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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3号文到43号文,银行还能不能给地方融资平台贷款?

2015-10-22 信贷白话博主 信贷白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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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43号文是指国发[2014]43号文,文件的名称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发文时间是2014年9月21日。


这个文件剥离了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的融资渠道只能是:1、采用PPP模式;2、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第二个43号文是指银监发[2015]43号文,文件的名称是《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文时间是2015年8月10日。


这个文件允许银行对于平台公司承担的重大工程项目发放贷款。


两个文件前后差不多1年时间,但在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态度上,有很大的不同。


银行能不能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2014年43号文的表述是: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2014年43号文还特别提到“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相当严厉!


而2015年43号文的表述则是:

“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其承担的重大工程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予以信贷支持”。


对于什么是“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2015年43号文则没有明确,只在文头说,发文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在文后提到:“发改部门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和指导,建设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进一步健全项目清单,搭建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平台”。


这是不是说,上了发改部门的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的,就算“重大工程项目”,银行就可以贷款?


哪一级的发改部门呢?省级的可不可以?地市级的呢?口子要开多大?


至于重点领域,如果援引国发〔2014〕60 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的表述,那可是“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范围可是大了去了。


国发60号文的权威性毋容置疑,因为它是国发。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政策,在这一年间,发生的变化是渐进的。


2015年5月11日颁布的国办发[2015]40号文,首先放开了融资平台“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


此文明确了融资平台的概念:“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也就是说,融资平台的认定指标有两个:政府出资设立、且承担政府融资功能。


“在建项目”是指:在2014年9月21日之前,已经完成核准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存量融资”则是指: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授信。


对于融资平台的“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银行要继续按合同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


从违规提供融资要追究责任,到此文对银行盲目停贷要打板子-----态度已经有所变化。


但是,国办发[2015]40号文仍然强调,对于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需求,应通过PPP模式和发行政府债券解决。


不过,关于PPP模式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角色,政策态度也很快发生了变化。


在第一个43号文颁布之后,财政部紧接着发布的《PPP操作指南》中规定:"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国有企业"。


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国有企业。——这一规定是有道理的。


因为,中央政府本轮推行PPP模式的目的之一,就是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并形成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的契约关系,而本级政府的融资平台则起不到这样的作用——它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基本等于自己跟自己签协议。


但是,这一规定,在2015年5月17日下发的国办发[2015]42号文中,已经松绑:当地的地方融资平台,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的PPP项目,只是,这个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条件就是:

1、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

2、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

3、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


这三个条件,也是2015年43号文,放开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条件。


至于前后两个43号文,为什么出现这么大的转变?前一个43号文出台的时机是否合适,后一个43号文出台有什么必然性,我在前面的文章中都有分析预测,也被现在证明是正确的。详见《新来的领导是否押对了宝?》、《棋,本来是这样下的———谈"贷存比"、股市以及"走出去"》《最惊恐的日子,国家队溃败:我在7月8号那一天》等。 在此不再赘述。


其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政策,是应有之义。在商言商,我们需要做的,只是前瞻性地预测,把握政策机会,防范合规风险。可参见我的《如何看待和防范PPP项目的合规性风险?


不能简单地认为,从43号文到43号文,是一个轮回。毕竟,2015年43号文,银行可以贷款的对象是转型后的前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如果转型到位,它们已经不是融资平台了。


需要提示的一点是,我在前面的文章中说过,银行要做好PPP授信业务,就必须给政府提供有技术含量的服务,并紧盯财政局。现在要加一句了:还要紧盯发改委。因为,假如,后一个43号文,以各地发改委的清单,作为判别"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的依据,那么银行信贷部门,现在就得赶紧去发改委,第一时间了解哪些项目可以进清单,以便掌握营销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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