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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龙|物业公司与农村社区秩序的形成——苏南桥村的法律民族志

赵先龙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3-12-27

编者按



《法律和社会科学》“法律、城市与地理”专号共有九篇论文,本文是其中的第八篇。作者赵先龙,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摘要

农村社区的秩序生产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内生于村庄共同体的新型基层社会组织,农村社区物业公司的产生与村庄整体环境紧密相连,其内部构造与外在行动呈现不同于城市社区市场化物业的特质。在农村社区的特定场域内,物业公司与村委、村民、街道办等行动者产生关联与互动,成为维系社区关系网络的重要枢纽,对社区多元一体的秩序格局的形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农村社区村委自办的物业扮演着多重角色,具有多重意义,这体现了法治社会开放多元的价值内涵,有利于我们深化对基层法治和区域法治的理解。

 2021.1.12

农村社区  物业公司  秩序  法律民族志

01

一、问题与进路

在发展主义和工业主义的话语下,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逐步推进,征地拆迁和社区安置成为基层政府的中心工作。村庄被纳入现代性扩张的体系当中,面临整体性的地景/景观变迁。农村变社区、农民变居民使得原有建制与秩序发生重组,带来“现代性的后果”,区位空间、村民身份、生活方式等逐渐发生变化,一种新的社区形态——农村社区应运而生。这种新型的社会空间具有不同的内在结构特征,与之相适应的是其中治理体系和区域秩序的重新构建与运行。而这种在国家力量的主导下发生改变的乡村社会结构一旦与既有的物业管理形式相结合,乡村社会秩序也会面临着转型和变迁。在这个意义上,社区维护和再生秩序的能力取决于内生力量(特定社区社会结构)与外来力量(现代物业管理形式)相互适应与调适的程度,由此产生特定的社区秩序状况,制成不同的村治模式:二者处于相对稳定和均衡状态时,社区秩序良性运行;二者相互博弈,充满矛盾和张力时,则会造成社区的失序和混乱。因此,在城镇化转型的背景下,理解农村社区成立的物业公司在社区秩序的形成中扮演的角色、发挥的功能以及和其他主体的互动过程,对于在农村社区构建新型乡村秩序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为主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形成的法律框架,对物业公司的规定皆立基于商品化和市场化的思维,通过组织设置、主体赋权、合约缔结等构建私法权利的方式实现社区内部权力结构的平衡。但是,个体权利的配置与归属的另一面即意味着权利的相互对立与冲突,居委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之间私法权利的交织在本质上是国家、社会、市场之间权力关系运作的微缩模型。这一私法规范体系的理念内核是民主、自由、权利,这与农村社区物业公司的经验背景存在矛盾。后者不仅进行区域管理,还需要维护管理规则的权威,又要考虑失地农民的生活伦理,处理的是“人性中腹背受敌的问题”。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在国家和政党层面规范村庄生活的基本依据。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村民小组等构成的组织体系是维系村社秩序的核心力量,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重要政治法律功能。伴随着社区转型,村民自治要求机制创新与内涵拓展。农村社区的物业通过基层社会组织的再造和延伸形成新的组织管理体制,实现原有组织体的功能替代、事务分工和服务下沉,不仅提供合同约束下的服务,还发挥受到权力制约的公共职能。这是对有关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的法律和党规的经验诠释,从而揭示出支撑和运行村社政治社会生活的现实原则和逻辑,而非单纯停留在围绕村庄会议产生的选举民主和决策自治的想象图景里难以自拔,而这就需要更为全面开阔和细致深入的对因果关系的解释。


农村社区的物业管理既有市场化因素的渗入,通过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科学管理对原有农村和村民进行空间、身份、生计、习惯和观念等诸多方面的规训与塑造。在经济理性和规则理性的支配下,实现农民到居民、个体到市民、农村农业到城镇工商业的转变。另外,物业又有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的福利属性,农村社区与商品房小区、单位小区等商业资本高度密集型的城市社区存在类型差异。在自然村、小村、村落等自然空间向楼栋、单元、居室等符号地点过渡的过程中,村民对日常生活世界秩序的想象与社区空间秩序的构建发生“脱嵌”,物业管理必须回应村民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积淀的做法和活法。在这个意义上,物业公司作为社区公共组织承担着提供公共管理与服务、维系社区秩序平衡的公共职能。


因此,农村社区物业公司是一种新型物业管理模式,具有公私复合的二元属性,这一属性也决定了其无法严丝合缝地嵌入当前的法律框架中。对于农村社区物业公司的分析与把握,需要在时间流和空间域构成的坐标轴中,通过经验质料的收集和经验质感的把握,理解与解释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物业公司存在的具体时空语境、运作的实践机制以及发挥的秩序功能。这一问题并不是特殊的个案存在,而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以物业公司为代表的新型基层社会组织不断涌现出来,成为法治建设不得不面对的时代课题。以往法治附着于一个平稳运行的常规化社会,强调制度、规则和政策的稳定,通过职业技能的训练实现对社会事务的格式化和规则化处理,但城镇化本身就意味着党政主导下资源要素的重新配置和空间秩序的二次构建,法律与政策面临的外部制度性约束条件处于不断的动态变化当中,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的影响,我们必须对其他制度环境变量保持敏感。


传统法律社会理论将国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公司限定在“国家—社会—市场”互为对立的分析框架之中,经常预设三者之间的边界和界限问题,其实质是将西方理论嫁接在中国社会现实上,难以解释真实存在的基层政治社会实践,因为这可能只是学者们的“地球想象”(Image of Globe)。通过实地调研和经验观察,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三者实际上处于相互混融和渗透的关系网络之中,当事人存在对交往实践和秩序形成的“范围想象”(Image of Sphere)。 


现有关于物业公司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城市商品房小区内产生的物业纠纷进行规范研究,大多以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展开。另一类基于田野调查展开经验研究,其中既有对商品房小区内的物业的研究,虽然涉及部分的经验材料,但最终对问题的讨论都会回到对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相关机制的完善上;也有对农村社区中的物业进行专门探讨,但大多数是在社会学的框架内,基于基层治理的视角在一般层面上加以讨论,缺乏细致的个案分析。 


基于此,本文选择以农村社区中的物业公司为视角和切入点,借助对苏南桥村的法律民族志研究, 把握在城镇化转型过程中,街道办、村委、物业公司、村民四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呈现以物业公司为核心的村庄的“总体性社会事实”(Total Social Facts),从而理解法律制度对接农村社会向城镇社会的转轨过程以及村庄秩序重建的过程机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核心问题:在村庄社区化转型的过程中,为什么会有物业公司的存在?农村社区的物业公司和城市社区的物业公司在构造、性质、意义等方面有何不同?物业公司作为一种新型基层社会组织在社区秩序格局的形成中与其他主体力量产生了怎样的意义关联?现代物业法律制度的嵌入对于社区良性秩序的维系发挥了怎样的功能?社区空间变革的过程中,如何实现社区秩序的生产与重建?


之所以选择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进路,是因为农村社区内在的结构特质使得物业公司具有更加丰富的面貌,溢出了既有法律规范知识的覆盖范围,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经验的意外”,难以运用模式化的法律理论框架加以分析。借助法律人类学的民族志方法,可以将农村社区物业制度实践作为受制于时间和空间的“有界系统”进行深度探讨, 并结合个案延伸方法,通过个案丰富性的挖掘与深描,在过程—事件流的动态过程中扩展和拉伸因果关系的链条,还原物业实践故事诞生与发展的社会文化情景,考察与描述物业公司与具体社会条件以及特定行动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同时,在物业公司的个案实践中,借助事件情节的发生与发展,观察街道、村委、村民等不同行动者在限定场域中各自的行动逻辑与策略选择,从而将在静态研究中非可视化的、复杂的、抽象演绎的宏观权力机制和结构形态融入动态的微观互动之中, 在深入物业运行实践的过程中理解基层社区治理本身,既对物业公司的经验背景加以细致深入的描述与再现,同时又尝试结合具体叙事作出进一步的理论分析与阐释,并在一般性理论命题的意义上反思城镇化进程中的法治建设问题。


因此,从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视角来看,本文并不局限于农村社区物业公司在法律技术体系中的定位与归属,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范适用或规则设计。而要探问的是,农村社区的秩序如何安排和维持?同一社区内的主体成员在社会关系网络里彼此互动相处的实际情形如何?社区联合体为了维持日常生活的基本过程能够持续进行,又通过什么规则和方式来排难解纷? 这并非纯粹静态视角下的场景描述与聚焦观察,而是以物业公司为核心,立足于解决问题的功能主义导向进行线索追溯, 从当地人的眼光和政治生活实践中体悟其细微之处,在经验现象之间找关联,从而解构一般性背后的特殊性以及法治霸权话语秩序,而不是在规范概念之间找联系,惯性接受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体制的思维路径,毕竟越是强调普遍主义和公因式提取能力的东西,越是与现实生活的距离更大。


本文具体的经验材料来自笔者2018年7月至8月跟随学术团队前往苏南Q街道和S镇进行的为期1个月的集体驻村调研。访谈对象主要包括街道干部、村干部、村民小组长、物业公司管理和工作人员、小区村民等。团队既注重经验的全方面采集,从村庄权力结构、经济状况、文化生活等多方面加以把握,同时对桥村物业公司的内部构造与外在动作进行了深度的参与式观察,理解物业公司在社区中的实践过程和结果。为了呈现区域经验的整体性特征,作出总体的质性判断, 文章以Q街道下属桥村的物业公司为主要的分析样本, 同时结合对相邻S镇农村社区的物业公司的访谈记录。


在论证逻辑上,文章首先基于整体主义的视野,从村庄经济、村庄结构、权力继承、集体主义四个方面介绍村庄的整体面貌。这是物业公司成立的外部条件与社会基础,也是理解物业公司行动的现实语境。其次,分别探讨物业公司与村委、社区村民、街道办之间的互动关系,试图呈现物业公司作为新的组织力量嵌入基层治理实践之后,所形成的新的权力关系网络。最后,揭示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新型秩序形成的实践过程,以及村委自办的物业公司在法治社会中的角色定位。

02

二、桥村概况

现实生活世界本来就是融为一体,难以分清,法律制度的隐秘和暗面恰恰深藏于整体性的法律实践当中。农村社区作为社会构成单元的生活文化共同体,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经验要素高度集中,并且相互交织和关联,具有社会关系密集、关系距离较小和多回合交往等特征。物业公司镶嵌于村庄自洽的生活系统当中,与村庄其他的生活要素是相互关联、纠缠、叠加在一起的, 对物业公司的理解不能就事论事,将其从相互联系和延伸的生活事实中单独截取、切割和抽离出来。物业法律实践的逻辑和机理必须置于更大的社会脉络和生活场景中加以考察,继而从物业公司与政治、经济和社会要素的相互关联中获得事实的全貌和实践的真值,理解和解释物业公司的社会基础(结构)和行动意义(文化)。这决定了对物业公司的经验观察和认识必须走向整体主义。 


(一)村庄整体面貌

桥村位于被称为“太湖明珠”和“小上海”的苏南L市,全村总面积6平方公里,人口4749人,下辖42个村民小组,38位村民小组长,农户1509户。全村位于街道办事处镇中心,属于市政村和中心村,由林村和旧桥村在2001年7月合并而成,宗族特征较为明显,其中林村“李”姓比较多,旧桥村“吴”姓和“孙”姓比较多。为配合上级政府征地拆迁的中心工作,到2015年,整个村庄的土地已完成大部分征收和70%的拆迁安置,村民统一入住安置房小区。小区和商品房小区结构相似,采取集中居住的楼栋形式,分为A、B两区。村办物业公司在安置小区内设立物业服务中心,处理交房、设施维护、纠纷调解、居民投诉、小区评比、保安保洁等事宜。整个村庄在“一村一社区”的理念号召之下已经融入城乡一体化的浪潮之中。 


本文所要讨论的物业公司与村庄的政治经济环境紧密相联,后者是物业公司成立的外部条件和社会基础,物业公司同时也是了解更为广泛的村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切入点:当地依托经营性资产主抓增收,而主要不是依赖资源性资产进行开发, 工厂、企业、公司是经济运行的主要形式载体,这是物业公司产生的经济背景;历任书记因政治环境和任务的不同而释放的政治能量存在差异,使资本得以累积,土地得以集中,客观上为物业公司成立创造了物质性前提;纵向科层权力结构和横向条线工作对接使关于物业决策的推行与实施能够迅速展开,并接受块块关系上的村委和条条关系上的街道办的双重监督;集体是村庄社会行动的基本单元,征地拆迁之后带来种植地块和居住地域在物理空间上的积聚,有利于对资源的整体调配和工作的统一部署,物业公司也是集体主义的产物,从而避免陷入公共权力与个体公民权利相互对抗冲突的法治话语陷阱当中。


1.村庄经济

由于自然资源限制,当地的土地资源禀赋不足,经济发展以企业为支撑,经营工厂、设立企业、开办公司的想法深入人心。大部分人的职业生涯都和企业挂钩,不是自己开厂,就是在厂里工作。老一辈不管成功与失败,都有各自的创业和就业经历,对企业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一套规程操作都有自己的心得体会。村庄内部和周围分布着大量的企业和厂房,村委15人的班子成员里就有10人有过企业职业经历。这种强大的市场吸纳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历史渊源密不可分。改革开放以后,苏南地区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并以“遍地开花”式的速度蓬勃发展,呈现“三为主一共同”的特征,即在所有制形式上,以区域性集体经济为主;在产业结构上,以乡镇工业为主;在经营方式上,以市场取向为主;在收入分配上,以共同富裕为目标。 


桥村处于长三角苏锡常经济圈之内,受到苏南经济发展辐射较大,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基础较好。该村2009年,村级固定收入不足40万元,被列为“L市经济薄弱村”;直到2015年才摘去“L市经济薄弱村”的帽子;2016年是桥村脱贫后的第一年,当年村级收入达到600余万元,并跻身“省级文明村镇”。村庄拥有3个村办公司、1个专业合作社,并参与村镇平台公司,在近些年的街道考核中,排名连续第一。桥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融入了当地整体的经济背景当中,借助市场化运营的形式和机制,实现了村庄脱贫致富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和中西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依靠传统的土地和厂房租金来创收,高度依赖资源性资产,结构类型单一,难以形成持续的增长模式不同,桥村通过建立物业公司可以盘活经营性资产,压缩地租经济,保持存量,扩大增量,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苏南地域以乡镇集体企业为代表的经济形式奠定了深厚的物质基础,在历史的早期就实现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向市场经济、工业、非农化的转换。经济要素的变动带来政治社会结构与机制的变革。“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企业家的进驻带来党政企的高度统一,基层政府和村社组织的职能随着企业的兴办而明显变得分化与多元,既包括履行传统的行政管理职能,又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进行资源动员与生产安排。伴随城镇化带来的机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村庄的财富积累成为提高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分配与供给水平、弥补失地农民的“被剥夺感”、满足群众利益诉求、赢得农民对地方发展的认同与理解、降低社会冲突的重要物质保障。


2.村庄结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见表1),但桥村权力结构实践与法律文本表达相比,呈现更加丰富和实用的安排。如今桥村并不是常见于中西部地区“两委构成”(村委会和村支部)的纯粹的扁平化管理结构,而是通过吸纳村两委形成“物业人员—借用人员—村聘人员—村聘干部—街管干部”五层具有明显等级序列的科层组织结构。村庄权力结构紧凑,呈现为以权力集中制为核心、以条线型工作为主轴的垂直管理体系(见图1)。以往关于科层官僚制的模型想象建立在政府、企业等正式性的经济行政组织的基础之上,而通过经验观察,科层形式已经延伸进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中。整套行政班子在书记的带领下团结和谐,运转高效,避免了权力斗争中产生的内耗。整个村委治理结构呈现出“专门分工、职务分等、成文规则、绩效制度、文件档案制度化”等科层制特征。


可以看到,顺应基层治理实践的需要,桥村将横向职能分工的人员结构进行了纵向分层序列上的调整,同时各条线工作对接街道相应部门,实现了人员和事务的重新编排和整合,增强了组织对人员的激励作用和对事务的处理能力。


在对“人”的层面上,这种具有向上流动性的职务层级的设置对个人的激励是巨大的。在访谈中,我们发现大家在意和关心的是干部的分层,而对“村两委”的概念是模糊的。尽管村里工资较低,但对当地那些学历较低的年轻人来说,仍然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在他们看来,一是村里工作稳定,“企业会倒闭,但村委倒闭不了”,在公司、企业上班感觉还是没有保障,要是“党员(政治身份)+村聘(职务身份)”,可靠性与稳定性更强,可以减少市场经济条件下择业就业的竞争风险;二是获得权力满足感,在村里任职给人一种“国家干部”的认知错觉,会带来荣誉、名誉、社会地位等光环,享受被他人和社会尊重的良好感觉。


这种职位的设置对于村委成员的吸引力也是显著的,这可以从农业服务站站长和城乡管理服务站站长关于主任助理职位的竞争中体现出来。街道办推行主任助理这一职位,但村委书记和街道办对这一职位应发挥的功能存在认识差异:街道办认为,主任助理主要是为提拔年轻的后备干部提供的过渡性岗位,响应的是国家干部年轻化政策的号召;而村委书记作为村社组织的领导者,需要考虑组织成员的激励问题,认为主任助理应该发挥对即将退休的老干部的安慰作用,“毕竟农村工作不一样,机关单位这样弄无所谓”。书记之前向农业服务站站长作了许诺,但街道方面突然对工作年龄的把控较为严格,农业服务站站长年龄不满足条件,这让书记左右为难,后农业服务站站长考虑到自己的年龄和任期主动找书记退出,将职位直接让给了城乡管理服务站站长,而书记专门召开工作例会说明了这个情况。我们也正是从和农业服务站站长访谈的过程中获知这一情况的,可以明显感觉到他的无奈、遗憾和不满。尽管这一职位并没有实质上的权力,但在农业服务站站长看来,“这也是一种奖励制度,要比村聘干部高半截,工资也多5000元,如果不是年龄限制,我肯定不让”。


在对“事”的层面上,由于村级组织行政化、村委结构官僚化、村社干部职业化的影响, 村委的政治权力和权威得以集中,村庄工作能够快速而高效地展开,形成整体推进和协调联动机制,诸如成立物业公司的想法便能很快敲定并付诸实施。村委各职能委员会按照事务属性的不同与街道内部相应部门全面对接,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任务分配、指导、考核、监督,同时在村委内部接受村委班子的统一领导,事务和工作可以一体部署,统筹推进。因此,物业公司既接受村委的统辖,同时又需要面临上级对口部门的指导。桥村权力结构作为科层官僚制的微缩模型,对村庄事务的治理和村庄秩序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


3.权力继承

村委组织模式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向度,从权力继承与变迁的角度看,村庄的转型与发展需要村书记的接力运作和代际权力的分工合作。显然这种长时段合作并不是也无法是事先达成分工约定的结果,而只能是个人履职能力、当时政治情势、中心工作任务等各种主客观因素共同促成的结果。桥村自2001年并村以来,一共经历了四任书记。由于四任书记的产生机制、进村的整体政经背景、权力关系网络、权力结构搭配等均不相同,因而承担的主要功能和对村庄发展的贡献也各有侧重。


第一任书记作为企业主,开启了“商人进村”的第一例,为村集体经济的建设注入了原始资本,解决了村庄内部的工资福利、基础设施等问题。书记和村庄之间是一种互利共赢的模式,村庄通过合并重组和外源性的资金援助获得了初步发展,而企业主则利用政治身份获取政策优势和经营资源。村庄在建制初期为获得自身发展的原始性物质资源,采取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相交换的方式,这是基于现实的实用性制度选择。毕竟对于一个处在生命周期出生阶段的“新生儿”来说,满足自身的物质生存需要是首要的,也是必需的。


第二任和第三任书记是从镇里调到村里,主要服务于当时的中心工作。“当时主要工作就是拆迁,拆迁是从来都没有过的事情,镇里干部下来稳当一点。”对于处在成长周期的村庄来说,这既是脱贫致富的重要契机,也是内部容易产生矛盾分化的导火索。通过拆迁安置,农民搬进了社区,大面积的土地被节省出来,支离破碎的土地变成了整体性的生产要素资源,为村庄的后续规划和开发奠定了基础。


第一任书记在村庄的出生阶段,通过商人进村积累了资金要素,第二任、第三任书记在村庄的成长阶段,通过征地拆迁又释放出了土地资源,为第四任“大学生”书记在村庄的发展阶段“施展拳脚”创造了前提条件,使村庄成立公司、土地复垦出租、外部企业进驻等事项得以落实和推进,形成村庄摆脱贫困的“造血”机制,让村级经济产生良性的“体内循环”。


在这个意义上,物业公司的成立不是共时性的、横向的、瞬间的条件集聚,而是历时性的、纵向的、渐进的资源积累。“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在时间流逝中完成,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制度是人类行动的产物,是演化的产物。” 每一任都走好每一步,抓住每一个发展机遇,解决村庄成长道路上的每一项难题,才能实现村级组织的整体提升和治理效率的内部优化。


4.集体主义

桥村的集体主义色彩浓厚,呈现较强的集体化行动。村委对公共事务具有较高的统筹和整合能力,能够快速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呈现低度社会冲突。村委作为一个高度结构化的科层对于打破民众的原子化状态、塑造民众的集体认同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土地上,地权意识是整合性而非分散性的,村庄土地已经全部完成征收,由村集体统一管理。通过统一农业生产的地块集中,村委能够通过整体调控、管理、分配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要素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实现区域的版块式规划与发展。在此,土地权利是属于集体层面的组织拥有,这是基于农民的基本生存和村庄长久发展的考量。强行界定、细分和主张产权,不仅使土地资源被过度分割呈碎片化、离散化状态,影响资源使用效率的提升,反而导致“反公地悲剧”的出现, 还容易借助政治、法律、道德等话语建构其抗争行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基层政府施加制度与舆论压力,导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冲突与对立,影响区域秩序的形成和村庄的良性发展。况且,征地拆迁的补偿形式并不完全是“货币化”安置,而是采取“土地换社保”的形式,失地农民获得安置房补偿,并被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当中。传统农业社会的土地稳定机制被置换为现代工商业社会的社保稳定机制,但这可能只是经济意义上的功能对等,并非情感意义上的等价交换。


在拆迁上,2009~2012年作为村里中心工作整体推进的“大拆迁”,既是一块“难啃的骨头”,需要兼顾政策要求和百姓需求,同时也是“村里发展的机遇,脱贫的最大动能”。利于拆迁的最优状态是遵循短、平、快的节奏,就实现了大范围、大规模的拆迁,提高整体搬迁的效率,因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全村只产生了1户上访户。拆迁后,建立在农耕基础上的原有血缘联系和地域邻里关系被切断,没有了传统村庄内宗族派性力量的相互斗争。自然村落中的村民散落居住在安置小区内,并且利用土地和房子换来的对价开始融入现代工商业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生活文化共同体在现代主义的洗礼下被分割瓦解为分散化和原子化的个体。身份的转变、区域的集中、公共空间的形成,自然对物业管理模式产生了内在需求。


(二)物业内部构造

物业公司于2010年8月注册,属于村办企业,为三级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国家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村主任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初始注册资金为60万元,后经过两次增资扩至718万元。员工190多人,以本村人为主。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安置房小区,后拓展至企业保洁、道路保洁、垃圾中转站、菜市场等,其中有些业务需要在街道层面经过招投标程序获得。小区物业下设综合部、工程部、财务部、信息部、监察部、后勤部、保洁部、保安部等8个部门(见图2)。物业公司名义上属于独立于村庄的企业法人,物业财务和村委财务分开,其成立主要是解决社区服务和村民就业问题。和一般的商品房小区不同,这里是政府按照面积入住率来拨付物业费,小区也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村委内部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街道办也会直接进行考核管理,1个月考核1次,分数一般都在94~97分,物业费则按照分数相应打折后拨付,例如,95分即95折(不满100分的部分每分扣1%),另外在设备购买、工资发放、资金使用等方面也直接受到街道办的监督与管理。自该村通过自建物业公司增加村级收入以来,街道办下辖其他村庄纷纷效仿,建立起各自村集体的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的股东是桥村村委,以增加村庄集体的公共利益为目标,满足中央的三农政策,合法性程度较高。以集体企业对接公家政府,属于“公对公”式的同等性质的交往,可以减轻行政审批和管理上的程序障碍,汲取相关政策优惠与支持。有街道政府和村庄集体兜底,集体建设有政策保障,因而物业公司“赚的是政府的钱,吃的是政府的饭”。在物业公司刚开始成立的时候,街道领导并不太同意,“现在集体企业都改制了,你还搞什么集体”。因此,政府需要直接对物业公司进行考核管理,将集体经济的监管纳入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公司弃用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个体股权配置、市场化部门设置),而采用行政管理方式(村委和街道嵌入、不分红等)。


在法律系统所预设的权利义务情境中,城市社区围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构建专有权、共有权、相邻关系来实现区域不动产的分割、产权的确定、生活的安排和秩序的维护。随着产权使用行为的负外部性不断增加,业主通过成立决策机构和制定议事程序,在市场化环境下与物业服务企业缔结物业服务合同,居委会居中协调与指导,从而形成商品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在规范层面上体现自治、民主、权利等法律应然价值。但在经验实践中,业主难以形成有效组织,物业在与业主博弈的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从而形成了“物业强、业主弱”的失衡局面,外部运行成本增加,矛盾冲突不断,严重影响物业服务质量和社区内部秩序。


正是在这种对照下,农村社区实现了从依赖市场合约关系向组织内在化的转变。在制度主义经济学看来,市场和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形式,随交易成本的变化而成为不同选项,当市场合同的交易成本大于组织内部化的交易成本时,人们就会弃用市场形式而采取组织内部策略。农村社区物业公司不是外来性的介入主体,而是在行政主导下内生于村庄共同体的组织形式。由村委出资成立物业公司,由街道办拨付物业费,村民(业主)不再是事务交涉的当事方,而是直接接受村委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者,从而避免了在合同框架下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投机性倾向和小数现象等局限,降低了协调成本和激励成本。既可将村庄资源更有效地集中起来,通过组织的统一管理提高规模经济效率;又可自我拓展业务,在小区输出服务的同时,在企业投入产出,实现范围经济效率。 


物权法律预设的是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蕴含自治与民主精神的业主大会、代表市场力量的物业公司“三驾马车”的关系和互动,以期实现社区微观秩序的自我生产。然而,农村社区的内部结构要素不同于标准城市社区:村委会尚未转变为居委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者即使成立也是基层党政部门积极推动的结果;物业公司是内生型的社会组织,而非从市场环境进入社区的纯粹营利组织。另外,“街道办(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是《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权力组织结构,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基层人民政府给予指导、支持与帮助。但在转型社区中,物业公司作为新的组织体的嵌入,打破了线性的组织结构框架,形成了新的权力关系格局和政治社会秩序。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支持、有效运行的平衡网络,街道办、村委、物业公司、社区村民等重要主体在各自不同角色分工的基础上,功能互补、良性互动、有序共生,共同营造合理的内部结构,维系社区秩序的平衡(见图3)。

03

三、物业公司对村委会的功能补充

农村社区的物业公司由村委自办成立,作为新的组织力量协助“村政府”进行村庄事务的管理和村庄秩序的维护,减轻日益行政化的村委在同时面对上级任务与本村发展的双重工作压力。在人员吸纳上,既让年轻人在社区实践场域内经受群众工作的磨练,把握基层工作的特质,又让村庄内部的老干部、老党员等能人在物业公司留用,凭借经验、信任和权威在村庄生活中发挥余热。在任务分工上,由村委算好“经济账”,奠定村庄发展的物质基础;物业公司理清“政治账”,维持社区秩序的稳定,让村委得以从琐碎繁杂的物业服务中松绑和脱身,将精力集中在村级经济上。


(一)人员吸纳:“老”和“少”

一方面,物业公司是“年轻人锻炼的地方”,成为进入村委工作的考验场所和训练基地。年轻人正式进村委工作之前,需要在物业磨练一段时间,考察其表现,“只要书记在物业看中了,就可以到村里来工作”,所以物业人员处于村庄权力序列的最底层。物业公司面对的是社区日益常态化的事务管理,正好提供了开展群众工作的天然训练场。年轻人需要在深入社区村民日常生活的过程中,对人和事有正确的体悟,学会区分利害关系,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断。村里实行“退岗退休”制度,男性53岁退岗,60岁退休;女性48岁退岗,50岁退休,其目的在于通过制造缓冲时间“带好接班人”,使职位的更替对村里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降到最小。而这实际上显示出干部年轻化与农村工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不适配性。


在传统农村,几乎每位村民都能在成长过程中逐渐习得本村内在特有的人情关系与风俗习惯,存储大量关于村庄共同体成员个人、家庭甚至家族的复杂信息,并伴随在公共空间的日常交流和互动而不断更新与扩充。年龄段越长,关系网络越庞大、信息越丰富、内容越详细。这一知识储备的过程并不需要刻意学习与记忆,而是在各种私人的与公共的交往实践中,在不自觉和不经意间不断输入、固定和强化。这对刚刚踏入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的年轻人来说,自然是一个渐进学习和经历的长时段过程。


相反,对于生活在村庄生活文化共同体内50多岁的人而言,他们是在村里“摸爬滚打”长大的,经由岁月的流逝,已经积累起充裕的社会关系资源和经验事实信息,和村民们分享着同样的日常生活话语,相互之间都比较熟悉。由每个自然村、每户人家、每位村民构成的村庄整体风俗面貌已经在脑海中制成人—物匹配的精准地图,“谁种的、种什么、种哪里、种多少”都十分清楚。50多岁正是干农村工作经验最丰富的时候,更能把握农村工作的特殊性质,更能在行政工作和群众生活间取得适度的平衡,减少摩擦。


对于像拆迁这样规模大、耗时长、持续性的群众工作,利益驱动形成的博弈场域内充满矛盾、冲突与对立,这是对工作能力和实践智慧的极大考量。这些50来岁的老干部经验充沛,能够将工作拿捏得恰到好处,张弛有度,既做好工作,又不破坏和生活成员之间的日常交往。而年轻人经历的更多是现代工商业文明的洗礼,难以把握自然共同体内部约定俗成的行为方式和交往法则,缺乏共同的生活背景和实践,因而在做农村工作的时候显得不够成熟和老练,而带好这批年轻人又会产生时间成本,影响工作效率。因此,物业公司自然成为了选拔村委工作成员的过渡场域。


另一方面,对一些能够发挥余热的退岗退休的老干部、老党员以及对于村庄治理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权威人物,也会留用在物业公司,并同时担任村庄小组长,物业公司因此吸纳了大量有效的关系资源。由于村民成员处在同一社会圈子,一般相互承认大家共同的社会历史经验, 这些年龄偏大的村庄能人依赖和村民共同的生活经历、长期的情感积累、日常的亲密互动,形成了较为宽阔的人际关系网络,具备了维系村庄秩序的一定权威,从而创造出他们与村民相互信任与认同的内生机制。因此,这些村庄能人成为连接业主村民和物业公司(背后是村委)的中间领域,建立起与村民和物业(村委)之间的双向互动,既知晓村委和物业的治理需求,又理解村民行动的内在难处。这不仅有助于在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获得业主村民的自觉服从,为村庄集体行动的展开和社区共识的形成创造前提和基础,也有利于将村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和利益诉求带入村委和物业的视野,真正实现惠及民生的公共目的。这两个方面的程度差异,决定了物业公司吸纳的小组长对村庄秩序的维系发挥着不同层面的作用。


(二)事务分工:“经济账”与“政治账”

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转型背景下,村委需要发挥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双重职能,实质上成为既算“政治账”又算“经济账”的“村政府”。一方面,村级收入的增加和集体财富的增长是增进村庄内部福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物质性前提,也是为算好“政治账”夯实财力基础。另一方面,在政治伦理和任务考核的双重约束下,村委同时需要做好拆迁安置、公共品供给、民生服务等行政工作,推动形成稳定的村庄政治社会秩序,这既是集体经济建设的起点,也是政绩表现的基点,并且其中的某些事项具有一票否决的巨大威慑力,因而村委必须配合中心工作的导向,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以社会稳定为主”。厘清“政治账”是基础、前提和保障;算好“经济账”是增益、优化和提升;行政管理失衡,面临的是政治问责和职务压力;而经济管理不当,只是业绩排名、工资待遇、领导面子等常规风险。村委的精力和资源都是有限的,通过物业公司的设立,可以实现任务分工与工作分流,村庄负责算好“经济账”,物业算好“政治账”,相互配合、彼此合作,共同服务于村庄的前进和发展。


“政治账”的内容源于农村社区的形成所带来的村庄事务的变化。除了传统的村庄集体事务以外,诸如保安保洁、设施维护、绿化保养等大量日常性的公共事务不断显现出来,而这些更加琐碎、细致和繁杂的社区常规事务在传统自然村落中可能并不存在,因为农耕土地和田园风物本身就是乡村历史的一部分,已经融入村民日常生产生活实践当中,分散独立的农户院落可以对环境和治安进行自我维护和防御,并不需要额外的第三方对环境、治安等进行公共治理。但是,安置小区产权空间的分割与明晰试图依照物权法律关系确定公私边界,共有部分的范围划定产生了公共事务管理的内容和需求。通过分离出专门的事务处理组织来应对社区内部新的治理任务和责任,不仅有利于借助新的管理力量对社区进行专业化的整体管护,完成对村民的现代改造,维持社区秩序的稳定,更减轻了村委同时应对上级行政任务、村庄经济发展、村民民生服务的负担和压力,让村委从事无巨细的管理方式中解脱出来,抓大放小,重点突破,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发村庄发展的前进动能,增强村庄脱贫致富的“造血”能力。物业公司确保社区生活的有序和安定,就是解除村委发展村级经济的后顾之忧和潜在牵制,为村委施展拳脚腾出更大的活动空间,而这恰恰是村庄实现长远发展的现实制约和根本出路。


从村委的角度来看,物业公司“算账”的背后也是村委规避政策实施风险的制度性安排。物业公司承担的实际职能早已溢出了一般性的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村里的事就是我们的事,村民有事也是先来找我们,毕竟离得近,解决不了的再去找村委出面定夺”。物业充当了村委社区工作的“马前卒”,对于一些乡镇条线部门下派给各村的任务,村委也会让物业参与协助,在小区进行初步的情绪摸底和情况统计,村民住户对工作管理的种种抱怨和不满也会首先发泄到物业身上,物业充当测试村民反应、预估工作开展难度、检查方案实施漏洞的“探路石”,进而村委通过物业的意见反馈与信息汇总对工作方案进行打磨、修正和优化。物业公司在此成为吸纳多元利益表达与服务诉求的制度平台,不仅实现经验性资料、数据与事实的传递与输送,更可以代表受众人群就法律和公共政策的落地与实施和村委或街道办进行沟通、协商。这意味着物业通过“民意探测器—情绪宣泄口—意见集中箱—信息中转站”等角色的序列转换,增强了法治政策体系的弹性与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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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业公司与社区村民的互动

拆迁安置的就地城镇化由国家和政府主导推进,农村社区并不是自发形成的居住单元,村民被迫回迁上楼本身是在执行一个公权命令。这个过程不仅意味着农民的传统生活体系被连根拔起,村民的生存伦理和安全心理被破坏,还蕴含着农民对国家的观念想象。这种想象随着失地农民入住社区,迁移和投射到物业公司身上,使其发生性质错位,在村民眼中成为提供公益服务与公共福利的“公家单位”,从而缓解、减轻村民心中的“气”。在小区日常管理中,村民对物业公司的性质定位制约着物业的工作方式,面对规则化的治理标准和村民社会生活需求之间的张力,物业公司需要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考虑多元化的目标,采取多样化的策略。 


(一)村民眼中的“公家单位”

城镇化过程不仅是二次利益分配与空间秩序再造的物质“生态”问题,更是“人的心态关系”问题。在和村委人员访谈的过程中,“气”的概念再次出现在村干部的话语和村庄生活当中,成为村委和村民不能回避的话题,同时也是村干部不得不小心应对的问题。“气”的产生与农民的土地和房子有关。以征地拆迁安置为表现形式的就地城镇化不仅是对这两项生存资源的索要和攫取,使未来生活不可预期。“市场一体化对农民生存保障的影响主要是它把卷入市场之中的人们的经济生活联合起来、融为一体,并且第一次使社会保障有可能遭遇到比以前更大规模的损害。” 因而这并非简单的物质利益的让渡,而是背离了农民的生存伦理底线和“安全第一”的基本生存原则,因为“围绕着日常的生存问题,农民心中都有一个防御圈”。尽管政府用货币、新房、社保、工作等补偿形式对城镇化作出了较低的风险分配和较高的生存保障的可行性承诺,但面对危及生计之事,农民的态度过于谨慎和不情愿是有其合理基础的。


农民心中的“气”伴随着征地拆迁延续到了小区的管理当中,因而物业工作的展开必须基于“人心”的层面,从消“气”入手,准确把握失地农民的切身感受与心理情绪。显然,桥村的村干部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并以此为目标指引来开展工作,以物业公司的强公共性与高福利性来抵消村民心中的怨气,换取村民的心理认同。第一,在物业公司的产权归属上,将村委作为股东而非个体参股持股,这至少在形式上满足了村民对物业公司的心理定位。第二,在福利供给上,物业公司需要提高福利供给水平来弥补失地农民的“被剥夺感”。除了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物业费的暂不收取、吸纳本村人就业、提高村民收入、工作态度与方式亲民等“柔性运作”过程有利于拉近物业和村民之间的心理距离,还通过营造服务群众、惠及民生、承担社会责任的“人文关怀”话语,赢得农民对社区发展的理解与支持。第三,以物业公司为代表的村集体企业的收益实行集体统筹,不直接向村民分红,而是将企业的盈利投入企业扩大再生产、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加职工福利待遇,避免因收入再分配带来的利益矛盾与纠纷。第四,物业公司被纳入科层权力体系当中,在资金使用、人事安排、事项决定方面受到村委和街道的双重监督和管理,物业费的拨付直接与考核结果挂钩,以此形成对物业的激励控制,“老百姓觉着有上面来管着物业,心里也更放心和踏实”。


由此可以看到,村民对政府的感知与理解是模糊性和整体性的,并不存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界限划分,受到政府权力范围辐射的事物都被打上“公家”的烙印。与村委会实际上是“村政府”一样,物业公司因参与和承担了部分的政府事项与行政职能,也被看作“公家单位”,其行动被赋予了确定、安全、公益、有公信力、可信赖等属性,受到权力体系与公共价值的约束。可见,农民对事物的理解并不是孤立和分隔的,而是将其纳入已有的观念网络,在各力量相互联系的意义脉络中理解其存在的意义和功能,从而自觉在对象之间建立起支配、服从、监督、合作等对应关系。因此,物业公司绝不是疏离于整个村庄政治社会生活的外在力量,其运作法则是和其他主体的政治实践原则相契合、相适应的。


个人赋予世界的意义一旦被制度化,变成定型的、稳定的和客观的东西,就会成为物质系统和话语系统的组成部分。村民对于国家、政府、权力等政治元素的感知与想象,塑造着不同主体之间权责利的分配格局,也影响着物业公司与村民(业主)之间的关系定位,从而使人们对于物业公司的理念认知渗入组织内部,影响着物业公司自身的定位、决策与行动。物业公司不断受到外在的价值期待和观念制度的影响,在与周围环境的相互沟通中呈现自己的意义维度,尽管形式上它仍然采取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制的现代形式,但它的内在性质与意义已经发生了改变。这是通过制度化过程施加观念约束力量的自然结果,而并非人为设计与制造的产物,因而也不是权利视角所能给予理论解释的。村民对拆迁安置以及物业公司的性质与工作意义的认识都是出于“公”的维度,而不是法律上“私”的维度,这是深入理解物业管理实践与村庄政治社会生活的关键基点。


(二)纠纷解决中的物业应对

城镇化对农民生活的影响与其说是“走出乡土,进入城市,过上城里人的生活”, 不如说是权力技术对农民的内在规训。社区作为封闭的空间,成为“贯彻纪律的保护区”,通过个人化的分割与分配进行空间解析与单元定位,并利用信息登记、情况记录、图表制定、档案建立等文牍技术进行个体符码的编制,以便于位置锁定、信息传递、行为评估、功过统计和纪律监督。在社区内部,逐渐形成一套纪律约束机制,通过规范化力量的建构确定行为准则,诸如不随意破坏草坪、晾晒衣物、户外养狗、烧纸焚香等,对农民生产生活习惯进行矫正、监督和惩罚。权力机制通过规范或纪律施加的压力、限制和义务,对被视为客体对象的农民进行规训和改造。同时,每个楼栋安排了楼道长,物业公司的员工也对社区进行划片包干式的网格管理,定时组织巡查,村干部有部分住在安置小区内,街道内设机构也定期对小区和物业进行考核,一种为保证社区内部纪律实施而实行强制的层级监视机制——“楼道长—物业公司—村委会—街道办”——得以建立,从而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产生权力效应,对居住者发挥权力的影响,以便了解、控制、改变他们。


上述空间固定、成员编码、纪律约束、分层监视等规训实践反映了国家基于现代化治理的目标要求,从心理和行为上引导农民向市民转变的努力。商业社会本质上是“孤立的合法主体的契约结合”, 而法治社会的各项事务又是以城市社会、工商社会和陌生人社会为理念模型,通过规则化治理实现纠纷解决的规模效应和法律产品的批量生产,呈现出标准化、制度化、模式化、程式化等法治化特征。在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社区呈现标准、统一、规整的结构布局,大量的现代化元素被引进,试图将政治身份群体的“农民”塑造为工商业社会下的“市民”和法治社会建设下的“公民”,形成与社会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自我生存方式和人际交往方式。


然而,从“土地城镇化”到真正实现“人口城镇化”,这注定是漫长的、曲折的、不那么尽如人意的历史过程。失地农民入住安置小区,往往还附着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尚未完成角色转换和新的身份认同,出现了明显的“水土不服”,乡土社会的运作法则难以无缝对接城镇社会的标准框架,规范化的治理标准面对不规则性的农民生活,纠纷很容易产生。因此,在农村社区当中,物业公司不仅履行治安、环境、绿化等公共品供给的责任,还必须发挥纠纷解决的功能,而这实质上也是通过群众工作来化解群众内部矛盾。安置小区内部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纠纷的解决和秩序的生产需要同时回应农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国家规范治理的双重需要, 在二者的平衡之间考虑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多元目标的协调,并采取多元化的适当方式、手段和策略。


案例1:物业公司的保洁主管:“农民即使搬进小区,风水意识还是有的,听说桃树可以避邪,有的村民就在楼下私自种了几颗小桃树,我有天在小区兜圈巡查时发现了。在农村家里,房前屋后种点东西是一直以来的生活传统,是村民的老习惯了。现在搬进了小区,这样搞肯定不行。但我们做工作还是得为村民们多想一想,不能硬着来,得把握说话做事的分寸,有时只能变通。如果允许他自己种,带个坏头,别人肯定会跟风,所以只得由我们公司搞绿化的人选择合适的地方来种,这样别人也不会多说什么。像我就常常给手下的人说,小区里都是年纪大的叔叔婶婶阿姨,你们做事要有礼貌,但做工作该凶的时候还是得凶,软和硬都要来。像我的助理就对人凶一点,一般唱黑脸,我比较和善,再过去好好做工作,唱个红脸,问题一般也就解决了,这做工作也就是这样搭配的嘛!”(访谈记录SQ20180721)


村委自办物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村主任,村书记的姐姐也在物业里,村委与物业之间存在人员流动和任务分工,聘请的工作人员大多也是本村人,工作服务的对象也主要是本村村民。物业与村民之间的服务关系,实则蕴含了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政治关系以及村民与村民之间讲人情、顾面子的情面关系,刚性的管理关系与政治关系、情面关系相互混杂时,“问题就会变得复杂,权利义务关系就会模糊”。在上述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物业作为解纷主体,考量的目标是多重的:一是需要维持社区内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和城市相仿的标准空间,满足政府对文明小区的要求,违反规则的私人行动不被允许;二是需要理解农民在生活境遇被动改变的情形下积累的怨气,疏解村民的不满情绪,避免矛盾、冲突的升级和爆发;三是其他住户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成为潜在的观众,物业公司需要释放关于行为定性的良好信号,如果应对不当,其他住户容易跟风和效仿,从而引发“破窗效应”,导致社区管理的失序;四是纠纷最后的解决结果必须以中立的形式呈现出来,以“公家”的名义来安排行动,满足制度环境的公共性要求,维系物业公司的公共权威,毕竟物业公司作为一个社会角色,在村民面前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公正和可信赖的形象。这些不同维度的目标考虑都代表着不同主体的预期与诉求,构成了物业公司必须面对的社会情境,一旦物业没有遵守特定的互动方式,就会启动相应的负面机制,包括政府问责(目标1)、农民抗争(目标2)、集体仿效(目标3)、效能减损(目标4)等,进而成为摆在物业公司面前的压力和难题,增加治理难度。


案例中,解纷策略的选择同样是一项功能或实用性的考虑,贴合日常生活中的行动伦理。明晰工作受众的特殊性,决定了包括纠纷解决在内的物业工作以“温和、礼貌、亲近”为工作总基调,但在可能突破工作底线和原则的特定情景下,需要刚柔相济、软硬兼施、恩威并用,根据不同物业人员的性格特征进行工作结构的搭配,按照当事人心理情感的阶段变化“轮番上场”:“打巴掌”(黑脸)人员“先行出场”,令其产生畏惧和震慑,知晓事情的利害关系并自觉在心里“算账”(得失衡量);随后“给蜜枣”(红脸)人员“登台亮相”,进行抚慰劝说,通过自我姿态的相对放低和态度的暂时矮化,弥补当事人情绪落差与失衡,主动营造情感台阶以挽回当事人的面子与尊严。而在当事人看来,服从物业公司(公家单位)的安排实质上也是配合村委(“村政府”)的工作,这并非仅是是非对错判定下的理亏、认错与服软,而是给予公家人员和干部“面子”,树立在“公家”眼中通晓情理的良好形象,建立与“公家”的特殊关系并赋予社会生活意义,以期在未来获得作为交换的帮助与回报。在“情理合一”的中国社会,“面子”和“人情”包含着“情”与“理”的双重范畴,成为获得社会资源与支持的独特方式。由此可以看到,村民实际上将个人利益、公平观念与对公家的信赖、对权力的顺从混融在一起,在社区生活中建立一种相互意会的平等交易原则,实现与“公家”持续性的共存、交往与相处。


由此,纠纷的解决依赖的不是那些“写在墙上的”、白纸黑字的制度、规定与政策, 而是一套通过长期经验积累起来的、双方都心领神会、契合具体生活情境的“默会知识”。这些看似最平常、最普通、最一般的部分恰恰是地方文化中最核心、最根本、最深刻的部分,已经深深融入每个人的生活细节当中。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当事人不断运用这种无形知识来沟通、谈判与协商,或建立新关系、确认现有关系,或协调有争议的关系、修补受损关系,不仅大大降低了沟通交往成本,实现默契的生成,同时还在不断更新、修正、再生产这些知识,在动态的互动过程中保持关系的连续。这种建立在生活体验基础之上,隐藏在社会生活当中,制约着每个人行动实践的文化力量,构成了人际互动的基本方式与关系准则,成为支配关系运作与秩序形成的决定力量。只有在这种真实的生活情境中,才能真正展示出纠纷事件中各方行动者的心理、态度与理由,把握“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互动机制、过程与后果,最终在各方共同理解的“知识”背景下实现情感的平衡、纠纷的消弭与秩序的再生产。


案例2:苏南地区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水网纵横,河湖众多。在农村,村民在自家门前临近河边处砌一块石板结伴洗衣(他们称为“洗衣板”)是当地多年来的生活习惯。这不仅方便村民洗衣取水,更是同村邻居共度闲暇时光,进行日常生活交流的重要场所。进入安置小区后,现代物质生活设施虽然解决了洗衣用水的问题,但也让村民失去了结伴交流的场所。刚进入小区居住的时候,许多老年村民仍然延续着这种生活习惯,在楼下门口两边,“借用”部分公共绿地修筑1.5米左右、水泥材质的方形洗衣板,利用新的洗衣时间,新旧邻里街坊会自由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小的交际环境。但这样一个承载着浓浓乡土情思的公共空间并不能在小区里“存活”。洗衣板的存在不仅破坏公共绿化,影响社区整体整洁和美观,而且容易滋生蚊蝇,造成严重的卫生问题。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由社区村委牵头,物业公司和城管执法部门参与,对洗衣板开展了集中整治。清理行动受到了部分老年住户的抵制,他们还到物业公司和村委会去“讨说法”,以发泄心中的不满。


为了将拆除整治工作进行到底,并考虑到安置房小区的特殊性,物业公司“移风易俗”的举动必须考虑失地农民的行动逻辑,以换取最大限度的配合和最小范围的冲突。第一,物业和村委人员主动上门劝说,讲感情、谈利益、博人情、套近乎,反复上门,多次谈心,还动员村民的亲朋好友、老人子女、社区有威望的人、楼道长等一起参与说服教育工作;第二,为了避免清理活动影响老年住户参与公共生活,物业和村委建立了图书室、体育馆、棋牌室、老年关爱中心,同时老年人协会也会经常组织集体文娱比赛,以现代文化活动取代结伴洗衣,丰富老年住户参与乡村公共文化生活的替代途径;第三,从经济成本的角度考量,物业经过本人同意可以立马帮助拆除,拆除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而且物业会主动联系当地的“包工队”或小企业,将拆卸下来的砖石当作建筑材料出售,通过弥补经济损失解决住户的后顾之忧;第四,对于那些经过细致、耐心、反复的思想教育工作仍不愿配合的住户,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村委上报给街道办,由物业联合村委和城管部门“联合执法”,强制拆除剩余住户的洗衣板,利用国家强制力量的权威保障物业管理秩序。


据统计,小区共有90多块洗衣板,最后只剩下2~3户不愿配合清理,由城管中队强制拆除。在这项工作中,物业和村委人员认为“堵不如疏”,坚持规则与人情并用的治理方式,两者并行不悖,这也是安置房小区工作的一大特色。另外,老人们眼神不好使得图书馆利用率不高,而到棋牌室去的只是那些家庭生活较好,腿脚灵活,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足够精力的老年人。我们在小区内看到的则是大量的老人栖居在树荫下,相互聊天,打量着每一个从他们身旁经过、在他们眼里觉着“陌生”的人。(根据访谈内容整理SQ20180730)


在自然村落里,河边、水井、谷场、客堂等不仅是村民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的物质场所,还是村庄内传递人际关系、增加社会交往、强化村庄共同体感的文化公共空间,承载着村民共同的成长记忆、生活经历与集体认同,有着物质与精神层面的双重意义。在撤村并居之后,传统公共空间的物质功能或者已无存在的必要,或者被单元房配套的现代生活设施所取代,但精神文化功能只是得到了现代物质载体(阅读室、运动室、棋牌室等)的形式替代,其意义内核并未找到新的空间归属。人为仿造的公共空间基于城市社区的生活预期,缺乏自然形成的社会关系基础与生活文化底蕴,在实践中往往面临尴尬甚至失败的命运。传统的自然公共空间不复存在,而新的公共空间设施尚未得到心理认同,村民只能自发构筑洗衣板作为新的交际场所,将其作为人际交往与关系凝聚的延续与复兴。安置小区中的土地已经发生了性质变迁,从维持生计的劳动对象转变为美化环境的绿地景观, 实现社区的干净整洁与标准统一成为新的空间建设逻辑,洗衣板的存在显然违背了区域整体的规范要求。


然而,这种冲突的呈现并非简单的城乡差异,仔细理解双方的行动意义,会发现双方不同的行为方式也都是在协调、安排各自的社会生活,从事着理由给定(reason giving)的社会活动,讲述自己和理由接收者之间的特定关系,但只是双方给定的理由并不相同,从而在特定社会情境下产生理由的碰撞与争辩。村民修筑洗衣板是基于日常行动中的惯常理由——惯例(conventions),这是多年来经验、实践与习惯的历史积累,并不需要充分的因果解释,而是依赖于共同体内部对生活方式的普遍认知,试图以通行的程式对行动做出解释或辩护,为洗衣板的修砌赋予某种情理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从而保持生活方式的连续与稳定。相比之下,物业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恪守行动的准则式(codes)理由,关心的是目前发生的事情如何遵从有关物业的范畴、程序和规则,将不规则的生活事实纳入统一的物业标准、规范、要求中予以规则化,这同样不是因果表述,而是“组织对不受其控制的思想、资源、活动和个人的逐渐强化的管理,一旦付诸实施,它们将深刻塑造组织成员或受组织影响者的生活”。村民给定的“惯例”式理由相对通俗,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而物业公司诉诸的“准则”式理由相对专业,有赖于有素的话语训练。但这并不意味着“惯例”相比显得简单、无知与愚昧,二者并不存在高低优劣之分。实际上,惯例与准则都具有明显的程式化(formulas)特征,以适当性而非因果性为主要标准,表现为“权衡X和Y之间的匹配程度”, 只是村民和物业匹配的对象不同。在村民眼中,修筑洗衣板(X)是结伴洗衣习惯(Y1)的传承与延续,而在物业公司看来,这是对物业管理规则(Y2)的违反与破坏。不同的理由支撑着不同的行为,不同的行为彼此互动结成不同的关系,作为公共空间的洗衣板在村民与物业公司眼里分别呈现“正功能”与“负功能”,双方之间自然产生矛盾与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移风易俗”的举动必须把握农民生活的深处,理解“群众工作”的本质,既不能让“惯例”简单屈从于“准则”,也不能让“准则”粗暴驱除“惯例”。案例中,社区集中整治和“联合执法”的活动并非单方面贯彻法律意志与执行行政命令,而是各方互相磨合以达成合意的协商互动过程。这一过程不断吸纳朋友、亲戚、邻居、小组长、执法者等主体加入,形成人情、关系、利益、权威、强制等诸多要素,以满足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在个人与整体、情感与理性、人情与法律之间达至平衡,实现社会可欲的后果。一方面,强制力量保持着自我谦抑与克制,把握合适的介入时机。在制度刚性运作启动之前,物业人员需要铺垫大量的前置性工作,利用人情关系的柔性力量降低农民的心理防线,教化农民的心理,引导农民的行为。在物业和村委的抚慰劝说失效之后,执法力量则适时介入来纠正剩余少量的失范行为,保障社区管理秩序。这一实践过程通过沟通时间的延长和关系网络的扩展避免矛盾纠纷的升级、扩大与转化,从而将其消解在社区内部。另一方面,整治活动的过程顺利和结果有效不仅依赖于双方之间的话语协商,还需要一系列的外在辅助机制。规范系统的正常运行面对的是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现实个人,因而必须回应特定生活需求,考虑经济成本、利益补偿与途径替代,毕竟以个体行动自由的相对折损为代价形成的公共秩序也会产生私人成本和外部消耗, 因而需要一系列的物质保障机制来换取社会合作与回报。


综上所述,城镇化背景下安置小区的纠纷根源于规范化的治理要求与差异化的生活需求之间的张力。农村社区中纠纷的解决不仅是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还受到农村社区内在结构的制约,牵涉失地农民的特殊身份、心态表达与生活伦理,因而工商业社会下针对城镇居民的纠纷应对方式并不一定适用于农村社区中的失地村民。上述案例的生动实践表明,社区内部社会关系密集,重复性交往频繁,决定了纠纷中的是非与对错界限并非十分明确和清晰,谁也不是完全的道德胜利方而拥有绝对的话语权,相对有理方也必须考虑对方的情面与顾虑,采取妥当的交际方式,因为大家都有各自的“三分理”。纠纷解决的过程不是权力和规范单向度的意志施加,而是需要面对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兼顾多元价值目标,采取多元化的解纷策略和手段,在反复往来的沟通、协商中讨价还价和规训引导,综合权衡、全面考量、通盘应对,从而在物业与村民之间生发出约束、帮助、体谅、强制等多元复杂的关系模式,并情景化加以选择和运用,张弛有度、进退自如,减少规范系统与生活实践的摩擦,提高物业行为规范与乡土经验习惯的适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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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业公司与街道办的权力关系


农村社区物业公司的关系构造决定了其需要同时面对“大小业主”,接受街道政府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督。对于街道办(“大业主”)来说,行政化的村委和物业公司分别处理村庄公共事务和社区常规事务,形成二元并轨的治理模式。村委的属地管理和物业的一线应对成为街道政府转移压力和规避风险的制度机制。物业公司作为“挑担子的小政府”,承接政府公共职能、服从政府的业务划分、参与社区荣誉的创建评比、接受政府对工作的标准化考核,在不同场景下与街道办产生不同的权力关系。


(一)作为“大业主”的街道办

现有法律法规皆未涉及基层政府(街道办/乡镇政府)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权力关系,原因在于城市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市场化组织,物业服务合同的存在与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产生法律上的关联,基层政府部门没有涉足的空间和余地。然而,农村社区的物业关系构造决定了物业公司处于“上下夹心”的双重责任体系当中,借用物业人员的话来说,物业工作既要面向“大业主”(街道办),也要应对“小业主”(住户村民),物业管理随之形成两套不同的工作话语与行为方式。一是向下的服务责任需要回应村民与村庄的日常生活需求,在琐碎、细小和零散的公共事务中贯彻民生服务理念,面对民众的主观感受评价。二是向上的行政责任需要落实基层政府的工作要求,进行政策传达、政务宣传、信息采集等行政事务,在压力型体制下接受上级的客观指标考核。两套不同的责任系统在工作要求、任务重心与评价标准上有部分交叉和重叠。例如,对下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工作绩效的考核和物业费用的拨付,但仍有各自的目的偏重与考量,因而物业公司的行动背后指涉不同的言说对象,其行动逻辑不能单纯用为民服务话语或行政管理话语加以理解,而需要情境化地加以功能定位与意义解析。可以看到,这种人为自发的分类体系通过物业的工作服务对象的同一表述(“业主”)将上下两头的不同主体连接在一起,揭示出物业公司需要面对的制约力量,“大”和“小”的语词限定本身又包含着当事人的价值判断与重要比较,既彰显相似,又述说着差异。物业人员的分类实际上代表的是一种安排相关人、事物、现象的秩序的倾向和方法,一种将自身观念体系符号化、类别化、有序化的认识过程,直接关系物业社会关系的展开,影响物业公司采取具体行动的方式、态度与策略。 


“大业主”的这种实质影响力根源于街道办对物业的直接管理与控制,彼此形成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在其他方案选项中存在比较优势。物业公司脱胎于村委,二者在人员与事务上存在范围交叉,“母子关系”的天然亲近冲淡和弱化了监管色彩,平行监督因机构重叠而效力有限。公司围绕行政工作的要求进行平稳管理,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属性,不同于具有逐利上进心的市场企业,因而内部无法避免懒人现象和投机行为,物业公司的自我监督因激励机制匮乏而动力不足。业主村民(社会监督)作为物业服务接受者的评价监督不仅受到利益相关性、内容零散性和个体偏好差异性的影响,更重要的是监督效果的实现仍依赖于上级公共权力和程序的启动。伴随着村级组织的行政化,物业和村委皆被纳入科层政治的控制体系中,接受上级政府权力的垂直监督,而这是相对于自我监督、平行监督与社会监督而言更为奏效的监督方式,因为对物业来说,自上而下的监督覆盖全面、考核定时、控制严密、后果显著,“扣分即意味扣钱”,“街道办才是真正的大业主”。


对于作为“大业主”的街道办来说,村委和物业实际上成了转移压力的容器和抵御风险的屏障。通过强化村委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物业的社区服务责任,街道办将应对失地农民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成本予以前置和转移,借助村委与村民之间的传统政治动员关系和社区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现代管理服务关系,使环境整治、信访维稳、民政社保等村庄公共事务和卫生维护、设施维修、绿化保养等社区常规事务由村委和物业分别应对,从而形成“村庄—村委—村民”和“社区—物业—业主”二元并轨的结构模式,实现村级治理和物业管理的融合与统一。这集中表现在街道办与村委以及物业公司的关系上。


一方面,在街道办与村委会之间,并不是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的明确界分。伴随着基层政府在人、财、物等治理资源上的有限性以及基层治理事务的综合性、繁杂性,村级组织逐渐成为国家正式权力结构的代理人。村委会和村委会成员在观念与行为实践中被置换为“村政府”与“村干部”,借助压力型体制的层级传导,实现服务职能的下沉和村庄事务的属地管理。属地管理强调问题要在村庄内部解决,“户口在村里,吃喝拉撒都归村里管”,这是村庄作为紧密共同体对个体成员的生存保障与行为约束,也是村民生活其中的情感寄托与价值归属,从而村民与村社之间建立起一种在双方看来自然的、综合的、双向的、具有因果意涵的意义关联机制,而不是依赖国家法律在村社与村民之间人为地进行责权利的刻意配置与划分。


乡镇政府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属地管理逐渐异化为上级推卸责任、转移工作负担的重要渠道,继而出现了“有问题属地管理、没问题上级管理”的局面,村里相应的板块工作承担着较大压力。一是有些事务村庄治理水平有限。在村干部看来,环保安全工作的专业化和技术化需要专门部门发挥对口优势,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治理的密度和精准度,而村庄缺乏专业人员、专项资金、专门设备,难以发挥实质作用,只能表面整治,但这却挤占了村委处理其他事务的时间与精力。二是信访带来的矛盾压力。村民本来属于违背法律规定和滥用权利的“无理型上访”,但成本低廉,未付出实质代价,“为什么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要管信访”,维稳工作需要花费巨大的人财物资源,成本高昂,同时承受上级行政的打分考核,压力巨大。三是村庄对资金的自主支配权收缩。村干部的工资由街道办核定,不属于公共财政,由村级收入来支付。为避免各个发展不平衡的村之间闹矛盾,街道办以职务身份核定工资等级,实行“一刀切”,彼此差别不大。另外,村委权力责任不对等,部分企业的管理在村委,资金收益却属于街道办,村干部在村里加班和维稳没有补贴,开车跟踪信访人的油钱还要自己倒贴等,“很多人也把村干部当做干部,干部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不应该提报酬”。因之,环境和稳定有问题,是属地管理;资金支配与运转则是上级管理。在书记看来,村委应该主要起着向上汇报问题和向下配合工作的作用,而不应该“干着公务员的活,却没有享受公务员的待遇”。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成为村民日常生活的一线面对者,需要直面社区的内部矛盾,从而在基层政府与民众之间营造缓冲地带,通过“物业—村委—政府”的层级设置耗散部分农民的吵闹行为,形成矛盾的自动筛选和过滤机制。与之相对照的是,在中西部地区,村委充当的只是基层政权政策与法律传达的“信息员”角色,实体化功能趋于弱化,村民有事会被村委指引直接诉诸乡镇政府,后者处于群众内部矛盾的第一线,直面底层民众的诉求、冲突与抗争。若乡镇政府不能很好地进行环境体察和利益平衡,极有可能导致其他政令事务的向下执行遭遇阻力,政府权威处于弥散状态。


在桥村,物业是纠纷解决的“前场”,村委是自治裁决的“中场”,街道办是国家权力表态的“后场”,矛盾冲突的强度和烈度在权力管道的每一个节点处得到不同程度的降低和减弱,在村民与政府之间形成适当的时空隔离,从而给予政府一定的周旋余地和协调空间。同时,经由村委和物业的前期参与,蕴含在矛盾纠纷中的利害关系和经验细节得以更加完整、详尽和深入地浮现,并且“前场”和“中场”提出的解决方案为“后场”提供了考虑选项,有利于街道政府在信息相对完备的条件下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断,维持国家权力的公正权威和形象,避免村民失去对法治和权力的信任。在方式上,村民和村委(物业)是生活共同体与成员的关系,而和作为基层政府的街道办是政治共同体与个体公民的关系。村委和物业的应对机制更多是柔性治理,通过群众工作的方式化解内部矛盾,从而为基层政府强制力量的介入提供“先礼后兵”的社会道德基础。若街道办直接出面介入,不仅缺乏生活共同体内部的熟人话语,而且政治共同体代表的权力话语极易和村民产生对立。只有让矛盾纠纷在熟人共同体内充分酝酿、发酵和展开,经由人情、关系、面子等内生社会规范的情感润滑和棱角磨平,才能减少其与政治权力刚性碰撞与摩擦时产生的火花。而这同时也是基层政府对包括村委和物业在内的基层组织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过程。


(二)物业作为“挑担子的小政府”

桥村物业的内容不仅包括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业务,还负责承担街道的主要道路、中心街区等生活密集区的保洁服务。桥村物业通过服务承接、业务让与、组织评比等分担着基层政府的行政担子,其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接受街道政府的行政监管。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街道办作为基层政权组织也存在规范供给、财政支持、风险调控、平衡发展、严格监督、集体统筹等多重责任。物业和街道办之间的交往互动过程形成管理、服务与合作的多元关系。


首先,物业公司通过承接政府外包的行政业务参与公共服务当中,承担政府的部分行政职能,克服“政府失灵”的缺陷,以更加专业、更有效率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从而与街道政府形成合作关系。在Q街道,起初是街道办的“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环卫所)负责整个街道垃圾的清理,由环卫所管辖的垃圾中转站将垃圾统一转运到发电厂焚烧发电,发电厂与环卫所统一结算垃圾处理费。在此种模式下,“工作好与坏都是环卫所自己负责承担,缺乏改善工作的积极性”。后环卫所将业务外包给桥村物业公司,采取市场化运作管理模式,由物业公司免费租用垃圾中转站的场地,并且将环卫所的工作人员直接派到物业上班,工资由环卫所打到物业再转发给他们。但是,物业公司并未完全取代环卫所,因为政府主力建造的区域发电厂只接收政府机构的垃圾运送,发电厂只和环卫所对接,物业公司必须要打着环卫所的名义,表明“公家对公家”的同等性质的交往行为。物业事实上承担了环卫所的工作,环卫所只剩下“所长光杆司令一个”。在街道办工作人员看来,“现在的业务基本都是外包,全区只有一个镇还是环卫所在管理,机关来做没有上进心,外包出去反而可以利用评分考核产生工作激励,事情做得更好”。


从上述情形中可以看到,桥村物业通过机构替代和人员借用掏空了行政职能的实际内容,作为政府机构的环卫所成为名义上的“空壳”。这与其说是街道政府的主观选择,不如说是不同制度因效率差异而进行竞争的客观结果。基层治理实践的真实样态刺激着生活在其中的个人、机关、组织创造性地思考和面对他们眼前的复杂难题,从而衍生出针对具体时空中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应对机制和处理办法。这是来自社会生活本身的动力,促使现实行动者在重大约束和难题面前进行更加实用性、功能性、工具性的制度选择,而不是先验性认为政府处理社会事务具有饱满的热情、天然的优势和令人信赖的高效,因为它和有血有肉的人一样,都会因失去各种内在或外在的鞭策而产生惰性。


其次,街道办为了实现对邻村物业的扶助,有意引导桥村物业进行业务分离与让渡,从而在街道政府、桥村物业、邻村物业之间形成帮助、服务和指导的关系。Q街道下辖各村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桥村物业的成功为其他村庄树立了正面典范,各村都建立起辖区内的物业公司。各村委自办的物业受到街道办的统一管理和指挥,具有非营利性和非竞争性。桥村物业以雄厚的村级收入作为物质支持,具有合理配置资源的行政帮扶功能。桥村和A村在地理区位上靠近街道政府所在地和街道中心社区,但村集体经济存在巨大差异。桥村因村书记个人出色的能力和胆识积累了充裕的村庄财富,在街道的工作考核中名列第一,桥村物业起初承担了大部分街道基础设施的保洁业务;相比之下,毗邻A村是农业村,在街道规划的总体功能结构中并无突出的发展特质,经营企业较少,属于最穷的行政村,但也成立了自己的物业公司。考虑到村庄平衡发展的需要,在向街道提议以及和街道商量的情况下,桥村物业将医院和学校的保洁业务分给A村物业,三者之间的关系被街道办形象的比喻为“街道是父母—桥村是哥哥—邻村是弟弟,在父母的指导下,哥哥需要帮助弟弟共同发展”。各个村的物业公司都有业务侧重,在政府的统筹下,坚持属地管理,避免恶性竞争。


行政力量对各物业公司经营份额的一体统筹和调节,有利于将公共服务资源均衡分配,对弱势村庄进行适当扶持,实现区域的协调发展和秩序稳定。在这里不难理解,桥村书记对工资的抱怨具有自我争利的策略主义倾向,其诉诸的绩效、激励、动力等话语是“给予的表达”(gives),传达出“能者多劳多酬、奖罚激励调动积极性”等公认的、众所周知的事实道理,但行动的真实原因可能并不同于言语表达给出的形式理由,“因为每个参与者都把自己的欲望藏匿于他维护社会准则的表述之后”。街道办必须对书记“流露出来的表达”(gives off)保持足够的敏感和清醒,才能避免陷入外在面具形象的引诱当中,出现决策的失误。


再次,物业公司会组织安置小区参与区级或市级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文明小区)的评比活动,助力Q街道和桥村村委的荣誉建设,这同时也是乡村党政领导个人的卓越政绩。安置房和商品房的评选标准不一样,要根据评选标准做好相应准备。Q街道办会履行制度供给责任,根据上级评选文件要求制定活动方案。物业公司在其文件指导下,成立以村书记为组长的工作小组,组织召开物业管理专题工作会议,制订进一步的实施计划,同时严格工作规范、公开服务标准、做好制度上墙、形成工作台账,并征询业主(物业使用人)支持创建的意见(同意率达95%),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主动申报各类创建活动,协助做好政府创建工作,及时总结创建工作经验,提出巩固创建成果的具体要求,有计划完成整改事项,为以后更高层级的创建工作奠定基础。评选结果和物业费用拨款挂钩,小区通过年审评级,“街道办会根据安置房小区获得的物业管理星级及全年考评得分(月加权平均)同比核拨物业管理经费”。从这一评比过程不难发现,评比申报活动再次将物业公司和村委、街道办捆绑在一起,使其参与到政治成果的营建与评定过程当中,从而将自身工作成效与区域政治秩序融为一体,形成内在与外在的双重动力。


最后,桥村物业“担子挑的好不好”需要街道政府进行监管和评估。街道办采用多种方式对物业公司在安置小区的管理服务情况和街道保洁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管理与监督,规范物业公司的活动和行为,切实提高物业管理与服务的标准化水平。这种监控手段根据不同场景和工作内容有所不同,囊括纸质的、行动的、技术的以及亲身的、交互的、第三方的等多方面。考核经由时间和空间的组合,采取月考、季考、年考相结合的方式,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平时巡查为主。在安置小区内,存在暗访、摄像、现场查勘、征询意见、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方法,通过考核表格细分项目、明晰要求、赋予权重,设定分值等,“一个集中登记和文件汇集的制度随着检查的程序被建立起来,它使人们陷入一大批文件之中,俘获和限定了人们”, 从而为物业公司提供行为预期,提高物业工作的明确性和规范性。在街面道路保洁方面,街道给物业公司的洒水车、扫地车、清运车等活动设备安装了GPS定位系统,通过手机程序软件就可以实时考查车辆工作的活动轨迹,实现精准化、便利化、灵活化的监督。技术手段成为行为监控的规训机制,不仅更新了政府行政监管的工具,也重新塑造了基层政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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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秩序的形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法治系统工程的建设作出了整体部署,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系统性、综合性、多元性、整合性。法治社会包含法治运行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的双重含义。农村社区秩序的形成和物业公司作为社会组织在秩序形成中的作用都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范畴。法治社会内含着良性的物质文化生活秩序,各行动者都是提升秩序生产能力的重要力量。同时,法律人类学的核心主题便是在具体时空坐落中“在地”理解具体的人的具体行动的社会文化意义,探索特定地域单元(族群、部落、村庄、社区、单位等)内在秩序的形成机制和文化内涵, 从而对现代性、城镇化、国家、法律、权力等自上而下的元素进行底层反思和诠释。对秩序的关注构成了法治社会和法律人类学的共同内核,本文对物业公司的讨论本身就立足于社区秩序的形成,因而最后需要回到对社区秩序本身的讨论上,实现研究视角(法治社会)和研究进路(法律人类学)的内在统一。


在农村社区的特定场域内,依托现有的组织基础与实践条件,基于地方性政治社会生活的内在活力,创造出了一种贴合社区实际生活的秩序格局。社区容纳着街道办、村委、物业公司、社区村民等不同行动者,各方的关系和互动形成不同的关系结构,产生不同种类的社会秩序渊源,支配着社区日常生活,成为社区秩序生长的动力。这种“多元一体”的秩序格局需要在经验中、在事实中、在动态中加以观察。从规范体系来看,农村社区的物业公司难以进行单一面向的性质归属,无法解释真实的基层社区实践;而从法治社会的视角来看,物业公司扮演的多重角色、发挥的不同功能,符合法治开放和包容的多元内涵,其诞生背景和运作语境彰显了法治的时间和空间维度。


(一)多元一体的秩序格局

物理空间的变革本质上也是社会文化空间的二次构建。转型社区的特定场域,一方面,表现为具有内在引力的“磁场”,吸引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市场企业、服务机构、民间协会、私人权威、社区村民等不同行动者的进入,容纳主体力量的开放和多元,塑造主体间性的交互式关系格局,为权力关系网络的形成提供现实的组织基础,“场域内产生的各种效应既不是杂乱无章的行动的纯粹叠加,也不是某种协调计划的整合后果”, 而是呈现为一种游戏的内在结构,反映着外在的各种力量。另一方面,社区空间场域同时也是一个充满矛盾与冲突的“战场”,各主体在法律文本上的性质表达与基层具体实践发生背离,各主体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使命也各不相同,参与者之间或相互合作,或彼此竞争,“毕竟在那些充满各种普遍规则和法规的前提下,玩弄规则、寻求变通也是游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微观社会视角下的农村社区, 在从农业社会迈向城镇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吸纳利于自身秩序形成的结构要素,塑造有着自身运行逻辑的秩序格局。


农村社区本身就是“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 街道办、村委、物业公司、社区村民等多元社会组织和力量共存于农村社区的公共生活领域,代表着基层政权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民间组织、基层社会群众等不同的利益、价值和立场,实际上构成社区多元化的社会控制与调节机制。这些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以及它们与社区生活环境的互动形成不同的关系结构,直接影响着社区政治和公共秩序的面貌和样态。这种关系的多元首先就意味着各种力量相互间不是主客二分的支配关系,而是基于沟通理性和交往理性的主体间性关系,拥有彼此对话、沟通和协商的话语基础与行动空间,表达各自的态度和诉求,激发参与秩序构建的活力。社区秩序的形成是组织合力的结果,政府力量的计划、命令和权威不再占据垄断地位,多元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占据的空间位置和距离、权能大小和范围、行动的性情倾向、相互间的作用和关系等最终积淀在社区生活层面,呈现为地方性秩序的现状。秩序和文化是多样主体形式带来多样行动方式而导致的最终结果。 


首先,多元社会控制力量在不同领域供给社会秩序渊源(sources of social order),将各种维持秩序的机制整合到社区政治生活当中,彼此之间形成有机合作与协商关系。在具体的社会行动情境中,这些促成社会秩序的基本渊源往往自由搭配与融合,协调社会行动者之间的行为,从而有效减少、避免和解决权力冲突,使社区内部保持平衡状态。


一是明示的共同行为规范。物业公司的现代社区管理规范为了改变村民的生活预期,对村民的行为作了大量的禁止性义务设定。这种强烈的规范力量逐渐使村民意识到自己有义务按照某种特定的方式行动,不能任意行事。较为典型的是,物业公司会要求居民在入住时签订进户验收记载单、安置房交接验收单、住户档案信息收集单等,在社区日常管理中也会尝试和村民签订各种倡议性质的文明公约、管理规约、安全责任书、装修承诺书等,培育住户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推动村民业主能够适应这种以规则和契约为载体的现代化生活模式。


二是默示的意会知识。社区干部和物业人员在社区开展群众工作,需要理解并体会失地农民的真实心态和行动伦理,把握村民真正在乎什么、需要什么,以便在同一套日常生活话语之中快速而精准地洞悉事情的要害。生硬的政策规则语言只会带来沟通的障碍,使社区管理陷于冲突对立的困境。另外,村民也需要考虑与公家的长期相处,懂得在恰当的时间适可而止,既不过分屈就自己,也不执意无理谋利。双方各自的行动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约束,在来回互动的过程中互相磨合、体谅与适应,形成良好的村庄社会秩序。而这些潜藏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为双方当事人所知晓的无形知识通常并没有被人们有意识地、明确地表述出来,但潜移默化地调节着人们的行动,在实践中得以遵循。因此,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说,这些意会知识实际上是一种“看不见的法律”,是一种复杂细微而难以察觉的微观法律,是一种非正式的社会规则, 是一种植根于群众生活中的“小传统”。它们深深影响与支配着日常的人际互动,决定了人们是否能过上优质的社会生活。


三是社区内群体认同。农村社区人际关系密度较高,社会联系紧密,社区居民之间较为熟悉,在生产与生活背景方面存在较高的同质性,朋友、亲戚、熟人、邻居等私人关系散落在社区人际关系网络当中,这与城市商业小区的高度陌生性、独立性与流动性有很大不同。村民业主的行动往往存在强烈的跟风效应,试图和其他住户的行动方式保持一致,而动用这些私人关系也是物业人员和社区干部开展工作较为有效的依据和方式,“农民有时候就是‘帮亲不帮理’,跟农民打交道就是要善于做思想工作,利用亲戚、街坊、朋友这些熟人关系才能打开局面,农村工作还是‘熟’字当先,一旦熟悉起来,工作也就活络起来了”。社区村民的生活节奏和方式处于同一轨道,若是有村民为了个人私利而采取具有明显异质性的脱轨行为,往往会受到村民群体的议论与排斥。在大家看来,村里唯一的上访户显然违背了共同体的伦理要求,逐渐和村民群体产生了距离。


四是自利的互惠机制。村民通过期待物质和政策资源的获得来换取合作,满足自我生存与生活的需要,实现自身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利益。这种双方互利的工具性行为既表现在村民与抽象国家之间,也存在于村民与具体政府之间,皆有助于秩序的形成。村民因拆迁安置存在与抽象国家之间的交换,“是国家要我搬进来的,国家得对我负责”,通过增加国家的强给付义务赢得村民的认同与支持。在社区日常纠纷事务中,村民对物业公司和村委的“面子”尊重同样是为了在“公家单位”心中制造好感,博得利益空间,同时村委和物业也完成对村民品性的心理认定,确保社区工作进展顺利。


五是强制与制裁力量的施加。这种协调行为的社会秩序渊源旨在对他人施加压力,强迫他人按照特定要求纠正自己的越轨行为,其发生和作用方式往往是事后的、非自愿的、外部的。强制力量可以由不同主体以多种多样的方式来实施。就物业公司而言,一旦有较为严重的违反社区秩序的行为,如果经反复劝说无效且再犯的,物业公司经行政请示可以采取停电停水等强硬措施,并在小区电子显示屏上进行曝光;就基层政府而言,可以依据规范授权进行行政执法,实现罚款、强拆等有组织的暴力实施,行政执法部门对小区物业管理事务的介入通常能给普通的村民住户造成心理威慑,行政措施成为整肃物业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以上这些惩戒性的社会控制机制为社区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强制力的保障。


其次,对于社区秩序格局的理解不能抱持纯粹理想化的态度。从本质上来看,农村社区中的各主体在相互行动中,既有通过各类社会秩序渊源的互补与配合实现实质性合作的一面,同时又包含着必要的相互制约。不能因为社区呈现一定的秩序状态就作出好坏的价值判断,社区是否有秩序和这种特定秩序是否符合理想的正义预期分属两个不同的问题。


具言之,一方的行动可能建立在对他方行动空间的挤压之上。例如,基层政府对村委职能的过度侵入,导致村委成为政府开展工作的得力帮手,陷入繁重的事务管理和严格的上级考核当中。村委疲于应付上级行政事务的摊派,挤占了从事其他村庄内部公共事务的精力和资源,加剧了村级组织的行政化程度,出现权小责大的失衡现象,逐渐丧失群众自治的本质属性;一方对他方的过度倚赖而丧失自主前行的动力与能力。农村社区物业公司的运营费用由财政资金负担,“吃公家的饭”,这对村民来说,不仅免收费而且质量高。然而,对财政的单向依赖容易滋生公司惰性,出现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的困境,工作前进动力不足,导致公司缺乏独自抵御市场竞争风险的能力。同时,行政性领导体制导致物业工作都是围绕行政工作的要求展开,受到街道政府的全面管控,虽然确保了业务经营风险整体可控,但公司无法自我决定和支配日常管理,以物业公司为形式的集体经济形态具有较强的政治服务属性;公司的福利供给属性和经营的风险成本之间存在张力。村委自办物业成立的初衷就是要附带解决非市场问题,公司聘用村中的弱势村民上岗,方便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但这同时导致公司老龄化严重,这些老弱病残的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容易中暑摔伤或突发疾病,赔偿善后事宜容易引起纠纷,增加用工成本和风险,用工心理不踏实。并且,“年轻人碍于面子不肯干,公司业务量又不断增大拓展,物业出现招工困难”。


依此意义言,农村社区场域不仅是力量关系的存在,需要理解不同行动的内在意义,同时也是充满矛盾、限制与约束关系的地方。基层政权组织(街道办)制约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基层社会组织(物业公司)同时受到街道办和村委会的双重监督;基层社会群众(社区村民)不仅和村委会之间存在传统的动员关系,而且随着入住安置小区,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与服务。社区内不是界限分明的、符合理想预期的、各主体按部就班的、机械性的静态秩序,而是在相互制约、对冲、碰撞、妥协的互动实践中产生的动态平衡秩序。行动者之间各种策略的相互作用使社区内部并非不同主体的简单聚集和功能叠加,而是呈现为各种可能性的结构,隐含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从而使社区具备了贴合变迁实际的动态适应能力和自我调适能力,构成了社区秩序场域形成、运作、发展与转变的动力。


综上所述,农村社区多元一体的秩序格局,需要把握“多元”和“一体”的深刻内涵。“多元”首先意味着各主体都是参与社区秩序构建的积极行动者,并非简单的控制、依附与从属关系。多元行动力量之间并不是散漫与隔绝的孤立存在,而是在互动交往过程中通过社会秩序渊源的供给产生协商与合作关系,立足于自身的性质和定位发挥各自的能力和优势,共同协调社区内部行为,同时各主体力量为了适应基层政治实践的需要,彼此之间还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其实际功能的发挥往往偏离了“书本上的法律”。因此,社区“一体”的秩序是“事实秩序”,而不是“规范秩序”;是实践秩序,而不是应然秩序;是动态秩序,而不是静态秩序。多元社会控制力量被盛纳在社区“一体”容器之中,隐含着对社区有序的“一体”价值表达,“一体”容纳“多元”,“多元”融于“一体”,各“元”共存共生,互融互通, 从而有效避免了社会控制断裂和社区秩序真空。


(二)基层组织与法治社会

基层政治实践塑造了有别于法律规定的特殊类型,而且“越接近基层,我们越不容易分辨清楚行动者的身份”。物业公司作为城镇化催生的新型基层社会组织,通过对村庄公共生活的参与和公共职能的承接,成为在逐利导向的市场企业、个体松散的社会民众、行政化倾向的村级组织、科层体制的权力体系之外的特殊主体力量,在与各主体的行动交互过程中充当政府与社会、孤立个体与权力系统的中介机制。物业公司由村委组织成立,借用市场化的形式,服务于安置小区的失地群众,受到街道政府的直接管控,各种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社会交往关系随之形成并相互集聚和交织,既有市场因素的渗入,也有权力机制的效应,又有社会力量的参与。物业公司作为新的行动力量置身于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过程范畴中,与村委、村民和基层政府发生关联,扮演的角色更加多面和复杂,在与不同行动主体的交往中呈现不同的身份定位与行为模式。物业公司具备的不同特性总是根据对应关系方的性质、地位和职能加以明确,表现出不同维度的样态,发挥着不同层面的功能,从而不同于城市物业管理的独立性、市场性与营利性。在这个意义上,农村社区村委自办的物业具有更加立体、多维、饱满的内涵,需要进入基层社会的具体语境,细致、具体地予以考查和辨析,从物业实践细节本身理解和领会物业公司的丰富意涵,而不是企图用标准化、规范化的民事法律概念将农村物业公司在实践中实际扮演的多重角色简单化。


首先,村委与物业的“母子关系”决定了物业的公共性。物业是由村委集资设立,尽管在组织设置上与村委相对分离,但具体运作实践中的人员配备和事项决策受到村委的一级管控。这种“村企合一”的建制模式实现了科层组织的再造和科层体制的延伸,物业公司实际上成为了一个类似于村委的二级官僚机构,物业的工作内容服务和受制于村委的工作部署与安排,物业的服务体系被纳入村庄治理的任务体系,通过任务分工、事务协助与职能分担,缓解村级组织作为权力末梢的工作负荷与行政压力。物业公司不仅是面向社区村民的服务提供者,同时也是着眼村庄管理的秩序维护者。


其次,物业与村民的互动关系体现了物业的群众性。失地农民对物业公司的认知与想象制约着物业存在的意义与性质以及物业工作实践的话语方式与行动选择。农村社区事实上是关系紧密的社会群体(在某种程度是真正意义上的社群),互动各方对相互间关系的持续拥有较长预期,支配普通人际事务的基本规则并不在生硬的规条和准则之中。对于关系密切的人们来说,那些用以应对陌生人的、彼此相互防御的、需要计算利害关系的规范和条文往往是不活跃的, 取而代之的是考虑长远的、相互体谅的、夹杂道义情感的互助与互惠机制。物业公司在社区实践中需要面对村民的道德利益诉求,在深入群众的过程中抱有同情的理解,最终实现合意、交换与妥协。


最后,物业对街道事项的参与增添了物业的行政性。基于物业内生性的产生方式、公共福利的政策属性、服务对象的特殊身份等利害考量,物业公司接受“大业主”街道办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督,需要履行公共管理与服务的行政职能与行政责任,物业的社区服务体系中夹杂着公共行政的色彩。一方面,物业公司立于社区事务的前线,是纠纷解决的首要平台和前置机制,物业和村委成为街道政府和村民群众之间的“冲突隔离带”和“矛盾过滤器”,物业管理成为与村级治理并行不悖的秩序生产方式;另一方面,物业承接政府外包的公共服务,一体接受权力和资源的同步转移,并服从街道为平衡区域协调发展对业务范围的统一划分和配置,在与街道政府合作的过程中完成对社会事务的治理。物业公司作为村集体企业与街道政府联系紧密,村级集体经济中的村企关系实际上更多体现为政企关系,物业公司与行政力量之间存在多重关系模式。


因此,从多个立场和视角来透视和思考农村社区的物业公司,看重的是物、内容、问题的解决,而不是词、形式、话语的塑造。物业公司的效用不能停留在物业管理与服务的“浅层”,而应该超越对概念形式和法律代码的关注,进入更为广阔的经验研究领域,把握物业实践的“深层游戏”, 理解物业公司对于村民、村委、村社、街道的价值与意义。“这种解读和分析专注于对象本体,而不是追求好像能说明它们的化约公式”,因为“社会,如同生活,包含着其自身的解释”, 我们需要做的只能是在深入物业实践的过程中发现和接近它们。

农村社区物业公司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组织载体,具有经验性和实践性的复杂面向,而这与法治社会的内涵、要求与结构是相一致的。相较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于社会生活的深入体察,回应现实关切与实际需求,通过充足的生长空间容纳主体多元、法律多元、机制多元、秩序多元等, 具有更加丰富、开放和多元的建设内涵。这些不同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孤立和分割的构成单元与命题内容,而是因共同面对生活世界的复杂难题而有机联系、相互支持、共同作用。家庭、社群、协会、公司等性质迥异的多元社会联合体(主体多元),为了维持自我系统的有效运转、强化社会生存能力,形成私人的(个人思想、境界、自律)、团体的(内部规章、章程、公约)、社会的(社会舆论、道德、风俗)等各式各样的多元社会规范(法律多元), 以调节成员的行为,指导成员的生活,维持成员的关系,继而能够在具体争议事务中通过正式的与非正式的、情感的与理性的、刚性的与柔性的等多元解纷机制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内部消化(机制多元)。每个联合体都存在“一般法”而相对独立地创立自身的秩序,不受“共同法”从外部以某种特定方式规定统一秩序的约束,从而作为社会联合体总和的人类社会生产出多元化的生活秩序形态(秩序多元)。可以说,法治社会本身就意味着多种选择、机会与可能,蕴含着无穷的创意、创造与活力。


因此,法治社会建设下,社区治理法治化并不意味着单纯依靠法律治理带来的规范性、强制性秩序,而是要充分考虑法治系统运行的社会基础和文化环境,获得来自社会深层的动力与支撑。基层社区治理的法治化就是通过对多元组织、行动和规范的包容与整合,适应转型阶段和社区结构的实际,回应具体社会生活秩序构建的需要,提高秩序生长和生产的能力,实现社区生活的有序状态。法律从本质上来说不过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形式。消极来看,这一过程可能呈现为法律与秩序的处处脱节、断裂与不和谐;积极来看,这可能实现一种具有建设意义的把冲突减至最低程度的多元格局,而这需要我们形成新的更合理的法律观和秩序观。 


物业公司是社区秩序形成的组织依托,是维系社区关系网络的重要枢纽,也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有力抓手。物业公司通过政府履职行为的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协助、村民日常生活的融入,不断形成一系列与特定地位或情境相适应的角色和行为模式,指引着物业公司在不同语境下的具体行动,从而在村民个体利益、村社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实现社会关系的协调、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社会秩序的整合。在应对社区纠纷时,物业公司根据规范化的物业管理要求对村民的旧有生活习惯进行矫正,试图将个体的利益表达控制在理性合规的尺度之内,为村民的自由行为设定外在边界,培养村民的公私观念,协调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帮理村庄事务时,物业公司着眼于维护村社集体利益,存在与村委的人事合作与任务分工,参与社区公共生活,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回应村民的日常生活需求,保持和谐稳定的社区政治秩序;在参与政府治理时,物业公司通过机构替代与服务承接,重新整合和分配公共资源,以更加经济高效、便捷灵活的运作方式履行行政职能,既弥补了政府公共品供给的不足与不便,提高资源经济利用效率,又支持邻村经济的平衡发展,提高资源合理配置效率,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与最优化。


因此,农村社区村委自办物业兼具多种角色,展开多元行动,实现多重利益,对良性社会秩序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正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开放性、包容性、整合性。在农村社区逐步向城市社区转型的过程中,这种社区有序状态的维系和保持为未来科层法律体系在城市社区的全覆盖创造了制度和环境条件,因为“从最根本的层面上来看,尽管法律可能对维持社会秩序有所帮助,但它并不是社会秩序得以产生的原因;相反,法律预设了社会秩序的存在”, 现代国家法律制度作用的发挥,实际上依赖于一个已经存在的、稳定而有效的社会秩序。换言之,“只有在那些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秩序的地方,法律才可能存在”, 法律依附于社会的日常稳定性。在这个意义上,不是物业公司因为法律制度的承认与确立而存在,反而是法律因为以物业公司为核心的秩序格局的存在而得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对于法治而言,城镇化本身构成了最大的环境变量,在一定程度破坏了常规社会的日常稳定性。时间和空间不再是可以同法治逻辑构成分开讨论的外在因素,而是作为法治构成性的内在变量和固有要素。因此,法治不仅仅是常规社会与平稳状态下对社会关系的逻辑化、结构化与格式化,而是借由时空催化剂,在与政治法律实践、社会治理变革、经济社会力量的紧密纠缠中实现成长和升华。农村社区的物业公司是城镇化带来的时空转换的产物,面临迈向现代性的时间变迁和社区秩序的空间变革。虽然借用了市场经济组织的外在形式,却担负着实质意义上的公共行政职能,蕴含多元复合的功能属性,其自身行动和与他人互动深嵌在具体时空地理、历史文化情境与特定社会脉络之中,不断衍生出历史性、地方性的制度实践与秩序面貌。而这些都对基层法治和区域法治的建设与发展提出了崭新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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