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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 正义的背后,究竟是哪位律师在艰辛努力?

尚权刑辩 法律先生 2019-12-23

来源:尚权刑辩 张宇鹏

整理:法律先生



是一个奇迹般的电影,还没有正式上映,就已经火遍朋友圈。别看封面笑得那么灿烂,相信我,你看着看着就会哭起来,扎着心的那种……


不想含糊,这是这两年里最好的国产片!没有之一!!!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这样的电影居然来源于这样的一件真实事件!电影里的主角程勇,原型人物叫陆勇。陆勇是谁?他是中国抗癌药代购第一人,一起当时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 他是犯罪嫌疑人,但他也是英雄!



电影讲的就是他的故事:


一个卖印度神油的老板程勇(徐峥饰),过着糟心的生活,但直到一个白血病人吕受益(王传君饰)找到他,想让他从印度代购一种叫格列卫的药。这是印度的仿制药,瑞士原药要卖40000一瓶,而印度卖只需要500元。


他开始了这桩生意,从印度代购,卖给国内的白血病人。直到警察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逮捕了他。当他被抓走的时候,路的两边挤满了白血病人,大家纷纷摘下口罩为他送行。


他被病人成为“药神”。这一案件,但是引起了巨大的轰动:贩卖一款救命的药,为什么会成为罪犯?所幸,在大家的关注下,在律师的努力下, 在司法机关的公正下,陆勇被无罪释放。


当大家都在关注这一电影的时候,谁知道是哪一位律师为其辩护,并帮他赢得了最后的胜利呢?当时的舆论纷纷,但是大家都意识到,陆勇被定罪,几成定论。


但是谁人,如此厉害,扭转了乾坤,为这一令人扎心的悲剧,迎来了一个令人温暖的结局?!


他就是陆勇的辩护律师,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张青松、张宇鹏律师!


 ▲ 当年刘晓庆案,庭审后的张青松律师




陆勇案诉讼进程

 

陆勇,男,江苏省无锡市人,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2013年11月23日被阮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经阮江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2014年12月22日,陆勇委托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张宇鹏为其辩护。随后,张青松、张宇鹏律师赶到沅江市,跟法官交流意见,向法院递交了对陆勇采取逮捕措施不当的律师意见。

 

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撤回起诉;同日,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沅刑初字第267-3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5年2月15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张青松律师、张宇鹏律师在公开审查程序中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从接受委托开始,历经53天的时间,张青松律师与张宇鹏律师,以无可挑剔的专业辩护,以及背后艰辛的努力,终于换来了2015年2月26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

 

▲ 张青松律师


律师们的精彩辩护意见(整理简要版)

 

辩护人认为陆勇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因此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

 

侦查机关沅江市公安局认为陆勇为印度鑫诺(cyno)公司提供账户吸收销药资金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即“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辩护人认为陆勇主观上不存在销售假药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

 

(1)陆勇主观上不存在销售假药的故意

 

2013年3月份之前,中国白血病患者购买印度药物是通过在网上填写购买信息,并将资金汇入鑫诺公司在中国开设的账户,鑫诺公司收到药款后,以快递的形式将药物给付患者。2013年3月后,因中国银行系统升级,导致鑫诺公司无法操作银行账户,才请陆勇帮忙开设账户,用于收取资金。陆勇开设账户的行为,既帮助了白血病患者购买药品,也方便了鑫诺公司收取资金,为实现药品的销售与购买搭建了桥梁,陆勇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并未获取任何报酬,也未获得任何其他利益。

 

陆勇在供述中多次表示,其行为是出于白血病患者群体之间的互相帮助,他向病友推荐药物、帮助病友购买药物都是为了使病友能得到质优价廉的药物,使病友的生命得以延续。同样他帮助鑫诺公司开设账户收取资金的行为,也是为了帮助病友得以实现购买药物的目的。鉴于白血病患者这一群体的特殊性,患者之间的互助行为是这一群体最基本、最直接的行为,因此陆勇的供述真实可信。陆勇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帮助鑫诺公司收取了药款,但其目的完全是为了帮助白血病患者购买药物,其主观上不存在销售药品的故意。

 

(2)陆勇客观上不存在销售药物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陆勇并非鑫诺公司的员工,其与鑫诺公司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也不是制造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关系,更非销售商与代理商之间的关系。

 

销售的意思即是卖出货物,其目的就是获取利润。本案中制造和销售药物的是鑫诺公司,陆勇本人既不生产药物,也不代为销售药物,更没有所谓的货物可以出售。事实上陆勇从未经手过涉案的药物,鑫诺公司销售药品所得资金也从未进入过陆勇的个人账户。陆勇的行为在本质上与银行的转账或快递公司递送行为一样,银行在收取转账费用的同时,使鑫诺公司实现了收取药款;快递公司在收取服务报酬的同时,使鑫诺公司实现了给付药物,但不能因上述行为帮助实现了药品的销售,而认定其是销售行为。

 

(3)综上所述,陆勇在本案中实施的所有行为均系出于白血病患者之间的互助,他的行为也并未触犯任何《刑法》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陆勇通过自己的行为,帮助众多白血病患者获得了质优价廉的药物,使众多白血病患者的生命得以延续,他以一己之力在困难重重中为中国白血病患者开启了一道希望之门。陆勇的行为应当得到赞扬和肯定,而非追究其并不存在的刑事责任。



 

最终的胜利!

 

沅江市检察院经将本案公开审查后,于2015年2月26日决定对陆勇不予起诉。

 


▲ 当他在回望之时,他渴望的是法律的公正!

所幸,因为张青松、张宇鹏律师的努力坚持,

他与法律,都获得了正义!



为何张青松律师如此厉害?

他成功的奥秘是什么?

他藏着的刑事辩护秘笈还有什么?

他还能给你在刑辩之路启发什么?

或者,他是如何看待刑辩的未来?


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一件事:

史上独一无二的行走中的刑辩研修班,

张青松律师带队,即将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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