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上班时间发了条无关工作的朋友圈,结果发布、点赞、评论的人均被诫勉谈话。前段时间,某地“公职人员上班发朋友圈被处分”的通报引发网络热议。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有的不敢问责、不愿问责,有的不会问责、滥用问责,还有的搞选择性问责、“拍脑袋”问责……哪些问责乱象最常见?背后暴露了什么问题?
问责是党组织职责所在,然而现实中,一些地方问责却成了“烫手山芋”,只要不是上级领导督促或迫于舆论压力,就“睁只眼闭只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比如,华东某市一慈善项目长期存在违规经营等问题,市民政局两任局长及多名领导干部与项目投资人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但该市仅查处了直接违纪的市民政局局长等相关领导干部,未向上追究领导责任。经上级督办后,该市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和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才受到问责处理。
问责成为哑炮、空炮,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没有认识到失职失责问题给党的事业带来的不良影响、对群众利益造成的损害,或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生怕问责给当地“抹黑”“添乱”。对失职失责者放任自流,不敢问责、不愿问责,说到底是不担当的体现。当问责只停留在纸上写写、嘴上喊喊,制度的约束力就会打折扣,倒逼责任落实成了一句空话,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纪违法问题的产生和蔓延。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必须提高站位、端正态度,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问责工作,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但从媒体报道中不难发现,一些地方避重就轻,出现问责下级代替上级、问责一般干部代替领导干部等倾向。问责时找“软柿子”捏,问副职、下级责任多,问主官、上级责任少,最后很容易变成“找背锅人易,找负责人难”。这无疑违背了权责对等原则,靶心偏离,该负责的人却没有负起责任。这种问责既难以令基层干部心服口服,损害问责工作的公信力,又因“板子”没打到重点,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为此,问责必须抓住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多从上面、从领导干部自身找原因、查问题,督促其真正把责任扛起来、落下去。
问责问什么,问责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可有的地方把追究直接责任的案件当成问责案件,有的把不适用问责条例的一般性工作问题也纳入问责范围,导致问责内容泛化,甚至闹出了不少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比如,某单位一把手违规组织并参与公款旅游,本该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追究其直接责任,却被当成问责案件处理并通报。又如,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喝牛奶被处理,某学校教师放假后到酒店AA制聚餐被通报批评,某扶贫干部因洗澡错过巡查组电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扶贫手册中写错两个标点符号被通报批评等。以上这些不属于问责范围内的问题被当成问责案件,造成了概念上的混淆。党员干部的直接违纪行为,工作上的小小过失,甚至不属于过失的行为,都被一股脑地装进问责的“筐”里,如此上纲上线,既暴露出问责主体政策水平不高,对问责事项心里没数,又不免让人感觉问责本身也有形式主义的嫌疑。
如果问责不做区分,看似严抓严管,实则越俎代庖,管了多余的事、荒了自家的田,结果影响了问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容易寒了干部的心。问责既不能缺位,又不能越位。问责问的是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既不能将一般干部纳入问责范围,也不能将其当作推动工作的行政手段,替代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正所谓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实践中应准确把握问责的科学内涵,防止泛化、扩大化,在精准问责上下功夫。
问责,体现的是全面从严,本应成为督促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加压器”。但在实践中,一些混淆责任界限的问责,却成了一些领导干部减免责任的“缓冲带”“减压阀”。比如,有的以党组织责任代替领导干部个人责任。华东某市在党建工作督导中,发现该市相关部门存在落实基层党建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仅对党委(党组)进行了通报批评,无一名相关责任人受到问责处理。责任界限“傻傻分不清楚”,其实质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不敢动真碰硬。一些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怕得罪人,在此想法的驱使下,问责往往降格以求,虚晃一枪、高举轻放,以组织处理替代纪律处分,以批评教育替代组织处理。比如,西南某镇长期拖欠扶贫项目补助资助金,造成移民搬迁工作严重滞后,影响恶劣,但仅对该镇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作批评教育了事。同不问责的相比,这种方式更有“技术含量”,表面用了问责手段,实则帮助问责对象逃避责任、减轻惩罚,不但起不到教育警示、压实责任的作用,反而容易养痈遗患,把小毛病拖成大问题。问责工作应当分清责任,分类追责、照方开药,该负什么责任就问什么责任。只有真刀真枪、较真碰硬,问责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问责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该不该问责、问谁之责、问责程序、问责结果,均有严格的遵循,这个遵循就是党章、问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然而,个别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片面追求问责数量,不顾实际情况和问责的规范要求,一有错就问责、一问责就动纪。比如,西南某地曾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该追责的部门本已明确,但县领导觉得问责范围不够广,不足以体现问责决心,于是把本无直接关系的部门也列入问责名单。更有甚者,一些领导一生气就问责,想问谁的责就问谁的责,说免职就免职。主观臆断、任性而为,此种问责背离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法规观念淡薄、程序意识不强。搞“拍脑袋”问责、凑数式问责,长此以往,基层干部便不再把问责当回事,问责成为不痛不痒的儿戏,严肃性和威慑力也就无从谈起。在一些基层单位,被问责甚至成为“家常便饭”,为应付上级的多种问责、多次问责,不管谁的责任、什么责任,由班子成员轮流分担。问责是个精细活,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情况,做到不枉不纵,一把尺子量到底。
问责是手段,不是目的,激发责任担当、推动工作落实才是问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从一些地方、部门的情况看,一问了之甚至以问责代替整改的现象值得警惕。某地一位干部反映,上级部门一次检查考核过后,当地把问责作为解决问题的“开路先锋”,所谓的抓整改只是问责了几个人。至于问题到底该怎么解决,应该采取哪些措施,谁来抓整改,谁来督促整改,是否整改到位,却成了再无下文的“烂尾”工程。问责一问了之现象,折射出一些领导干部存在投机取巧心理,缺乏真抓实干的劲头,其根源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祟。表面上问责轰轰烈烈,实际中问题却“涛声依旧”“雷声大、雨点小”“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如此走过场,不仅让问责偏离了初衷、失去了意义,更会损害党的形象,使党和政府的工作失信于民。问责不是万能钥匙,也不是敷衍塞责的护身符,问责重在唤醒责任意识,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问题,要用整改落实的最终成果检验问责的实际效果。用好问责这一利器,必须做好“后半篇文章”,通过猛击一掌,给领导干部拧紧责任“发条”,督促其更好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综合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人民网、北京日报
责编:张明宇
编审:陈卫平 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