。另外,他认为“尼江事件”与法律地理学的方法之间缺乏足够的关联性,文章在结构上的断裂需要弥补。


刘洋认为,文章提出的问题实际表明法律多元本身是失效的。法律多元不能解释“尼江问题”的解决,因此可以以此切入反思法律多元理论。此外,他还提出问题,法律地理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问题进行解释?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和法律社会学的其他假设进行区别?


彭小龙从纠纷解决的角度进行讨论。他认为文章揭示了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结构存在的政府主导现象。他认为文章中存在法律与非法律、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区分的概念,但从法社会学的立场来看它们的界限并不绝对。另外,他认为文章需要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不起作用的深层原因进行解释。原因可能在于非官方的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存在问题,因此文章提出的加强非官方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药方”尚可完善。


厦门大学刘炯认为文章虽然引入了地理问题,但没有对法律和地理因素进行深入的阐释,而在纠纷解决上着墨较多,这会让读者产生困惑。此外,他认为空间生产的机制,法律对空间的掌控和介入都值得进行探讨,法律地理学在方法论上和解读问题的深度上都需要更进一步。


吉林大学杨帆则对列斐伏尔、大卫哈维的空间-权力批判是否属于法律地理学的理论渊源提出疑问。


韩宝对诸位老师的发言进行回应。他认为关于“尼江问题”得以解决的原因需要对当事人做进一步的访谈。他认为列斐伏尔、大卫哈维研究的是抽象的空间,他更愿意接续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传统,而对抽象空间的讨论可能会限制法律地理学的发展方向。


在自由讨论阶段,侯猛提出了如何处理定量和定性分析、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关系的问题。上海交通大学程金华认为处理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关系,最好的一种路径仍然是从规范出发,回到规范本身,这既是法学学科问题意识的要求,也是考虑到文章受众是国内法学界的策略。程金华认为回到方法论本身,将一种方法论做到极致就是高手,如王泽鉴先生的相关研究。他在价值上主张不同方法论的交融互补,而在操作上提倡将一条路走通走好。


本期司法研究方法工作坊最后圆满结束。工作坊的举行是为了促成《法律和社会科学》“司法的社会科学研究”专号的编辑出版。该辑专号由侯猛和程金华共同主编,将于今年下半年上市。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