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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要来了!普查对象有这些权利和义务


注意注意!

5年一次的全国经济普查要来了!



今年

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为什么要进行这次普查?

普查如何实施?

普查对象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来,

一起跟随交通君来看看这份权威解读吧~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


此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就是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普查对象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简而言之,就是除第一产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时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2017年是普查的筹备阶段,主要是研究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


2018年是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订和部署普查方案,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等;


201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


2020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普查实施保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为加强对这次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


国务院通知要求,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获取的资料不得泄露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因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普查要求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普查技术大突破


此次普查,将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那么

如何辨别来访者是真的普查员?

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若有违法行为,

如何举报?


请滑动下方文字,

查看我省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的

原文公告


↓↓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四次

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此次经济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于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科学指导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8〕6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2018年7-8月编制清查底册并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9-12月实施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准备工作;2019年1-4月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5-12月开展经济普查数据审核、验收,质量抽查,数据汇总、评估、发布工作。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执行普查登记工作。普查员将使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PAD)进行入户登记,所有普查对象应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为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和相关财务报表的准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用于经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如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省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举报电话:028-87042728)。


  特此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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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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