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快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改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
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注意啦!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改啦!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六条中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修改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吊销”修改为“撤销”。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修正后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共六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从业资格管理、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从业行为规定、法律责任、附则。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部分)
(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五十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文档附件: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doc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doc
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doc
5.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doc
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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