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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字经济”到“数据经济”,需构建现代数据产权制度

互动创造数据价值 华东江苏数据交易中心 2024-01-09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

我国《数据安全法》率先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数据要素”的制度内涵,《数据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以上立法确立了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的三大法律制度,一是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这项制度明确了“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而不仅仅是“数据权益”;二是在确立相关主体与数据有关权益的基础上,明确了国家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三是明确提出,要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中央深改委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确立了数据要素市场的四大规则体系: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这四大规则体系的基石是“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制度是在“数据安全治理”基础上确立的三大支柱,顶层是“数据经济”。这意味着,2.0数字经济是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据经济”,而不是“数字经济”。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数据的法定含义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由此,数据产权制度最大的特征是“去所有权化”。要深刻理解《数据安全法》确立的数据的内涵和外延,数据是数据处理者在运营中以电子或其他方式“收集”和“产生”的对信息的记录,因此,不存在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置)问题。现代数据产权的核心要点是推动数据持有权和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有序分离,确保数据在安全治理基础上充分利用和交易流通。至于数据的分配制度,应当由数据要素市场评价其贡献、按照贡献决定报酬。

构建现代数据产权制度,建议在国家层面考虑以下五大维度。

维度一,应当依法承认和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界定数据要素市场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维度二,应当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转移由其促成所产生数据的权利;

维度三,应当依法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依法确认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付出和收益权,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相关权利;

维度四,应当构建公共数据、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制度;

维度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企业数据,只要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内容,应当由企业享有数据持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确保企业投入的劳动等要素资源获得合理回报。

来源: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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