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丨第4期司法研究方法工作坊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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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司法研究方法工作坊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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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7日上午9时-12时,第4期司法研究方法工作坊在线上举行。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云南大学法律和社会学科建设学科主办,与会同仁来自绍兴文理学院、云南警官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重庆大学、云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共计有四十余为司法研究爱好者参加。
本次工作坊有两位报告人。第一位报告人是绍兴文理学院的姜增。他作了题为《司法界人际网络与近代法院运作——基于〈沈锡庆日记〉的考察》的报告。姜增以人际网络作为非制度因素与作为未稳定的近代司法制度之间的碰撞产生的效果为切入点,并基于此提出了本文研究的内容:即以法院为重要活动场域的司法官在当时的社会语境和网络的联结之下相互之间如何交往?其交往又如何影响法院活动以及司法界人际网络和生存空间的建构,从而最终对近代法院运行乃至近代司法产生的影响这几个问题。
姜增介绍了沈锡庆先后在上海司法界任职七年之久的重要背景,同时论述近代上海司法界的复杂性和有利于人际网络资源展现的地域优势。并借助表格介绍了沈锡庆任职上海地方法院期间,在司法界交往对象的数量、类别分布、周期频率等状况,总结沈氏司法界人际网络的特征:即沈锡庆交游广泛、交往人员新旧夹杂、交游人员之间构成了差序格局以及其人际网络中女性角色的缺失。其认为从沈锡庆个人特殊样态的人际网络之下,实际涵盖了其时若干司法界人际网络的共通要素,反映出当时司法界的社会交游的基本样态。也提出沈锡庆对于任职期间的活动,除有制度赋予的可见资本进行运用之外,人际网络所蕴含的隐性社会资本,也是他得以较为顺利办成一些事情的重要支撑。当然,因为司法高层调动而导致的沈氏的司法界人际网络等资本的衰退,也是其遇事不顺直至导致他被免职的原因之一。
在第四部分姜增以人事与经费为例来描摹地方法院的运作,分析了在制度背景下人际网络影响人事与经费的具体表现,并且发现人际网络在沈锡庆人事的调动以及司法经费的申请上充当了重要的助推器,从而论证了司法界人际网络存在的真实性与广泛性。最后,他指出近代人际网络对司法界可以作为一种有一种异化与软化的制度,人际网络虽然有负面的功效,但也有诸如形成和稳固司法界的正面功效。同时,他也对研究中存在的缺憾如缺少人际网络在具体案例中的体现,以及写作方式存在僵化等问题进行了反思。
在对话环节,中国人民大学尤陈俊认为日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对于沈锡庆日记的记录虽然有一定的可信性,但不能对其内容进行全部相信,其日记内容可能会对一些事件进行选择性的记录,对日记类型的文献进行参考需要和其他的文献进行论证。其次,写作风格来说,与历史学界中对人物进行研究的路数相同,即以人物之间的交游为对象来对从前已有的研究中所忽视的地方进行发掘。但本文缺少相关研究路数背景的交代,因此建议进行一个已有研究的梳理。最后,结论部分并不算太新颖,与以往的其他研究得出的结论相似,因此也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以避免与其他文献的论证相同。
华东政法大学于明认为虽然采用日记来研究交游是比较成熟的传统,但在法律方面还是很匮乏的。而从法律和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角度,就是观察法律制度背后的东西,其中人事便是很重要的一个切入口,例如今天做司法制度研究的侯猛和刘忠老师在研究新中国以后的司法制度的变迁时也要看背后的人物。如果不看人物便进行历史研究便是隔靴搔痒。同时于明也提出存在的一些不足。在写作上,文章对沈锡庆交游特点的总结亦可套在其他人物上进行论述,并未挖掘出该人物交游最具有特殊性的地方。若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或者上海司法界的特点进行讨论会对当代的研究作出更大的贡献。因此本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只有朝着理论化解释的角度,才可能真正做一个法律史的研究。
尤陈俊进行了补充,认为可以与研究沈锡庆的李洋进行相关的交流,并对当时中央司法政策的转变的大背景结合考虑。此时便需要对居正的思想以及个人走向和风格方面进行考虑,这构成了对沈锡庆相关活动外在的限制。
上海交通大学程金华认为,文章不但可以对上海当时的特殊背景进行考虑,并且结合当时的案件分析,还可以放在司法管理的大背景下进行考虑和补充完善。在文章写作中,缺乏对司法制度的运作本身的应然性的描述,在进行相关描述后,可以将人际关系作为一个变量加入其中,来分析人际交往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侯猛肯定了文章主题。本文让其想起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提及的内容,研究政治需要研究制度,也要研究人事,二者的研究要相互促进,人事如何影响制度这是很好的研究司法制度的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在研究中如何证明或者更加有说服力的说明人际网络的确影响到了制度的运作,其中的证明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虽然不能采用实证的方法,但是可以进行参考来提高说服力,就法学而言,也可以研究人际网络如何影响法学院的运作,将学术八卦变成学术。
程金华引用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导读中对人事与制度之间复杂关系的论述:“政治应该分两个方面来讲,一个是讲人事一个是讲制度。人事比较变动,制度由人创立亦由人改订,亦属人事而比较稳定,也可以规定人事,限制人事。因为一国之政权究竟应该交付给那些人之第一要义便是人事,至于政府内部职权之究竟如何分配,这属于第二要义”,并建议姜增对其进行思考和借鉴。
清华大学于晓虹认为这篇文章还可以借用社会学中的社会网络分析进行进一步的扩展,可以运用多种综合材料构件关系网,并从中心度、位置结构等多个视角展开观察。同时从方法上来说,文章引入人际关系作为自变量,但是在分析中没有找到特别明显的因变量,没有看到特别明显的社会科学层面的因果关系,这也是之后可以思考的一个方向。
姜增也对各位老师的点评意见进行了回应。在案例欠缺这个问题上,他表示从目前的一些案例中很难追踪和分析出人际关系的影响因素,这是现存的一个难点。在文章缺乏因变量和人际网络不够细化的问题上,他认为这是今后可以继续发展的地方。在理论背景缺乏方面,姜增表示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阅读积累来实现。
本次工作坊的第二位报告人是云南警官学院的陈青。她作了题为《公安派出所运行困境与重构》的报告。陈青首先介绍了自己的选题缘由。一方面是其本人拥有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实践经历,便于以此为研究的田野;另一方面公安派出所作为我国独创的基层治理模式,其本身的组织目标和功能定位也在随时代发生变化,通过对一个公安派出所的实地观察,可以展现出这一组织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在报告的第二部分,陈青先是从历史和规范的层面介绍了我国公安派出所的组织目标与机构设置的变化情况,并在这一部分的最后介绍了作为田野的J公安派出所自2008年所进行的机构改革以及该派出所所管辖地区的基本情况。
在报告的第三部分,陈青结合其所观察到的J公安派出所的实际运行状况,从组织目标、实际目标、履职状态、错位状态四个层面进行分析。其中组织目标是由全国统一的《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设定,实际目标是派出所自己制定的、不成文的隐形目标,履职状态是实际目标在组织的每一个成员上的最终体现,错位状态是组织目标与履职状态之间的偏差。通过对J派出所内设的每一个机构的进行上述四个层面的分析,陈青归纳出了三种状态类型,第一种是出现部分组织目标完全没被执行的目标虚置状态,第二种是因为派出所人员工作状态不佳导致的履职萎靡状态,第三种是一些机构没有执行组织目标规定的职能而转向其他职能的目标偏置状态。
在对实际运行状态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后,陈青进一步考察了出现这些偏离理想状态的错位状态所产生的原因,第一是组织外部环境冷漠,包括派出所上级单位对目标的实现并不关心、上下级机构不对接、对目标的偏离没有纠错监督机制、与其他机构的系统机制不稳定,第二是组织内部追求的矛盾,派出所工作人员之间在职能泛化和专业化上就存在矛盾,第三是职能设定与警力分布也存在脱节。除了组织方面的原因,陈青也提出了实现理想状态的文化上的障碍,包括机构运转的惯性、评价机制偏离目标和组织成员自我实现受挫。最后一个部分,陈青结合上面的研究结论,从职能、资源、环境、认同主体、警营文化、多样化等方面对派出所的组织建设进行了反思重构。
在对话环节,侯猛认为文章带有人类学民族志的写作风格,但有两点需注意。一是民族志的写作容易陷入事实,无法看到文章的理论和制度意义,因此需要有进一步的人类学意义上的理论反思。二是作为法学的视角研究派出所,如何和公安学对公安制度的研究进行区别,这一点需要在文章中有所交代。
中国社会科学院李强认为,这篇文章有些集中于事实和经验的描述,在理论的提炼上略显不足。他认为可以进一步从条块关系的视角来分析派出所的问题,从“条”的视角来说,可以关注派出所和上级公安部门的关系,从“块”的角度来说,可以关注派出所和其他非公安系统机构的互动。
侯猛进一步追问李强从发表的角度来看,法学类的杂志刊登研究公安制度的文章有什么特定的偏好或要求。针对这个问题,李强认为,第一可以从公安的执法职能这一角度来切入研究,比如派出所的研究可以关联到基层执法的特点,同时可以结合规范分析。第二也可以从治理的角度,将公安研究和法治结合起来。
程金华认为,虽然从学科划分和论文发表的角度来说,对公安制度的研究存在法学和公安学的不同进路,但从知识生产的角度来说,这篇文章对实践中公安部门的运行进行了深入和系统的描述,这在法学界中也是比较少见的,应肯定其知识贡献。结合本人的一些调研经历,程金华认为,法治这一概念在基础治理中并不抽象,目前法治政府的发展越发正式和程序化,这产生的一个弊端是本来榫卯相接的政府与社会出现了脱节,基层执法的能力越来越无力。公安派出所作为法治政府最末端的触角之一,可能在越来越“依法办事”的情况下,失去了部分其所具有的基层治理功能。
清华大学于晓虹主要从社会科学的文章写作的角度发表了看法。她认为从政治学和社会科学角度来说,这篇文章是典型的个案研究,因此需要去考虑为什么选择这个个案。第一个理由一定是可接近性,同时文章还需要回答这个个案为什么值得研究,在多大程度上能帮助回应目前对公安系统的一般性理解。再者她认为,整个文章的写作更偏报告式,呈现了很多细节,但未来在修改上更应该用研究问题来进行文章的思路的推进。从理论的角度来说,于晓虹认为还需要能对组织社会学理论进行更深的推进,而非仅是简单借用概念。她提出社会学中的街头官僚理论和政治学中的有关基层派出所人员配置的理论,是后续可以参考借鉴的。
吉林大学杨帆认为,如果这是一篇法律民族志式的写作,最为精彩的应该是经验材料向理论发现擢升的这一部分,但在陈青的文章中其如何运用经验材料似乎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现。同时文章也还是需要对某一个理论进行回应,把问题意识进行集中。
陈青对诸位老师的发言进行回应。在有关文章的民族志写作方法上,她表示文章在写作阶段形成了大量的民族志材料,但是在写作的过程中可能在材料处理的技术上存在一些缺憾,有些偏离民族志写作的特点。在公安学和法学进路的区分上,她表示公安学的研究基本是实务导向的,因此她引进了法律人类学和组织社会学的视角,希望更偏向法学和社会科学的风格。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问题上,她认为现阶段的确存在主要在“条”的层面运作,在“块”的协作上还不足的问题。在文章的理论性上,她也认为理论回应还有所欠缺,应该是文章未来修改完善的一个方向。
本期司法研究方法工作坊最后圆满结束。工作坊的举行是为了促成《法律和社会科学》“司法的社会科学研究”专号的编辑出版。该辑专号由侯猛和程金华共同主编,将于今年下半年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