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 | 法学人遇上“麻雀” ——关于个案研究的一点反思
在上期的推送中,侯猛老师曾提及要围绕具体个案展开授课,并强调个案研究的重要意义。为此,微信菌打算从最新一期《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4卷第2辑)中选择三篇关于个案研究讨论的文章,分享给大家,也请大家经验的感受一下个案研究的姿势水平。第一弹来自苏力,闲话休提,且看内容~
法学人遇上“麻雀”关于个案研究的一点反思
文 | 苏力
无论国内国外,如今一个重要趋势是,在法学研究中,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变得日益重要。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带来的海量数据以及计算机化带来便利的数据分析,基于大数据甚至全数据的研究已从概念变成日益迫近的现实。在这个意义上看,定量研究不可避免地将占据日益重要甚至主导地位,主要是定性的个案研究似乎有理由逐渐淡出,直至全面隐退。
首先,从一些人的智识偏向来看,而这或许就是这部分人的智识天性,定性的个案研究至少在未来很长一个时段中在学术研究中仍会扮演重要角色。即便因果律真的架不住理性分析,并非先天综合判断,因此最终完全可以为并会为大数据分析替代,但至少我们这代人还是打心眼里喜欢或是习惯了“因为”和“所以”,统计学上的关联关系就是没法满足我们这种几乎本能的智识需求。而如果真是本能,那么除非量化研究完全满足了这种智识本能,否则我没法相信个案研究会被彻底取代。至少对于一些学者来说,学术不只为了职业功利,还可能有个人的愉悦效用。
更重要的是,由于法学研究的特点,特别是围绕司法展开的讨论、辩论和理论,常常都从个案开始。即便理论上同类的个案也必定各不相同。一位研究者可以基从某个视角或维度将众多仅仅在某方面相似的案件硬生生地归纳为同类,但只要稍加审问,无需刑讯,各案件就一定会老实交代各自的问题,就因为这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这也是司法令人着迷的地方。司法的这一特点,不仅令不喜欢或不擅长定量分析的许多法律人,而且一定会迫使未来的即便喜欢、有能力且擅长定量分析的法官、律师和学人,在面对司法个案或纠纷解决时,还不得不捡起个案研究。
从理论上看,个案研究是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与统计分析相对,强调对单一个体的研究对象进行深入具体的研究,而作为研究对象的这个单一个体,有时看起来是天然的,如一个人、一个群体或一个机构,其实说到底都是研究者的问题建构起来的,因此常常是假定的,个案研究特别强调细致辨识和充分描述与研究者关注的这个问题有关的一切事项、因素或特点。个案研究因此往往被理解为是属于社会学、人类学的,特别是田野经验调查的,方法,研究一个法庭或一个村庄,或一个法学院,甚至访谈一个人。
这类研究弄好了,会获得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可能有新发现,甚至重大发现。但这种研究也很容易出错或遗漏。因为任何研究者总得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但从一开始你怎么知道哪些该有所为,哪些该有所不为呢?遗漏、错失和误解其实是在劫难逃,无论是因经验不足,或对相关语境不熟悉,因此看到了但没看见,撞上了但没感觉,感到了但没觉悟,都很经常。但也可能是前见太深,缺乏自我反思的能力,或因路径依赖或因个人研究的沉淀成本,就不愿放弃先前接受或想象的某些结论,为了学术收益或意识形态的信念收益而一条道上渐行渐远,甚至“裸奔”。但无论失足于何处,如果做得还不错,反驳都很难,你也只能将信将疑;就因为许多无论是否田野的个案研究几乎都不可重复,尽管对经验材料不可能随意解释,但学人也承认不同解释不但可能,而且合理。即便真漏出了马脚,还很大,你也只能质疑甚至揭露,却没法“完善”,例如玛格丽特·米德早年的那个研究,甚至还继续留着。
本文则侧重讨论,我认为的,基于文本的个案研究,而不是基于田野的个案研究。社会科学研究通常不认可基于文本的个案研究,但这种研究不仅从理论上成立,事实上法学研究中更常见。典型的是研究某人的思想,某本著作或某篇文章,甚至基于一则新闻、一个故事或一个电影展开,用学格的话来说,就是根据某个凝固下来的文本展开分析和解读。这种研究不可能逃离上一段提及的田野研究中的问题。但由于文本的边界大致明确和稳定,尽管学术传统或脉络,新闻事件的社会语境,以及对同一事件的其他报道,都会影响研究者对其集中研究的文本的阅读和理解,这种基于文本的个案研究的好处是,通常说来,其他研究者可以就这“同一文本”做出不同理解和解释。引号是因为不同研究者的知识背景、训练、视角和立场都会塑造研究者的前见,如果矫情,同样会出现我前面讲过的,他\她们看的是同一个文本,看到的却不是同一个文本。
但这类问题都是思辨的麻烦,是常识问题,每个研究者每天都会遇到,答案是“无解”。重提这些问题,只是希望引发研究者的自知和自觉:并非是问题就是可以解决的,因此,有时就别矫情。
只针对基于文本的这类似是而非的个案研究,不全因为偷懒,理由前面也提到过了。第一,尽管也会有各类基于多量数据的社会科学研究,但分析案例、事件以及重要文本——不仅是法条或判例——仍然是目前法律人职业生涯遭遇最多的;因此,喜欢不喜欢,这也是法律人最常见的个案研究。其次,要想借助文字抽象讨论或讲授田野调查的个案研究,那太难了;那就得在田野上,起码也得是大家都刚从陇上走过,随后集体讨论或反思;只有在这样的语境中,讨论者才知道说话人说的是什么,为什么这么说。如果都没见过山,你就不可能让其他人很真切、很有意思地知道什么是“山”——年轻时,很让我动心的一句诗是:“这样的山才真正叫山!”第三,虽然主要谈论基于文本的个案研究,在某些方面,却还是可能对基于田野的个案研究有所启发或助益。
由于如今有日益增多的统计分析甚至大数据分析,我们首先就必须多少有些自觉,知道个案研究通常究竟能干些什么;而在具体展开一项研究前,我们也还应当明白,其实是必须清楚,自己究竟想干些什么。任何研究方法都有局限,个案分析,统计分析,都一样,一招鲜吃遍天可能,却没有包打天下的研究方法。明智的研究者因此必须理解个案研究的有效射程,把握其适用的范围。
不能用个案研究来了解特定时期某种基本态势或整体格局。换言之,个案研究不关心真实世界的全称判断:例如中国目前对法治的需求程度,司法公正的程度,或有多少法学知识有待更新等等,有关这些问题的结论无法从个案研究中获得的。如果试图用个案研究来理解全局,结果则一定是以偏概全。
在我的经验中,主要用个案研究来做两件事。第一是,理解小环境或微观层面的人与人的复杂互动,由此可以理解人在行为上(包括思考和表达,在经验研究中,这都属于“行为”)一些基本特点或人性,发现一些从宏观层面无法看到的有意思的现象,理解他们如此行为的各种具体的制度约束条件;换言之,有所发现,发现行为的“地方性”。第二,在可能的情况下,用这类发现和理解来挑战、补足、修改、推翻那些言之凿凿的基本判断和宏大话语,提出一些更合理的解说;这可以说是有所发展。考虑到这两点,我甚至认为,个案研究反而比统计研究更有关“理论”,无论大还是小的理论——对一件事的言之成理的解说。
18年前,借助电影《秋菊打官司》,我曾指出和分析了转型中国法治/司法面临的重大实践麻烦:中国是一个大国,一个有广大农村社会,并且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但如果以现代城市工商陌生人社会为基本背景想象现代法律,推进法治的统一,在农耕熟人社区中运行起来就会有很多尴尬和麻烦。4年后,在《送法下乡》中,通过田野调查的更多个案研究,我更细致地分析展示了基层司法中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这些研究被一些人,包括一些学人,无意或有意误解了。最大的误解是,这些研究否认中国的现代化以及与之相应的法治变革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认为中国只应延续传统中国的秩序格局,主张中国法治一定要与、应当与或必须与西方法治有根本不同等等。
这些理解错误有多种根源,但从方法论上看,之一就是混淆了个案研究与统计研究。个案研究不想区分主流或支流,不打算讨论9个指头和1个指头的关系,而只是指出有这样的个案,而这些个案是有实践意义的,不能轻视。我只是关注现实中国社会转型中出现的这些真实存在的现象,因此质疑和挑战了当时被许多法律人作为理想乐园理解和想象的法治状态,指出中国法律的社会实践不能忽视理想法治可能遭遇的这类困窘。这个研究既不否认中国社会的法治追求,也没质疑中共和中央政府开始的依法治国的跋涉,而且,即便对一些具体的判决的有分歧,但会有谁从整体上质疑任何社会都需要的规则治理这个“东西”呢。这些研究的意义仅仅在于提醒,法治概念从来都很好,即便不好,你也可以将之定义得完美,但真实的法治实践则不那么简单,会而且难免出一些问题,即便是边际的,也需要法律人法学人认真对待,细致思考,深入细致研究,小心拿捏,而不是一味天天歌唱法治,法治就天天猛进了。完全可能,高歌的结果是秋菊困惑了,也不是因为有人着力反对或破坏,而只因为有人太用力推进法治了,令法律学人失落倒不是问题,最重要的是国家、社会和百姓经不起折腾,无论是什么口号下的折腾。
我不认为秋菊打官司的文章有多少学术价值,借助这个电影文本的个案分析只是丰富了我们对社会真实状况的多样性和丰富性的理解,走出用法治概念和相关理念性命题编织的理想/理念世界,看到那些美好的法治概念、命题或设计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变得不那么美好。即便错了,也不过是一个提醒罢了,而后来中国法治的发展其实一再遇到秋菊这样的法盲,甚至以各种民意方式挑战着中国法律人的其实从定义上看并不算错,但在真实世界就是行不通,即便任性行通了也惹出一大推麻烦和不信任的,法律理想和实践;具体的案件我就不说了。换一个角度看,这种在一定意义上看起来真还不典型的经验研究居然还标识了中国的理论法学走向经验理解和现实关注的早期努力之一。
个案不具代表性,但个案研究的最大好处在我看来是其复杂性,个案研究者无论是否有意挑选都有必要注意自己研究的个案是否蕴含了意义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应关注两类丰富性或复杂性。一是许多个案的细节或过程通常会反映众多而不可能只是单一的问题,研究者因此对任何个案的多个潜在问题及其寓意都应保持足够的学术敏感,除非必要,千万别在一个个案中只关心某一个问题,这样的研究太奢侈了。因为一个研究者不可能有很多时间做太多不同的个案研究,即便是从研究的效率来看,也应精打细算,把你接触的每个个案中的材料都尽可能用足。但也还因为,对于绝大多数读者来说,他们也希望从某一个案研究中获得的启示和收益甚或即便是感触也是多重的,是丰富的,并因此可能是深刻的;否则,对他们的阅读和理解,这同样太奢侈了。就我看过的一些个案实证研究或调查报告而言,许多之所以不受人重视,因素之一就是研究者在其中的观察、分析和理解太单薄、单一、太单调了,有时我甚至怀疑那个个案就是为一些常识或研究者已经想好的某个命题作装饰,从一开始就没打算有所发现。这样的研究没有也不可能有学术的魅力。
我还是以我的《秋菊》一文为例,说明个案中寓意或启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
1. 秋菊按照法学家的倡导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为何没能维护自己的权利,相反为自己的努力伤着了?
4. 为什么这个争议没被界定为秋菊丈夫的“言论自由”问题,而且他说的都是事实?
5. 村长为什么就是不愿认错,他需要威信?什么样的威信?
6. 为什么秋菊认为村长的错误是“过分”了,什么是秋菊的“分”?她要什么说法?
7. 为什么秋菊和村长平和了,这背后是一种什么样的社区生存状态和人际关系?
8. 为什么乡的调解员在调解中会两头说好话甚至“瞎话”,而且“私下见当事人”。
9. 明明秋菊为自己的丈夫讨公道,为什么村民会纷纷,包括秋菊的丈夫本人都,指责秋菊?
10. 以及更大的问题,秋菊为什么困惑?中国1990年代的农村,甚或就是农村,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如何关注农民的法治需求,以及这个法治会不会伤害农民,如同费孝通40年代中所言。
其实还有许多问题,但即便上述问题,我也没在文章中一一分析;我在此列数这些并为一一讨论的问题,因此,也只是试图说明每个个案中都可能有很多我们通常不太关注但仍然有意义的问题;而这一点,还表明,研究者完全可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切入并展开,没有哪个个案只有某一个或几个问题,没有哪篇文章只能这么写;甚至从那些人们看不起或不起眼的角度切入,也可能是好研究,写出好文章,关键看你有没有能力。
之所以可能如此,就因为个案展示了真实生活环境中的人的行动或互动。我们先必须理解,然后再解释,人为何这样而不是那样行为?什么因素或约束条件影响了他们,引导了他们的行为?有道理吗?什么样的道理,谁的视角中的道理?该道理的边界在什么地方?可否有替代?谁从中此获利了,谁受伤了?社会的规范如何,为何如此规范?法律规范(国法)和社会规范(天理,有时也还可能包括某些人情)有分歧吗?等等。个案研究由此可能展示的寓意,就会比任何理论可能演绎出来的,更多,更饱满,更可供研究者选择切入的角度、问题,选择合适的分析叙述和表达的。
个案研究,有时,还可以,甚至必须,有另一种丰富性,这就是利用个案中的丰富性来例证你在此个案中集中论述一个核心观点,一个由于种种原因你必须充分例证的观点,否则这个研究或这篇文章就显得比较弱。我在《送法下乡》中分析关于通奸的一个农村社会规范/习惯法时就用了这种方法。这个民间规范是,已婚者,特别是女性,同他人发生双方完全自愿的性关系,会被民众普通认为侵犯了配偶的,特别是丈夫的,权益。许多人直觉上都承认社会生活中有这一规则,但这显然与国家正式法律不一致;但最大的麻烦是,没有文字,甚至没有这类言辞,我如何证明在中国农村,事实上在稍弱程度上,在许多社会,乃至我有理由大致推定在所有社会,这都是一个社会规范。但问题是,不能我说是就是。倒不是准备应对那些矫情的人,那些看这类挑战普世法治意识形态的社会实践和学术研究不顺眼的,就盼着整你一个硬伤,不成也想恶心你的人;最重要的是,对一些潜在的读者,如城里的年轻人,对西方读者,他们很难进入1990年代中国农村的语境,因此可能怀疑这一社会规范是否真有,是否坚实到足以称其为一条社会规范,并因此就可能在他们看来是一个“硬伤”。
因此,我在文中自己描述和分析了某个案中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各方的行为和言辞,无论男女,无论通奸当事人还是“受害人”,无论民间还是官方,包括基层法院法官,都理所当然地认为,并因此有理由视为这就是当地的社会规范,已婚女性通奸就是对其丈夫的伤害,乃至社会民众非但认可丈夫有“权利”(因此可以放弃),甚至认为他有“义务”(不能放弃——这显然是为激励私人执法,以便切实维护这一社会规范),行使,或至少是威胁行使,某种不太过分(不出人命)的私力救济。要证明这一社会规范的存在,通常的做法是寻找大量个案,但这样研究成本太高,也不一定必可行,因为要在某地短期内众所周知的此类事件不可能很多。从该个案涉及的所有相关人士的言行来证明这一点,这是有效率的;避免了黑瞎子掰苞米。
个案研究中的寓意,需要学术敏感才能令其怒放。问题是如何才能获得这种学术敏感呢?仅仅提醒,或是提要求,哪怕再严格,再高,也不可能改善人们的这种能力。人有时就是这么悲剧!
重要的是研究者一定要通过理解努力让自己进入个案发生的特定语境,要有体贴入微的理解力和想象力,从自身生活本身获取对个案中丰富意涵的理解和领会,反复琢磨,岂止是换位,而是要尽可能从多个立场和视角来透视和思考这一个案,想象性地发现同样的问题在不同人的眼中心中可能有什么特殊意味。注意,严格说来,这一点已不限于个案调查了,甚至也不只是对个案材料的分析和思考,在其他研究上,同样可以甚至应当遵循或使用。
我讲两个有关文本阅读的例子。第一个是周亚夫细柳营的故事。汉文帝时,匈奴大规模侵入汉朝边境;朝廷委派几位将军分别驻守各地;周亚夫驻军细柳。不久,汉文帝去劳军;到其他军营,都是驱车直入,驻守的将军及其属下都骑马迎送;但到细柳营,只见官兵披戴盔甲,戒备森严。文帝的先行卫队称皇上来了,镇守军营的将官也称将军有令:“军中只听从将军的命令,不听从天子的命令。”文帝来到后,官兵也不让进军营。文帝派使者拿出公文,告知要进营慰劳军队,周亚夫才传令打开军营大门;守卫官兵还对文帝随从说:“将军规定,军营中不准驱车奔驰。”到大营后,周亚夫手持兵器,抱拳行礼称:盔甲在身,不便跪拜,请允许按军礼参见。慰劳完毕,出了细柳军营,皇上感叹不已地说:“这才是真正的将军。先前的军营像儿戏,匈奴很容易偷袭并俘获那里的将军,而没人动得了周亚夫。”文帝临死前,告诉继位的景帝,国家生乱时,可以用周亚夫。果然后来周亚夫平定了七国之乱。但汉景帝在去世前两年,找了个谋反的借口,杀了周亚夫。
这故事当年让我感慨万分。我钦佩,更同情周亚夫,却并不真理解这故事的复杂性,直到多年后的某一天我突然领悟。当年我只是从细柳营中看到了周亚夫杰出的军事指挥才能,却没有理解这种才能及其展示方式本身是很容易遭猜忌的。“军中只听从将军的命令,不听从天子的命令”,想想,皇帝以及其他官员可能会如何理解周亚夫?特别是在皇权世代更替时,继位皇帝很年轻,缺乏政治经验和权威,控制不了将领和军队,而有崇高政治军事威望和影响力的将军如周亚夫,政治上的站队很可能引发国家动荡。而周亚夫之所以无所忌惮,也并不全然是性格和军事才华,在很大程度上也还因为他是官二代。但最悲剧的是,非细柳营,周亚夫很难引发皇帝的关注,就不大可能有他济世济民的机会和功业,却也因细柳营,周亚夫展示了自己对于皇权以及皇权保证的天下太平是一个潜在的重大威胁。
也举一个例子,有关项羽分发封侯印玺很不情愿的解释。《史记》中记载的是韩信对刘邦的叙述:项羽对待自己的士兵情同手足,关心体贴,但分封有功将领时,项羽把印玺长久地攥在手中,手掌把印玺的棱角都磨平了,也不肯交给有功将领。后人常以此来批评项羽只有妇人之仁,是他失败的原因之一。
我也曾接受这一解释,近来研究秦汉的制度变迁时,就发现,对项羽这一行为的流行解释可能有问题,不一定错,却有可能错,因为完全可能有其他解释;甚至未必真有其事。最重要的而是,描述者是韩信,是韩信刚见到刘邦时对刘邦说的这话,不无可能,韩信是编造瞎话,借此婉转地向刘邦提出有了战功希望分封的要求。后来韩信打了胜仗就确实曾要求封王。因此,有理由推断,韩信说这话并非一般的臧否褒贬,而是有其他目的。而且,就算项羽真的把玩印玺,迟迟不予颁发给功臣,也可能并非出于吝啬或妇人之仁,而是有重大政治考量。秦末起义领袖几乎都赞同分封诸侯,基于奖励军功的原则,项羽也分封了。但作为秦末起义一度实际上的最高政治领袖,项羽当时的政治地位,加之他的贵族家庭背景,都令人有理由认为,同后来刘邦身边的张良一样,项羽会比其它起义军首领更直接意识到分封制的重大政治弊端,即不利于他个人的正在浮现的霸业,不利于想象中他的王朝的长远政治利益。因此项羽不愿分封,完全可能因为他看到了分封的危险,只是他没有能力改变当时众多起义将领的利益期待。韩信作为一个军事将领,不是一位政治领袖,平民出身,而不是贵族出身,这种地位、身份和受教育程度,都使他不大可能从其他角度理解项羽。
我不坚持我自己的解释就真,因为被解释的这件事,项羽把玩印玺,究竟有无都没谱。我只是说,在理解任何文件或他人言说时,一定不要忘记叙述者,要看谁说的话,对谁说的话,以及说话此后的言行,要理解说话者的利益所在,理解不同行动者的以及同一行动者在不同位置上的不同政治制度考量。对项羽这一点的理解,虽然不高大上,却多了一个理解这个问题的视角。屁股指挥脑袋没啥可笑,真正可笑的是对此不加理解的批评和嘲笑。
个案研究是为了理解,理解世界的道理,因此,个案研究只是起点。至于能否从个案研究中获得有意思的道理,个案研究本身回答不了,它最多也只是提供了供抽象的经验材料,或者说蕴含了这一点。要迈出那关键的一步,需要研究者的思辨能力,理论抽象能力,能从具象中抽象,从个案研究中抽象出关于真实世界的有一般意义的命题。
也举一个例子。明代地方行政官员海瑞曾总结了他的“司法”裁判经验,认为:
“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
许多学人都曾经引证海瑞的这段话并分析过,但结论都严重低估了其中的智慧,反而批评海瑞“以道德代替法制”,没有“数目字管理”的组织和技术,判案没有逻辑,只有道德上的充分理由,再借此断言中国传统社会司法是基于各方特殊社会身份采取不同裁决原则,意在维持由血缘关系、社会身份和道德品质支撑的社会等级制度,扼杀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商业动机。而在一个研究中,通过仔细辨析,我认为这只是海瑞用来处理疑案的一个经验概括,不但有道理,并且有一般的意义。我从中提炼了既具实证意义也具规范意味的命题,海瑞定理I:始终如一地依法裁判会减少寻租型诉讼;以及海瑞定理II:a. 在经济资产的两可案件中,无法明晰的产权应配置给经济资产缺乏的人;b. 在文化资产的两可案件中,无法明晰的产权应配置给文化资产丰裕的人。这提升了海瑞的司法实践经验,令其获得了社会科学的表述和经验的理论阐述,即具有了一般意义。
得承认,要从海瑞的描述中抽象出理论命题比较难,因为阅读海瑞时,人们直接看到的都是海瑞提到的当事人的身份,很容易被海瑞的例子误导,并进而误解了海瑞。我的经验是,在概括和抽象时,我们一定不要忘记,不能省略,个案中隐含的或明确的限定,忘记和省略也可能得出一个概括和抽象,但那不是值得尊重的概括和抽象,不但会误解前人或他人的实践,最重要的在我看来是误了自己,使自己失去了拓展和发展自己的机会。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如今的学术竞争都要求学术贡献,不少学人在文献回顾时往往有意无意地就忽视了前人举例时隐含的限定,这样看起来凸显了自己的学术贡献,其实是害了自己,因为不正确理解和概括前人或他人的研究,你就无法从前人或他人的研究中获得真正的智识启发,你错过前人已经累积的智慧,就会写下一大堆羚羊挂角甚至指鹿为马的文字。
再举一个例子,有关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括和理解。原文大致是,叶公对孔子说:我们那儿有个正直的人,父亲偷别人家的羊,他儿子出来作证父亲偷了羊。孔子说:我们那儿所谓正直的人,跟这不一样,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本身就是正直。今天有不少学人概括然后批评孔子或儒家主张家庭伦理高于社会规范和国家法律,把后代乃至今天中国社会中的某些徇私枉法现象都归咎儒家。若仅就字面看,这个概括也不算没根据;但我认为这中概括还是错了。错在忘记了,孔子是在讨论偷羊,而并没讨论一切不法行为,别人明明只是讨论一个具体问题,你先抽象一下,然后再推广一下,甚至无限制扩大,这就是树一个稻草人。就是通过低估孔子的智慧和道德情操,标榜自己的高明;贬低古代社会,来鼓吹现代法治意识形态。其实是把自己的脑残当成孔子脑残。
需要解说的是,为什么孔子这样的“圣人”会认为偷羊,不但可以,甚至应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因为在孔子那地,这不被认为是个大错,如果在这个或这类问题上过度强调国法高于家法,将之规定为普通人的社会义务甚或法定义务,就一定会损害家庭这个社会组织的最基本的单位,家庭的社会组织、规范和教训功能反可能因此弱化,从而导致社会更加无序和不安。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孔子赞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我这个解释并不是能自圆其说,因为,历史上儒家的观点从来都是,“大义灭亲”。换言之,小义可以不灭亲,能灭亲的义必须足够大。后来的历朝历代,诸如“十恶”这类犯罪,就都不允许亲亲相隐。
还得注意,在这个例子中,孔子并没直接用道理来反驳叶公,而是用自己那地的社会实践作为反例。这一点重要吗?也许不重要,但也许重要。如果对我有启发的话,这就是,孔子拒绝把自己那地的做法普遍化,来否认叶公那里的做法,孔子只说了自己那地的做法,这是一种非常温和的反驳。但为什么,这不仅可能因为孔子主张“君子和而不同”,还可能因为孔子主张“勿必勿固”,反对从一地的做法抽象出所谓的普世价值或普遍原理。毕竟孔子也只是听叶公说了这个现象,他并不知道在叶公那里还有其他什么社会约束条件,或其他情节,因此孔子很难直接断言叶公那里的做法合理或不合理。如果这些理解有道理,我们就会发现,圣人,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道德上的高大上,他永远面对实际,面对社会,面对质朴的人性,务实可行,目光长远,善解人意。
这提醒我们要力求把握理解世界上的丰富复杂的道理,任何抽象概括都一定要基于具体的事实,要准确并充分理解事件的具体语境。
这个世界上,有无数具体时空中的事件或文本,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研究个案。对于一个出色的研究者,几乎任何事都可能从某一特定角度启发他,对他来说,几乎无需预先选择个案。但只是几乎。研究者时不时都会有个案选择的问题,但是两个,而不是一个。第一,选择研究哪个个案,更可能有所收获,也更有意思。第二是选择哪个个案来表达自己获得的学术思考。这后者可以就是他研究的、令他学术觉悟的那个个案,很多学者就是这么的;但也有一些学者会选择另外的,他认为更合适的,个案来表达自己的发现。下面两节就分别讨论这两个问题。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因为学术传统和训练,开阔的学术视野,也不能保证你就一定能发现值得划拉两笔的空白,能发现有意思且有必要涉足的个案。一个不一定精确的替代是,就从社会热点问题中选。因为之所以成为社会热点,通常就可能因为其中有某些有意思的问题,有可能还是之前没有出现过的新问题,没有定论,因此各方才争执不下,需要讨论和分析。但应当注意,有些社会热点问题,可能有操纵者,故意惹出点是非,因此年轻学人要特别注意首先要了解一下事件真相,贴近一下事件本身,看看其中是否真的有有意思的问题。如果真要切进去,就应当努力从中提炼出一些稍稍有点学术意味的问题,而不是仅仅提交一个依据现有法律演绎出来的处置办法。有不少法律人往往会依据现有法律演绎出一个处置方案,因为这是社会热点,这些文字也很容易发表,通常也算“科研”成果,但其实没有超出这个事件本身的意义,事件一过,这篇文字就没有用了。要注意避免这种情况,主要是要对得起自己的努力。
一定要从热点问题中找到有价值的学术问题,通常也是可能找到的。因为热点问题通常就因为不是只要演绎一下法律或法理很容易就回答,还能让社会公众满意的。研究者一定要发现公众究竟争论什么,在喧嚣杂乱的争吵中,究竟争的是什么利益。但又必须注意,公众往往只关心一个合乎情理的处置,一旦处置结果基本合理,他们就不再关心这个个案背后的一般道理了;律师,甚至法官,通常也不大关心,只是关心其中的先例意义,以后可以照着做就行了。例如无锡的冷冻受精卵继承案件,大决觉得法院的判决还挺合适,就不争论了;但其中有学理的法律问题还在那里。在我看来,人的天性就是只关心问题的处置;只有学人才会关心这类争议问题中的道理,并通过展示热点个案中道理来介入热点,影响热点问题的处置,并因此可能将这个热点问题的道理转化为法律理性。就此而言,学人其实是挺“堕落”的——至少老子、卢梭和王朔是这么认为的。
我就曾分析过一些案例,如药家鑫案。我的核心观点之一是,尽管药家鑫的罪够得上死刑,但药家鑫是独子,且、因为药家鑫父母信赖了同时也受制于国家的独生子女政策,鉴于药家鑫父母已不再可能生育,判药家鑫死刑就不仅是对药家鑫本人的惩罚,客观上也是对其父母的惩罚——“绝后”,在中国社会层面看来,这还是一个还相当严厉的惩罚;因此有理由对非预谋、冲动犯罪的药家鑫从轻处罚;鉴于中国长期实行独生子女政策,药家鑫案中凸显的这一原则,对于这类死刑判决,有理由作为一个普遍性的从轻处罚的考量。这一观点及其论证,对错和分寸都还可以争论,但其意义已超越了药家鑫案本身。
还有对李丽云案的讨论。当时,许多人争论的都是,在患者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患者及其法定监护人拒绝签字手术,可否允许医院,不顾患者及其家属的拒绝,强制实行手术救助患者生命。这些人关注的是如何处置一个特例,关注的是其中的道德责任,但忘记了对于法律人来说必须关注的是制度,即医院为什么要有患者知情同意的原则,为什么必须作为一个制度予以坚持,以及这一制度的中国实践方式(即常常由患者家人而不是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的合理性,即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强行救助患者极可能失败,因此面临巨大道德和经济责任风险,应如何通过法律予以制度化的风险配置。这篇文章将一场高大上的道德口水仗转化为一个认真细致的学术讨论。
许多人都可能从一个事件或案件获得启发,甚至其中也真得有学术意义,但他们没义务或没有必要发表,只要自己明白道理就行了;如果真要传播,也就对熟人、亲人讲几句就可以了。但对学人,至少对那些还有学术晋升或绩效考核压力的学人来说,他的工作同学术发表就常常联系起来的。他希望清楚无误且有效表达自己,希望能让最多的受众明白,这对他的职业生涯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即便他已经有了职位,没有晋升或考核压力,但对于那些总是希望别人分享自己研究发现的人来说,也会是一个重要问题。这不必然,但很可能会引出,至少对于一位聪明精细的学人来说,另一个个案选择问题,即选择哪个个案来更有效地表达自己;换言之,他可以,也完全可能,放弃令他觉悟的那个或那些研究个案,而选择一个在他看来,最容易为广大受众理解和接受的表达个案,来表达他自己。这印证的是孔子的“今之学者为人”的道理。
但科斯之所以那个晚上能说服当年芝加哥大学经济学系的各位学术大佬,很重要的一点,在我看来,就因为科利用的那个个案更直观有效表达了他的思想;如果科斯当天是用后一篇文章中的牧草和庄稼的例子,或是糖果厂与医生的例子,很有可能,那天晚上,科斯就说服不了其他经济学家。
这个例子好在什么地方呢?让我们看看。一个人的行为常常会影响他人,好的或坏的影响,这就引发了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或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的分歧,因此经济学有了外在性这个概念。在科斯之前,经济学家一般认为,政府应当干预无效率的或负的或坏的外在性。例如,一家工厂污染邻居,邻居的损失本来应当算在这个工厂的社会成本内,但工厂只算自家用货币支付的那些生产成本,即该厂的私人成本,不额外偿付他人受污染的损失,所谓社会成本就是该厂的私人成本加其邻居受损的那部分。要避免这二者的分歧,科斯之前的经济学结论是,政府要多征工厂的税,促使其减产,或是政府强迫工厂赔偿邻居的损失。在这类例子中,造成污染的工厂是坏人;邻居是无辜的受害者,是好人。日常生活经验中,一些法律分析中,法律救济也按照这种好人坏人的分类来配置。
科斯的了不起,同时也是幸运,是他找到了一个例子来挑战这个观点。在《联邦传播委员会》一文中,科斯发现,二十世纪初,美国东部渔民出海捕鱼,用收音机收听天气预报,联络家人,但每艘船的收音机频率必须相互不同才可能。只是在没有无线电管制的情况下,不同渔船就可能使用同一频率,互相干扰。科斯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将频率定为财产,由市场决定谁有使用权。这个例子在张五常看来是“千载难逢”,就因为这个例子中没法说谁是好人坏人。我的无线电频率干扰你,你的频率也同样程度地干扰我,不仅相互都不知名,而且相互间也不知道对方是否使用以及何时使用了某个频道,因此就没法说谁对谁错,谁好谁坏;这就使得先是经济学人,后是法律学人,避免了他们沿袭已久的思维,分好人坏人,看是谁“侵扰”了别人。科斯因此成功让学人不带前见地看到了权利的相互性问题。
这个联邦通讯委员会案的例子,太纯了,不可能有其他解释,也不允许其他解释。而如果是其他个案,无论是工厂污染邻居的问题,还是糖果厂机器声影响医生听诊的问题,人们,包括经济学家,都很容易陷入谁先有权利的问题,因此立刻就把道德伦理前见带进讨论中了,就会讨论谁伤害了谁,而不是权利的相互性。沿着这一思路,人们就会寻找制度和法律救济措施,在这条路上,不自知,不反思,越走越远。科斯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归功于科斯明智选择了联邦通讯委员会这个恰当的个案来表达他的思想,首先引发了芝加哥经济学系认为科斯错了但“错的有意思”,因此邀请科斯来讨论,科斯由此才有机会舌战群儒,最终大获全胜。退后一步说,即便当初科斯并没想过一定要选择,只是碰巧选了,电台频道这个例子来表达自己的发现,这个例子也还是告诉我们应当注意选择恰当个案来表达自己的发现或思想。
因此,也可以反思一下前面提及的海瑞遭遇的误解。海瑞被后人误解,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海瑞用的例子都不中性化,很让现代读者从一开始反感,因此就没有心思去关心那背后可能的道理了。
我自己的研究也有这样的经验。秋菊的文章之所以有影响,是因为当时许多人都看过该电影,多少也分享了秋菊的困惑,这就使我在指出中国法治的问题时,尽管法治意识形态专家拒绝承认秋菊,却还是令普通人从秋菊的困惑中看到了中国法治在农村的复杂性。乃至秋菊如今几乎已成为一个符号了。又如关于抗辩制改革在中国农村适用的局限,很多理论分析论证都有效果,但有限;但法官在像农村当事人双方解说“法庭辩论”时,“可以吵架,但不能骂人”,则突出展现了抗辩制在农村面临的困境。即便一些学者始终拒绝承认,但面对这个例子,也只能顾左右而言他。
就这个意义上的选择个案说,就是要尽可能用一个最生动最强有力的个案来说明道理,一定要避免用多个例子说明一个道理,那是重复,而不是推进。即便有时在一篇文章中不得已,也可以用多个个案,但说理上也一定要有所推进,至少相互间要互补,否则毫无意义。
最后还讲两句。第一,也不必太强调个案研究的独特性或作为方法,乃至神话了个案研究,编出一套一套的,学术化的最大悲剧是最后你反倒不敢也不会研究问题了,你太希望按照某种程序来做了。邯郸学步就是这种教训。事实上,个案研究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尽管没有专门的学术讨论,之前在现代中国也非常普遍,毛主席等中共领袖都是高手。毛命其名为“解剖麻雀”,屡屡论及。我们完全可以吸纳前人的许多这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