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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丨第5期司法研究方法工作坊通讯

王子予、孙一桢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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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司法研究方法工作坊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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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上午9时-12时,第5期司法研究方法工作坊在线上举行。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云南大学法律和社会科学建设学科主办。与会同仁来自北方民族大学、西藏大学、吉林大学、甘肃政法大学、耶鲁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云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共计有四十余位司法研究爱好者参加。


本次工作坊共有两位报告人,其报告司法议题的共同特征是偏重人类学的观察视角。第一位报告人是北方民族大学易军。他作了题为《诉讼仪式的文化解释——物、空间与意义生产》的报告。作为分析法律的重要方法,易军从物的维度进行切入,他认为当物通过适当方式进行社会、文化及观念的嵌入时,它才从自然生命演变为社会生命。因此,诉讼仪式中的“物”是一种文化的存在,构成一种具有物理性和文化性的空间。该空间结构反映了理想主义司法情结,是司法工具主义的背反。物的存在意义是与它所关联的法律效力的边界勾连起来,被建构为一个标示权利、义务、规则和法理念的空间系统。


易军具体分析诉讼仪式在建构“物”的维度方面,存在共时维度与历时维度的划分。共时维度的空间特征决定法律意义的生产和再生产,历时维度下诉讼仪式则把自然时间转变为法律时间。而就物理空间而言,法院建筑物-法庭及其型制承载了法文化与法观念得想象,存在着法律威慑感。就符号空间而言,例如国徽与法袍等都与符号理论相关联,这些法律符号构成一种法律制度。就流动的社会空间而言,由于诉讼仪式也存在动态的物——证据,因此可以划分为“展演仪式”的第一流动空间和“交换仪式”的第二流动空间,前者主要体现于举证质证,后者则体现在证据交换与认证。从可见的视角空间到不可见的抽象空间的转变,会实质生产出法律的信仰体系、文化意义与正义。而诉讼仪式总体反映出司法工具主义倾向,因而需要思考物的改造与空间标准的本土化问题。



在对话环节,甘肃政法大学韩宝认为,论文运用空间的观念来重新解读司法以及落脚点值得认可,但“证据与物”的关系仍会令人产生疑问,建议考虑对接巴赫金的“时空体”理论。


云南大学王鑫认为,论文通过分析物理世界与法之间的双向关系,视角新颖。赞同论文在微观上向读者呈现出物是如何具体影响法的学术尝试,建议增加个案来说服读者。


云南大学张青认为,文章的切入点较为精巧,但诉讼仪式更多关注证据交换,其支撑性不足。其次,部分术语表述存不利于理解,建议加入具体的个案展示。再者,结论部分回归到符号的传统讨论并未充分呼应前文运用空间理论的铺垫。


吉林大学侯学宾认为,文章可以明确时间与空间到底是并列关系,还是对象与分析视角的关系。以人的行为切入,有助于完善文章涉及举证质证的部分,也可抽象化进行方法论的研究。双向关系视角也会引发思考,即网上法庭与电子诉讼等虚拟空间是否对诉讼仪式产生影响。


上海交通大学程金华认为,诉讼仪式不仅仅是仪式,虚拟空间也会对物的配置产生颠覆性的挑战,法官如何驾驭在线庭审,将是可以拓展思考的庭审组织问题。


云南大学徐清提出,期待论文对物的解释会产生怎样的尺度意义,其意义建构背后的原因有哪些,未来可以进一步整合,对物的解释的维度问题也可进行划分。而关于论文将诉讼仪式视为“司法工具主义”的处理仍有待商榷。


中国人民大学侯猛认为,论文将空间理论与法律人类学视角整合在一起的尝试值得肯定。鉴于二者在理论与经验研究上各有偏重,因此论文从空间理论出发不太可能做侧重经验的研究。但不做经验研究不代表论文可以缺失对相关论题的“经验感”。此外,论文的语词表述可以进一步修改,以便于读者理解。易军回应将吸取各位老师的建议,进一步考量诸如巴赫金理论的运用,思考如何平衡法律人类学与空间理论二者之间的适用,将时间维度问题进行融贯等。





第二位报告人是西藏大学格桑次仁。他作了题为《法官应不应该使用敬语——藏族语言习惯与司法研究》的报告。格桑次仁从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需要遵从当地语言习惯这个问题切入。在西藏,卫藏地区的民众使用敬语是非常普及的语言习惯,而在当地的司法实践中,在与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般交流中,本地法官都会使用基本的敬语,例如调解、立案过程。但在刑事庭审中,法官不会使用敬语。基层法院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基本都会使用符合当地语言习惯的语言。这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受到本地居民的称赞。当然,法官使用敬语并不只是为解决纠纷或赢得称赞,同时还受到自身习惯的影响,因为法官自身也是本地人的一份子。卫藏地区的法官使用基本的敬语,使得敬语在法院的纠纷解决中表现出一些与司法相关的功能:其一,使用敬语使得法庭内的对话显得有理有节;其二,使用敬语是习俗在司法领域延伸的表现,使用敬语能够促进当事人配合法官的工作;其三,使用敬语可以说与司法的社会效果,法院的公信力,以及当事人的程序正义感受有很大联系。


至于刑事庭的法官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不使用敬语,法官的理由是说刑事案件审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不必用使用敬语。但理由缺乏严谨,有的情况下不成立,毕竟刑事被告有时候不会被判有罪。格桑次仁认为,刑事审判中法官不使用敬语可能的原因在于刑庭法官的工作中更要体现国家公权力,并且想强化“权威象征”。而法律的权威性也会决定当事人的从属地位,不使用敬语与刑事审判中法官的种理想与客观性追求相关。格桑次仁认为,现代司法要求体现非个人化、公务化,也需要注意在司法中使用更加正式的语言,避免个人化。司法的运作是依附在其发挥职能的社会语境中,如何让司法现代化的同时更多体现本土化特点,需要进一步摸索。



在对话环节,云南大学徐清认为,文章最大的亮点在于研究视角非常好,少数民族地区语言的问题非常重要,但也面临难题。文章对田野的经验材料还可以进一步丰富、挖掘。同时,文章可以关注具体的现实语境中使用敬语的情形,以及从话语消费者角度进行更深的讨论。云南大学王鑫认为,论文对事实、司法过程的分析应当是重点,这方面还有待加强。同时,是否法庭语言能够或大部分实现专业化,法庭语言专业化是否是发展方向,以及民族语言运用于高度专业化的司法活动中会有什么影响,等等,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甘肃政法大学韩宝认为,文章中所谈问题在别的地区是否也会有类似现象,这点需要注意。此外,文章里有将敬语和方言混用的问题,一开始讨论的是敬语,后来变成了方言。


耶鲁大学肖炜霖提出,文章所谈问题是否有另一种可能,即直接讨论敬语本身的使用。


吉林大学杨帆指出,在普通法国家,尤其北美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使用比较平实的语言;但在法国司法审判中,所使用的语言极为正式,不同的司法语言可能体现了不同的司法定位。


云南大学张青认为,文章更多是偏静态研究,如果能增加个案、过程性分析,或许论证更生动。同时,也可以考虑对使用敬语的情形做更类型化的处理。此外,司法语言的一般化与个性化之间的张力这一话题,结合法律语言进行更一般化的论述,或许更深化主题。


上海交通大学程金华指出,布迪厄认为语言的使用一方面是技术问题,背后可能还有符号暴力的问题。可以说,语言的问题一直没有离开,而现在的语音转化技术也带来了新的问题面向。格桑次仁就讨论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工作坊的举行是为了促成《法律和社会科学》“司法的社会科学研究”专号的编辑出版。该辑专号由侯猛和程金华共同主编,将于今年下半年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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