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起实施!我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最新办法出炉
为进一步完善
我省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
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
我厅组织修订了
《四川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川交函[2019]245号)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0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
《四川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川交发〔2012〕73号)
同时废止
《四川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川交函[2019]245号)共九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等级划分、质量信誉考核、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监督管理、奖惩措施、附则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服务质量信誉优良的出租汽车企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领导全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企业管理、安全运营、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和加分项目等五个部分。
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企业管理、信息管理、安全运营、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和加分项目等六个部分。
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但未开展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加分项目等五个部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四章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在考核周期次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驾驶员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和服务质量监督卡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使用电子服务质量监督卡。鼓励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网上签注。
第六章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应分别建立出租汽车企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出租汽车企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电子档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制定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内部监督制度。上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纳入到对相关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中。对于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及时公布出租汽车企业和驾 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当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查询系统。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充分利用12328、12345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建立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或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AAA级企业、AAAA级企业、AAAAA级企业优先度或加分值应依次递增;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或申请延续网约车经营许可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或降为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
(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或降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将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可作为巡游车企业在整改年度内参加巡游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五)对在经营期限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可视情适当核减其巡游车经营权;
(六)对在经营期限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应当收回其巡游车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分别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颁发证书、标牌(式样见附件)。AA级及以上出租汽车企业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巡游车顶灯、车门外侧等显著位置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上标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等级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已评定考核等级降为B级: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二)发生两起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罢运、群体性对峙、斗殴等事件的;
(五)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开展随机抽查频次的重要依据,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应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巡游车服务质量监督卡上标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通过车载智能终端或电子服务质量监督卡等形式标注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上标注。
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及有较高奖励分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出租汽车企业优先聘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鼓励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考核等级与其薪资待遇、晋升、培训、辞退挂钩。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服务质量予以通报:
(一)因一次服务质量违规行为被扣10分及以上的;
(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计至5分及以下的;
(三)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计至0分后仍然被扣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一)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计至0分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四)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五)发生两起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
(六)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或煽动参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八)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九)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十)被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的。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并定期向社会曝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二)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四)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企业或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附件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证书式样
一、证书封面
二、证书内芯
三、标牌
更多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了解。
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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