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瞧不起百度!
以下文章来源于芥末财经 ,作者罗昌平
题记: 我们能批评百度吗?当然能,假如你有20万的话!前几天,百度起诉罗昌平侵犯名誉权案宣判,我很不理解法院的逻辑:为什么要这样纵容百度这样的公司?
后来渐渐想通了,或许百度找到了一个很好的理由为自己辩护,像鸿茅药酒一样:我是民族企业!我提供的是民族思想纯洁所必须的信息筛选制度,这个很民族主义!~当然,我趁机捞一点钱,也情有可原!
算了,还是先看看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是如何说的吧!
原标题:我瞧不起百度,已经上诉并反诉
文 / 罗昌平
百度诉罗昌平侵犯名誉权纠纷案,第一个回合结束,我输了,输得有点惨。
一审法院判决,要我赔偿百度经济损失12万元,支付律师费、取证费6.18万元,再加上2万元案件受理费,共计20.18万元。
这还不包括我花掉的律师费、取证费和差旅费。尽管这笔钱对我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但既能切身体验中国的司法实践,又能周知天下百度多么无良,这是一种荣光。
从近来亲朋及陌生朋友发来的问候,我觉得这笔钱花得不冤,毕竟20万元的广告费未必有这样的效果。针对百度的种种劣迹,我会连续发起公益诉讼。
容我先大体回顾一下这场战争的起因——
百度与今日头条作为竞争关系,交锋已久。2018年1月29日,今日头条宣布,对百度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资本一旦成势,恒具扩张势能,沾染权力的不良习性。我对权力与资本的怀疑与监督,一视同仁。
大概同期,社交平台“脉脉”爆料,百度内部架构再次调整,成立了内容生态市场部,主要工作是整合公共关系、政府资源,打击百度在信息流领域最大的竞争对手今日头条,内部代号:“打头办(打击今日头条办公室)”。
1月23日,我实名发布一条微博,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文字内容:“百度有一个‘打头办’,因为表现好,年终奖5个月奖金,厉害……”三张配图,为聊天截图。
本图仅用于陈述事实
这23个字并无任何诋毁侮辱之意;三张截图可以从其他网站找到,而且发布于我的微博之前。如今,每个字价值超过1万元。
2月5日,百度公开宣称,已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中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500万元。一同被起诉的,还有新浪微博的运营主体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此后,作为被告,我享受到一些“秦城游客”才有的快审待遇——如果你不是律师,没有当过原告,就无法体会在北京的法院需要多久才能走完一审流程。
3月21日证据交换,3月25日开庭,4月初给法院打电话补充提交新的证据时,法院方面表示判决书已经写好了。经过律师抗议争取,法院方面在4月27日组织了一次补充质证,5月14日判决书制成,数天后快递到律师手里。
百度在自己的主场鲜有败诉纪录,从诸多判例和这样无微不至的司法过程,我对自己的劣势心知胆明。
在这场势力悬殊战争中,我的律师徐凯、王双京尽心尽力,展现了很强的专业能力。但无力回力,一审不少事实的认定,令人匪夷所思,也远超我们的想象。
“打头办”不是我捏造出来的
早在2017年1月20日,财经杂志刊文《百度巨变:陆齐来了,马东敏也来了》称,“百度高层对《财经》记者表态说,百度已直接对标今日头条。一年内打趴他。”
此后,多家媒体或网络平台对此进行转载、评价以及跟踪报道。“打趴他”与“打头办”涵义接近并相关,并不具有贬损涵义。
2018年1月8日,自媒体“开柒”在包括百度百家在内的多家平台发布《百度最大的敌人,其实是滴滴》:“据说百度现在专门成立了一个打头办来针对今日头条,那未来会不会也搞个打滴办呢?哈哈”。该文传播甚广,百度旗下的91门户也主动转载。
1月10日,知名自媒体“青龙老贼”在多家平台发布《听说百度有个“打头办”?》,对“打头办”的背景、百度和今日头条之间的竞争关系做了详细分析,获得广泛传播。百度百家即是此文原发平台。
直到本案庭审之时,上述文章仍然在百度百家、91门户上存在,百度既未辟谣,也采取任何措施处理。
此后我在微博上陈述“打头办”及相关情况,有合理可信来源,并未虚构事实,且行文毫无诽谤、诋毁之意。
微博禁言期限覆盖本案全程
一审法院认为:“该博文内容在本案证据交换期间仍然在网上传播,罗昌平并未自行删除该博文内容,而是由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删除处理。”这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罗昌平微博账户自2018年2月27日晚间被禁,期限长达三个月。起诉之初,百度将我和微博运营主体微梦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
2018年3月21日证据交换之前,我已不具备微博操作条件,微梦公司在证据交换之前已经对此采取断开链接措施。尽管我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为免诉累,已当庭表示愿意删除微博,庭前也试图采取删除措施。
此次证据交换后,百度撤回对微梦公司的起诉。三方当庭就此做过确认,且记录在案。而最终的判决,却无视这些事实。
我的律师两次当庭抗议的细节,应当一提:
一是3月21日第一次证据交换,法官提议当天接着开庭,因时间过于仓促,我方强力拒绝;
二是4月27日补充质证,百度一名管理者本来答应到庭作证,后来临时变卦,法庭电话确认时将其口述的“百度没有打头办”直接写入庭审笔录,徐凯律师抗议并拒绝签字,僵持良久,删除此话后才完成这一程序。
举证任务过重
一审判决对于微博用户课以过重的举证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一审判决认为:“罗昌平未向本院提交其所传播事实的充分依据,其提交的所谓事实依据并非权威消息来源,至其发布文章时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其所述属实,涉案文章的相关言论已构成虚假事实陈述”,“即使涉案博文的确是罗昌平转载自他人的文章,也因其未披露转载情况而视为放弃转载人身份所应享有的相应注意义务的豁免权利。”这些认定违反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微博具有碎片化、短小化的特征,与广电报刊等公共媒体存在差异,因此其承担和履行的注意义务应当有所区别和克减。对微博用户课以过重的注意义务,辄以未写明转载视为放弃转载者的豁免权利,不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公众人物、公众企业对公众的言论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但主要是针对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的评论性言论,并非对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传播也具有容忍义务。”这一理解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精神。这一容忍义务恰恰在于,即便针对公众人物、公众企业的批评、质疑存在事实上的瑕疵,给公众人物或者公众企业造成了轻微的损害,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相关公众人物或公众企业亦应当予以容忍。
同样是海淀区法院,在2014年方舟子和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中,判决书写道:
“由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决定,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以保证公民在涉及公共事务的辩论中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公众人物,享受了较多的公众关注及相关便利,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也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对引用、转发的他人微博……引用人、转发人不明知也不应知其内容构成侵权的,其引用、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
这个变脸有点快。
赔偿数额过高
一审法院做出12万元损失的理由是,“涉案微博内容对百度网讯、百度在线造成负面评论,足以阻遏遵纪守法的利益相关第三人与其发生正当交易联系,从而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两公司的经济收入。”
在法庭上,百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所谓“打头办”在网上的传播,我只是转载、引述,既不是原始发布者,也未对百度做进一步恶意解读,由此认定经济损失12万元人民币,严重偏高,明显失当。
判决书却将百度描述得如此强大,一条不带任何攻击目的的微博,却让它损失12万元,岂不自相矛盾?
另外,维权损失认定同样存在错误。百度两家公司在庭上仅仅提交一份公证书作为证据,却对应六张公证费发票,金额共计11800元,这被法院全部认定为合理维权支出。百度未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一张来由不明的5万元发票全部认定为维权支出,也是明显不当。
上诉与反诉
然而,比我败诉更坏的消息,是百度医疗竞价排名的悄然回归。
回溯2011年,以韩寒为代表的50名作家集体维权,控告百度文库侵权盗版,以贺卫方为代表的15名法律人发布百度涉嫌侵犯著作权应追责的声援书。
再往后,有许多经典案例。最近几年,包括以魏则西为标志的事件,均将这个利维坦的污点不断呈现。
我的作家朋友陈文伍,起诉百度侵害著作权案已到第五宗。他当过原告又当过被告,在海淀区法院看到“百度人民调解除委员会”的纸质宣传手册,一时懵了。
陈文伍说,这感觉就好比是在百度自己开的法院里,跟它打官司。
“百度人民调解除委员会”
百度自称这是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也是百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创新性尝试。对于我跟百度的这起纠纷,没有看到百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踪影,我也不知道它曾在什么场合出现。
关于本案,我已委托我的律师徐凯提起上诉。无论结果如何,我不会放弃公共表达的权利,我们一如既往监督权力与资本,否则就真的活成“木头人”了。
同时,我计划对百度发起多宗反击诉讼,目前已完成取证,选择的法院当然不再是百度的主场了。
这是一场持久战,我会奉陪到底!
你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你认为百度可以被批评吗?
如今,你还敢随便批评吗?
OR,我们该换什么样的方式批评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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