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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国家传来大消息!请迅速将这份防骗手册转给身边人!

2017-08-28 长江公益律师团
小编教你如何找律师:你需要找律师/打官司/寻调解/联系记者?听说这个平台都能搞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用金融业的行话来说是:理财产品有风险,购买需谨慎!


用白话来说就是:理财事后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受害者自己承担一切后果。政府会追查和清退资金,但不100%兜底。



不过,已经被非法集资案诈骗的受害者不要慌张,政府出台这个“不兜底”的条款,归根结底,是一种警示教育:普通投资者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远离非法集资!该帮受害者们清退的,政府是一定会尽全力清退给你们的。


非法集资案件大盘点


1

e租宝系案件

  

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累计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七百余亿元,未兑付金额三百七十余亿元。


2

昆明泛亚交易所案件


 2015年4月,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出现兑付危机,“日金宝”投资者的资金无法取回,7月,连投资者账户里的个人资金也遭到“冻结”。2015年12月1日,昆明警方对对昆明泛亚有色立案侦查。


3

中晋系案件

  

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上海市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截至案发,中晋系累计向2.5万名投资者非法吸收金额累计近39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52亿余元。


4

浙江龙炎电商案件

  

2016年3月,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杭州警方查处,根据警方调查,其公司成立仅仅才1年。

       

龙炎电商吸收了20余万名会员投资,被害人主要分布于浙江、江苏、安徽、山东、陕西等全国30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在100亿以上。


5

河北心未来涉嫌传销案


“新未来”成立于2015年6月26日,总部设在石家庄市植物园街普天大厦。截止2016年9月被查,该“平台”成立仅一年三个月,涉及人员已达159万,在涉及全国除西藏外的27个省份成立商务会馆344家,易货仓256家,需求专卖店5409家,涉案金额过百亿。


6

河北黄金佳案件

  

2014年9月18日,黄金佳投资集团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查,黄金佳集团在深圳、西安、重庆、大连等地开设分公司数十家,宣称全国共有3000多家“黄金佳”连锁店。报案金额53.6亿,报案被害人3.6万。


7

广东千木灵芝案件

  

全桂林于2013年以来先后设立“千木灵芝”等十多家公司,公司业务主要以灵芝种植和产品加工为主。至2016年5月被东莞警方查处,案件涉及金额41亿多元,涉及人数多达9万多人。

8

望洲财富案件

  

与其他案件稍有不同的是,望洲集团有多项实体业务,其中包括房地产公司。案件未兑付资金约27亿元,涉及人员13498人。


9

中技系成清波


中技系是A股市场资本大鳄,巅峰时期曾手握四家上市公司,恒立实业、ST成城、*ST国恒、*ST国创。实际募集12.5亿元,其中有11.24亿元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存款,共涉及579人。


10

E速贷案件

  

e速贷创立于2010年9月,注册资金9250万元,国内首批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总成交额超70亿。2016年5月20日,e速贷涉嫌非法吸引公众存款被查 。未兑付资金8.7亿,涉及人数2万人。


在频现的非法集资案件中

违法分子骗术花样翻新

经常根据所谓的投资热点虚构“优质项目”

高息利诱,骗人没商量

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

↓↓


1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1、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2、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3、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2

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1、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3、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3

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1、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2、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


3、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


4、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4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1、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2、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3、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四、利用互金平台众筹买房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

5

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特点


1、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2、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6

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1、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2、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7

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1、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2、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

8

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1、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3、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9

“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特点: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10

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1、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2、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防骗提示


1、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 


2、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及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3、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4、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


5、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以公开讲座、演讲等方式吸引投资;


6、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方式宣传、推介“投资项目”;


7、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


8、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


9、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



非法集资通常

编造虚假项目

承诺高额回报

虚假宣传造势

利用亲情诱骗


广大朋友们

务必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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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法律

编辑 | 朱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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