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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必县|人民法庭的地理空间——南县法院考察报告

娄必县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编者按

《法律和社会科学》“法律、城市与地理”专号共有九篇论文,本文是其中的第四篇。作者娄必县,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制度研究》(18CFX031)阶段性成果。

摘要

传统上,由于受制于我国农村地区落后的交通条件,当事人诉讼和法官审理案件均有不便,基于“两便原则”设置的人民法庭对特定时期的法治进步产生了不可低估的促进作用。但以南县法院为样本的考察,特别是通过地理学上的“格局/过程”分析表明,随着交通的改善和城镇化的推进,人民法庭的传统定位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公众对司法的需要。这已经导致人民法庭调解成本畸高、公众参与司法偏远、司法服务与法律服务相互错位等问题。对此,应当立足地理、兼顾治理、结合法理,优化配置基层法院审判资源,推动人民法庭功能转型。

关键词

人民法庭  法律地理  司法资源  调解成本


一、引言


国内学界和实务界鲜有提及法律地理学或司法地理学,即便有学者提出要重视这一研究进路,其意旨也在于从地理角度重新理解国际法律关系:“法律地理学不仅有助于掌握国际秩序定义权,更有助于掌握世界观和空间观的定义权”, 或者阐释实体法的地方性,继而将法律地理学局限于民间法或习惯法。但是,在笔者看来,法律地理学的意义并不仅限于此。一定的地理空间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任何历史都是在具体的地理空间当中展开的,不同的空间认知会深刻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所以,对无论是自然地理还是人文地理都复杂多样的中国,很有必要从地理上对国内的司法制度进行诠释与构建,深入法律地理学的密林,发现司法地理学的意蕴。


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神经末梢”,深入院坝社区、田间地头,直接面对最基层的矛盾纠纷,从地理层面将作为国家公共产品的司法输送到地方,在“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学界眼中,人民法庭成了“乡土司法”的堡垒和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人民法庭建设与农村工作紧密相连。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新时代的来临,人民法庭的乡土属性呈现一定程度的弱化倾向,既有布局也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的司法需求。如果仍然固守陈旧的“两便原则”以及由此而生发的一系列司法理念、功能定位与工作方法,人民法院存在的合理性将受到怀疑。


于是,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对人民法庭布局进行调整,城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镇不再新设人民法庭。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根据综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然而,在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倡导背后,实际却是人民法庭总体作用与功能的相对萎缩。其根本原因在于:将人民法庭简单地与乡村司法、矛盾调处相关联,并不符合人民法庭的实际功能。因此,有必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引入地理学特别是人文地理学 的思维方法,重新认识人民法庭的功能与定位。


地理学的研究目标不仅在于解释过去,更重要的是服务现在、预测未来。基层社会既需要依法治理,也需要因地制宜,充分考量当地的地理环境,合理配置司法产品的供给。本文拟结合南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南县法院人民法庭的设置与运作,以地理学的视角分析当前人民法庭的布局,并提出优化建议。


二、南县法院人民法庭的实践样本

由于工作原因,笔者对南县和南县人民法庭较为熟悉。虽然地理学本身具有地域分异的特征, 以南县法院的人民法庭作为分析样本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分析结论也无法“放之四海皆准”,但笔者相信,“窥一斑而知全豹”,县域层面的深入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见微知著”的效果。通过对南县法院人民法庭的分析,笔者旨在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应当具有更多的可能性。


(一)南县概况

南县位于我国西南地区,系C市近郊县。截至2016年年末,全区户籍人口68.74万人,常住人口57.2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32.81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57.3%,县城人口25万人,占城镇人口的76.20%。南县以传统农业生产为主,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近年来旅游业有所发展。目前,全区公路总里程达4385公里,有客运线路167条,农客招呼站(点)452个,乡镇、行政村通客率达到“双百”,所有乡镇和绝大多数符合通客条件的行政村均有到达城区的客运班车,但各乡镇之间却很少有客运班车连接,除非通达城区时经过某一乡镇。南县的客运班车通达情况改变了当地的“人地关系”,这种改变对人民法庭布局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人民法庭布局概况

2003年以前,南县法院有10个法庭,分别设置于观音、隆兴、玉石、平坝、江南、打油、细河、荷塘、凤凰等乡镇和城区。2003年,隆兴、荷塘、凤凰法庭被撤销。2005年,打油、细河与城区法庭合并,设立民三庭,审理除合同、金融、民间借贷之外的所有民事案件,但管辖范围为城北、城西两个街道,城区其余地区案件由民一庭管辖。2009年,民一庭和民三庭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民事案件在两个法庭统一分配办理。至此,南县法院四个法庭的布局基本定型。观音法庭位于西北部,辖区面积385.02平方公里,7个乡镇,人口数16万多人,区内经济均以农业发展为主。平坝法庭位于南县西部,辖区面积378平方公里,3个乡镇,人口数6万多人,法庭所在地的平坝镇,以煤炭工业为主兼制造业、铸造业,其余乡镇以农业经济为主。江南法庭位于东部,辖区面积540多平方公里,5个乡镇,人口数11万多人,江南镇以铝加工、煤炭工业为主,其余乡镇以农业经济为主。玉石法庭位于东北部,辖区面积237.16平方公里,6个乡镇,人口数9万多人,以农业经济为主。南部9个乡镇处于欠发达山区,案件不多,由民三庭专门管辖。城区三个街道由民一庭和民三庭共同管辖。南县法院形成了“一点四中心”的基本格局(见图1、表1)。

(三)人民法庭案件受理情况


人民法庭的受案范围较为广泛,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金融纠纷外,其他所有民事案件均由法庭按地域管辖。2012年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占南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45.21%,2013年、2014年分别下降至36.43%、35.00%。2015年回升至41.91%,次年则下降至37.47%(见图2)。结案所占比例与此大体相当。2012年至2016年,人民法庭收、结案分别上升106.41%、103.72%。

2012年至2016年南县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26,018件,人民法庭审结10,211件(见图3、图4)。在审判程序的适用方面,人民法庭通过普通程序审结904件,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审结9209件;南县法院所有民事案件采用普通程序审结2438件,简易程序审结(含小额诉讼程序)22,864件。法庭的普通程序适用率为8.85%,法院普通程序使用率为9.37%。人民法庭所审理案件的疑难程度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机关庭的普通程序适用率略高于法庭1个百分点,为9.70%。


三、格局与过程:人民法庭功能偏移的地理学解释

格局和过程通常指的是不同地理或景观单元的空间关系和相应的演变过程。格局影响过程,过程改变格局。格局是一种相对静态的空间布局,而过程则是在一定格局下的流变。在格局与过程这一基本框架内,人民法庭所塑造的司法景观正在发生变化。


有学者指出:“对乡村社会结构之流变以及由此对司法之影响,理论上并未给予足够关注。” 毕竟“人”而非空间本身才是谈论空间的意义所在,空间也只有基于人的能动性才能构建起来。从法律地理学的立场出发,必须考虑“人”在司法场域内如何流动并搭建空间结构,并根据空间结构的变化调整司法资源配置模式。南县法院的法庭实践表明,在社会转型时期,一些人民法庭已经很难实现既定的目标与功能:随着“道路通向城市”,传统的“乡土色彩”正在逐渐褪色,人民法庭既不能便利社会公众参与诉讼,也不能集聚有效的司法资源,只是把法院机关庭的一部分案件强行切割到乡镇法庭,迫使当事人回到乡镇,以减少机关庭的压力。


(一)法官——来自县城的陌生人


人类会根据自己的身体或者与其他人接触获得的经验来组织空间(space),以便所组织的空间能够满足自己的生物需要和社会关系需要。一旦空间被注入了自己的主观感受并被赋予一定的意义,就成为了地方(place)。地方人际关系的亲疏取决于距离, 距离越近,越有可能形成熟人社会。


南县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官较为年轻:截至2016年年底,人民法庭的11名法官平均年龄约33岁,且全部具有全日制大学学历和法学学士学位。他们在城市接受高等教育,习惯了城市里的便利和生活,所以在心理上与法庭所在的乡村存在距离。


法官们也大多来自外地:2008年以前,南县法院各人民法庭的法官全部是南县本地人,部分法官甚至本身就是法庭所在乡镇居民;2008年后,通过公招进入法院的外地年轻人日益增多。2016年,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大多是外地人,南县当地人反而不多见,除观音法庭庭长和玉石法庭庭长系南县本地人外,其余法官均来自外地。作为外地人,他们更容易在陌生人相对较多的县城找到自己的“位置”,于是更加剧了他们与乡村的心理隔膜。


南县县城至人民法庭所在地较为便利的通勤也为他们返回县城提供了便利。由于人民法庭所在乡镇与南县县城的空间距离并不遥远,而且每个法庭配备有一辆警车,所以所有的法庭工作人员都居住在县城,当天上班时再到人民法庭。也正是因为相对较为便利的通勤条件,南县法院工作人员并不排斥到人民法庭上班,甚至有法官主动请缨至人民法庭。因为在他们看来,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比机关庭更为简单,工作环境和氛围更为轻松。这导致人民法庭法官们的生活圈和朋友圈都不在法庭所在地,更没有了融入乡镇地方的机会与动力。


由此可见,乡镇不过是法庭与法官工作的空间,无法成为地理学意义上具有强烈个人主观感受的地方,而地方的积极意义在于人们可以据此塑造自己的身份。很明显,法官无法将自己融入乡镇,塑造一种新的角色。


(二)人口从乡镇流向县城


南县距离C市大约1小时的车程,在C市1小时经济圈辐射范围之内。由于南县以农业经济为主,相对而言属于欠发达地区,因此巨大的虹吸效应导致南县大量青壮年流入C市。《南县2016年统计公报》表明,截至2016年年底,全县户籍人口68.74万人,但常住人口仅57.26万人;其中城镇户籍人口25.84万人,城镇常驻人口32.81万人,有大约6.97万外来城镇人口。因此,南县每年的人口流出量(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外来城镇人口)高达约18.45万人,这些人大多从各乡镇前往C市以及东南沿海务工。


鉴于农村医疗、教育资源相对较为匮乏和落后,外出务工人员往往举家在南县县城购买商品房或租房居住,即县域层面上的人口流动蕴含着县域以内的人口流动。又因为南县农村的家庭构成大多是主干家庭——两个老人、一对青年夫妻和一个或两个小孩,所以,如果夫妻二人同时外出务工,那就意味着农村的老人和子女会迁入南县城区。根据人口社会学理论,移民存在乘数效应,单个移民会带动一个移民群或家庭移民链,即每个移民背后有至少1.2个潜在移民者。所以,按每年18.45万人的县域流出量,将额外有22.14万人跟着从乡镇农村迁往城市,累计人口流动量高达40.59万人,其中大部分会停留在县城。


相比之下,生活在南县30个乡镇与农村的户籍人口大约仅有28.15万人,平均每个乡镇大约0.94万人(由于县城所在地的三个街道也有部分自然村,因此其余乡镇的平均人口数甚至会低于0.9万人)。因为南县各乡镇均有通往县城的客运班车,但未必都有通往人民法庭的班车(见图5),所以居住在乡镇的居民能够较为方便地到达南县县城, 即便发生纠纷需要寻求司法救济,民众想到的也是位于县城的人民法院而非位于乡镇的人民法庭。

由此可见,人口的长期流动与短期流动都指向县城乃至县城以外,而人民法庭仍然停留在乡镇。这一地理上的错位导致人民法庭不再符合“两便”原则的要求,甚至与之背道而驰。


(三)配套司法资源集中于县城


法院不过是国家为当事人提供的诸多司法资源中的一部分。对于普通人而言,“法律之门”往往神秘莫测,他们需要国家提供诉讼服务以增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就是这样的存在。


南县有基层法律服务所12家, 以乡镇命名的有6家(其中4家在法庭所在地的乡镇),其余6家均在南县县城;有法律工作者54人,21人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尽管如此,法庭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所在南县县城设置有办公室,大部分工作人员在南县县城办公,法庭所在地的办公地点成为了派驻机构。一位法律服务所的负责人说:南县司法局强制要求在乡镇设立法律服务所,但其实乡镇的法律市场真的很小,常年住在乡镇的当事人非常少,他们要么在外务工,要么住在南县县城,需要代理人的时候都是就近在南县县城找。所以,我们也只能变通一下,在乡镇和县城同时设立办公点,这样既符合司法局的要求,也可以获得更多案源。


另外,南县有律师事务所4家, 律师36名,全部集中在南县县城。从人数上看,77%的法律服务资源聚集在南县县城,但由于法律服务所采取平衡政策与市场的策略,聚集于县城的资源会更多。据笔者了解,6家乡镇法律服务所只有赶集日才会有1~2名法律服务人员在此,即乡镇法律服务所往往只有牌子而无人员。


综上所述,传统人民法庭所赖以存在的地理环境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理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调整人民法庭将会付出沉重的政策成本。首先,尽管大量人口从乡镇迁入县城,但乡镇仍然有一定的司法需求,人民法庭仍然有存在的必要。其次,法院不能根据乡镇的实际司法需求配置法庭的审判资源,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设置规定了严格条件:一般案件数量不低于200件,至少“三审一书”。为避免人民法庭被撤销,只能通过调整案件管辖,以强化人民法庭存在的合理性。


四、人民法庭功能偏移的影响

人民法庭作为一种政治符号是成功的,也是必要的。它代表植入乡土社会的国家力量,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和群众性。在一定时期,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社会的治理工具,发挥着送法下乡、定分止争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口迁移,人民法庭固守的乡土已经发生变化。在司法资源极为紧缺的今天,传统的人民法庭功能定位给法院审判、当事人诉讼都带来了一些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一)人民法庭调解成本畸高


人民法庭被认为“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加强调解工作”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责。一般认为,熟人之间的纠纷更容易被调解结案。在司法层面,所谓的熟人社会主要是指司法审判主体与其对象以及司法审判活动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但是,从南县法院的实践上看,熟人社会正在逐步消解,民事案件调解率与法官工作量有更多的关系。

2012年至2016年,南县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26,018件,撤诉7341件,调解9515件,调撤率64.79%。其中,四个人民法庭共审结民事案件10,211件,撤诉2345件(按撤诉处理319件,占13.60%),调解5104件,调撤率72.95%,调解率49.99%。民一、二、三庭和小额诉讼庭等机关庭共结案15,807件,撤诉4927件(按撤诉处理207件,占4.20%),调解3900件,调撤率55.84%,调解率24.67%。由此可见,四个人民法庭与机关民事审判庭相比,调撤率和调解率分别高了17.11%、25.32%。


但是,这种整体上的类比并不科学,因为机关民事审判庭所受理的案件类型多于人民法庭。因此,本文以人民法庭收案最多的十类案件为标准,对南县全院和南县机关民事审判庭就相应案件的调解和撤诉进行统计比较。


2012年至2016年,四个人民法庭结案量最高的十类案件,共结案7727件,调解4284件,调解率55.44%,撤诉1742件,撤诉率22.54%,调撤率为77.99%。(见表2)

同一时期,南县法院机关民事审判庭——民一、二、三庭和小额诉讼庭——此类案件的调解率为28.00%,撤诉率为35.00%,调撤率为63.00%。虽然调解率低于人民法庭27.44个百分点,调撤率低14.99个百分点,但撤诉率却高于人民法庭12.46个百分点。(见表3)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法官的工作量对案件调撤率有相当大的影响。法院机关民事审判庭普通程序适用率略高于人民法庭,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机关庭所受理的案件要稍微复杂。另外,机关庭法官所处理的案件量要远多于人民法庭的法官。2015年,人民法庭共有12名法官,审结2680件,人均审结223.33件;当年机关庭法官14人,审结3459件,人均结案247.07件。2016年,人民法庭共有法官11人,审结3282件,人均结案298.36件;同年机关庭法官14人,审结4839件,人均345.64件。即便从四个法庭的数据也可发现,人均结案较低的法庭,调撤率也相对较高。例如,平坝法庭年人均结案159.33件,调撤率为78.00%;江南法庭年人均结案185.87件,调撤率为67.75%。 


由于熟人社会的逐渐式微,大量纠纷无法依靠传统的自主协商和伦理规则予以解决,进而不得不更多地进入司法程序中。从法庭受理最多的十类案件来看,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熟人案件。南县法院人民法庭的管辖原则为,只要一方当事人居住地(户籍地)在法庭辖区内,案件则由该法庭管辖。但事实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镇人口大量流入南县城区,乡村呈现空心化倾向。因此,法庭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并未生活于此,他们也并非常规意义上的熟人。


任职于人民法庭的法官也并非当地人,甚至大部分并非南县人。他们从法学院毕业之后来到法院,再到法庭,除了工作于此外,日常生活均与当地无关。并且,由于法院内部的轮岗制度,法庭工作人员每隔三五年就会调离, 因此很难融入当地的生活。


因此,当事人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熟人关系往往存在于想象之中。在人际关系之外,地方本身几乎不能提供什么。文化和经验会强烈地影响对环境的阐释, 人民法庭所在地越来越难以成为当事人和法官心目中的“地方”。既然缺乏情感上的共鸣,试图通过人民法庭采取“非讼”的方式处理纠纷也有些遥不可及。


(二)公众参与司法偏远


有学者指出,司法辖域相对限缩有利于基层社会公众接近司法并有效利用和分享司法资源。但是,南县法院人民法庭的这种限缩并未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相反,人为地以法庭为中心实施“属地管辖”,并没有便利法庭所在乡镇以外的居民参加诉讼。


从交通地理上看,人民法庭所在的乡镇处于边缘地区,只有县城才是当地的核心:核心和边缘过程是两种相反并且复杂的生产关系类型。那些原本居住在“边缘”乡镇的居民流入“核心”的县城,并且已经习惯了“核心”地区的生活方式,一旦涉诉,却又必须回到“边缘”地区——“核心—边缘”的冲突,无形中加重了当事人讼累。


在此背景下,南县法院所设置的四个法庭并不能让当事人便利地参加诉讼。由于社会福利和户籍归属已无太多关联,迁移至南县县城居住的乡村人口户籍大多保留于原址。南县法院法庭按照户籍地原则进行管辖,并未实现“两便”。一方面,乡镇之间的空间相互作用远低于乡镇与县城之间的空间相互作用。受制于交通原因,大多数乡镇的当事人到法庭并不便利,相反,到南县法院反而有更便利的交通条件(见图5)。另一方面,一些多年居住在南县县城的居民,只因其户籍地在法庭辖区,因而必须到法庭参加诉讼,这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当事人讼累。于是,一些当事人不愿去人民法庭参加诉讼,要么选择撤诉放弃权利,要么通过寻求私人关系将案件“留”在法院审理。但是,无论是放弃权利还是动用关系,都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与司法权威维护。


(三)司法服务与法律服务相互错位


城市也许能够为公民权利提供空间,但空间和公民权的本质却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政治问题。在欠发达时期,由于交通不便,中心法庭的设立,让法院(司法权)从物理距离上更加接近于乡镇居民。但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乡镇和县城的时间距离显著缩短,法院通过法庭与乡镇居民的接近更多只具有纸面意义。甚至一定程度上,先前的公民权保障成了当前实现公民权的障碍。社会公众在乡镇可资利用的司法资源,特别是优质司法资源非常匮乏,不得不从南县县城获取帮助。


从宏观上看,司法资源有两大类,一是国家主动为当事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二是当事人自行从法律服务市场购买的“私人”服务。前者可称为司法服务,如法院、诉讼费减免、法律援助等,后者可称为法律服务,主要是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有偿服务。


人民法庭的布局是典型的由国家提供的公共司法资源。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区域大小、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情况”设置人民法庭,但从南县各人民法庭的设置上看,其主要设置在中心乡镇,并且为了保证“案件数量”的合理性,以户籍为依据确定人民法庭对案件的管辖权。


无论规模大小,城市聚落的存在都是为了高效率地发挥其必要的职能。法律服务作为商业化的产物,更愿意追随城市而获得效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日趋完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分布主要以人口为风向标,人口越集中的地方意味着纠纷越多,也意味着有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2006年,应星教授考察中国乡村“赤脚律师”时发现“多数法律服务所仍然集中在中小城市和县城,广大的乡村难觅法律工作者的踪影”。无独有偶,这种情况也存在于南县。南县法院将人民法庭等司法服务推向乡镇,但法律服务集中在县城,导致乡镇的司法资源单一化,法律服务供给不足。


为当事人提供的司法/法律服务:一种不计成本(但不意味着没有成本),通过国家意志(法院)将其投放到日益空心化的乡镇;另一种紧跟人口流动潮流,体现市场需求的投入产出比。在司法/法律服务上,国家与律师具有不同的行动方向——国家下乡和律师进城。被指定到人民法庭接受国家司法服务的当事人需要从县城里获取法律服务,然后将其带入乡镇。二者的错位增加了当事人获得司法服务和法律服务的成本。


五、从地理到法理:人民法庭功能再定位

基于“两便原则”设置的人民法庭体现了地理因素对人民法院制度建设的限制。同时,人民法庭也需要不断对地理作出回应,通过因地制宜的方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农村对司法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他们不再是简单地被治理,而是越来越迫切地需要现代法治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也不再是应星教授眼中的“迎法入乡”,而是“入县求法”。基于这种变化,如果法院还是一厢情愿地“送法下乡”,法律和民众也许会在通往乡间的公路擦肩而过。因此,应当根据地理现状重新布局人民法庭,在法治的限度内充分发挥其治理功能。


(一)重新认识人民法庭的地理布局


地理学研究的着眼点不是个别事物的规律,而是现象之间的联系。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和延伸,不应该只是静态的物理布局,而应该充分考虑地理意义上的空间相互作用。


根据中心地理论,小镇只能购买到基本生活品,购买稀有商品则需要走得更远。人民法庭设置的初衷就在于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为社会公众“接近正义”创造更加便捷的条件。


但是,以县城为中心的公共交通布局,改变了南县司法权的分布样态。正如有学者指出:“快速城市化将人口持续地揽入城市,然而在有限空间内,城市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公共空间的不均衡决定了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伴随着空间权力的争夺。” 乡镇群众跟随公共交通的指引,以南县法院为当地司法权核心,处于乡镇的人民法庭很难获得其所在地乡镇外居民的青睐。


因此,南县法院必须围绕人民法庭从两个方向进行布局,以提升诉讼的便捷性。一是在乡镇保留法庭,并以此为中心向四周延伸,以方便居住在农村的当事人参与诉讼。同时,对一些出行不方便、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人民法庭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二是以法官为载体,返回县城,在院机关设立办事点,方便居住在县城的当事人,以及到县城更为方便的其他乡镇的当事人参与诉讼。但是,由于南县法院的审判庭容量是依据机关庭的受案数量进行设计建设的,人民法庭所受理的案件能否在法院机关开庭取决于能否“抢到”审判庭。


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二者的空间结构表明司法权在县域内的流动情况,即法院、人民法庭、法官、当事人都是司法权流动的节点。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功能,必须关注县域内各种资源与信息的流动情况。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应该关注网络连接的流的性质以及通过网络传递什么,而不是节点本身,即流动的东西而不是流的源头或终点”。 


因此,“两便原则”应当避免以静态空间为基础进行“单向度”的法庭布局,而应该及时审视社会变迁与人口流动,根据地理样态,对人民法庭进行动态布局,向各方向合理延伸,科学布局,真正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方便法官开展审判。


(二)认真对待人民法庭的治理功能


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良好的社会治理,需要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相互配合,最后实现全民守法(社会秩序)。基层社会治理,则主要落脚于执法、司法和守法。


在现代社会,人民法庭的职能不应只局限于为民司法,而应当作适当的延伸,将其作为中央司法权的“钉子”钉在基层社会。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基层司法组织,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作用,尽管在司法场域内有多重权力的互动,有各种权力的相互纠缠。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庭首先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而存在,司法是人民法庭的首要功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人民法庭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进行的延伸。人民法庭通过具体个案的处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而不是积极地参与“社会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并非意味着各种权力之间的合流与融合,而要强调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策略不是参与乡镇行政执法活动,而是应该作为一名权力的“守夜人”,通过审判活动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提升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在实践中,有的人民法庭和法官已经不经意地表露出其与乡镇政府有着不同的使命。南县法院人民法庭尽可能保持相当的“超然性”,很少参与所在地党政系统的会议和当地政府的执法活动。一位庭长曾以开庭为由,拒绝了镇政府召开的会议。他私下抱怨道:“人民法庭又不是镇政府的组成部分,镇政府也不拨付给我们办公经费,法庭案子都办不过来,哪有精力来参加会议。”尽管这种说法带有相当的“自利色彩”,但却恰当地说明了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基层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


人民法庭应当以审判为核心,以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任务,以相互合作为纽带,以权力制约为手段,这应该是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式。南县法院人民法庭与所在地的一些组织发生工作上的联系大部分与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相关。人民法庭在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过程中,与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派出所等机构合作,以此发挥司法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与此同时,人民法庭的法官通过巡回审判、开展法制讲座等方式,传达法治精神,普及法治规则。通过潜移默化的感染,影响基层社会的运行,实现善治。


(三)合理配置基层法院的审判资源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延伸,被视为一种隐喻——核心区向边缘区的延伸。这种隐喻表明人民法庭不过是核心区向边缘地区提供司法产品的工具。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交通的改善,边缘地区的居民逐渐进入核心地区,希望获得与核心地区相匹配的司法资源,而不是重新被推回边缘地区。基于此,有必要从法理上重新配置审判资源,消弭地理意义上的“核心—边缘”冲突。


第一,兼顾人民法庭的便捷性与专业性。一方面,应当调整人民法庭设置政策,避免以案件数和法官人数作为人民法庭设置的唯一标准,转而根据乡镇司法的实际需要设置人民法庭,在一些案件不多但确实有司法需求的乡镇设置小型人民法庭。另一方面,应当在人民法庭和机关民事审判庭之间形成科学的分工: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机动性,采取驻点与巡回审判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使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处理民商事纠纷;对于一些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则通过分流方式,由机关民事审判庭采取普通程序予以审理,从而在二者之间实现功能互补——人民法庭快速化解纠纷,机关民事审判庭处理复杂案件形成裁判规则。这样的分工,全面提升了审判力量与案件难易度的对应性,大大提高了审判资源的使用效率。在此基础上,将释放出来的审判力量组建专业化的审判团队,以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


第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桥梁作用,实现社会规范的再生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体越发原子化,社会自身缺乏组织力,国家能够合理且有效涉入乡民生活最为直接的途径只有法律,个体身份认同更多地与要求个人权利和重新界定个人—群体—制度之关系相关,而不是与寻求自我相关。因此,人民法庭的司法运作在修复国家与乡民之间的关系、维系意识形态认同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人民法庭处于“基层的基层”,是沟通司法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人民法庭通过基层司法实现法理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正好契合了吉登斯对社会的观察,结构再生产的每一个举动同时也是一种生产举动、一种新的进取心,并且同样可能在举动再生产出结构的同时,通过改变结构来促成变迁。这样的变迁可以促进民间习惯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共生与融合,实现基层社会的规范化治理。


六、结语

现实的空间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历史的过程中逐渐被生产和构造出来的。基层法院作为县域司法的中心,通过派出法庭拓展了司法空间,将乡村紧密地纳入现代法治领域。但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被构建的空间内部结构本身也在发生变化。南县法院四个人民法庭的设置和日常运作正呈现这样的景致,相对于学者们描述的乡土司法而言出现了一定的“背离”。虽然在地理学视野中,南县法院人民法庭布局在全国司法制度中处于“小尺度”地位,但将一个尺度的分析结果应用到不同尺度上去, 是地理研究方法的重要特点。事实上,以下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城镇化的推动下,乡村的精神面貌、居民的生活状态、城乡之间的差别都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变化。这种普遍性为进一步在一定程度上将南县法院的分析结果嵌套到其他地区提供了可能性,不同地区的人民法庭作为最为基层的国家机关和司法权力的行使单位,都会对这些哪怕最为细微的变化做出最快的反应。在此背景下,我们应该全面审视人民法庭所面临的司法环境:熟人社会正在解构,传统的乡土社会正在消散,案件具有更多的现代色彩,人民法庭没有理由因循守旧,故步自封。如果人民法庭不及时根据地理环境实现转型,它将会成为问题的一部分,而非解决问题的方式。从地理、治理、法理三个角度塑造的人民法庭正在徐徐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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