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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施行!一图读懂《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日前,《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旨在建立健全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规范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共交通基本出行服务水平,助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规定》明确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领域的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并对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类别进行了细化,包括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同时,结合铁路、民航领域管理特点及公共交通企业运营实际,授权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细化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类别、具体公开内容和时限。


一、适用范围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领域的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交通企业,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运输经营企业和港站经营企业。

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运营的企业。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细化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类别、具体公开内容和期限。


二、信息公开方式


方式

主动公开

原则

便民实用

及时全面

1

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及时回复公众咨询

2

针对不同群体优化咨询服务

3

咨询窗口可以采取以下有关方式并注重融合

电话

网站

现场咨询

客户服务热线

移动客户端


三、信息公开内容



运营服务


安全防范



应急处置


权益维护


具体包括

↓↓↓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

运营线路、站点名称、服务时间、运行方向、票价、乘车(船)规则等运营服务信息。

乘客安全须知、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信息。

安全锤、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标识等应急处置信息。

企业服务监督电话、行业监督电话、投诉受理制度等权益维护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还应当公开:运行间隔时间、周边换乘、路线指示标识、服务质量承诺,以及站台紧急停车按钮、车辆紧急解锁按钮使用方法等信息。


城市轮渡运营企业还应当公开:载客定额、消防救生演示图、救生衣使用方法等信息。

道路班车客运、

道路客运站运营企业

企业名称、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票价、里程表、乘车规则等道路班车客运运营服务信息。

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道路客运站运营服务信息。

乘客安全须知、禁止及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信息。

安全锤、灭火器等应急设备设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标识等应急处置信息。

企业服务监督电话、行业监督电话等权益维护信息。

水路旅客班轮、

港口客运站运营企业

船舶名称、目的港、始发港、班期、班次、票价、乘船规则等运营服务信息。

载客定额、乘船安全须知、禁止及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救生衣使用方法等安全防范信息。

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用方法、安全疏散标识、消防救生演示图等应急处置信息。

企业服务监督电话、行业监督电话等权益维护信息。

综合客运枢纽内的

公共交通企业

枢纽内导向标识。

换乘路径。

集疏运路线图。


四、信息公开时限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因运营线路、站点等信息发生变更影响公众出行的,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实施之日3日前予以公开。

因交通管制、重大公共活动、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导致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开。


五、信息公开渠道


交通运输场站

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服务设施

网络平台

其他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渠道

公共交通企业可以通过文字、标识、图示、视频、音频等方式公开信息。



六、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铁路、民航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和监督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方式


明确相关部门对公共交通企业未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管理举措。

公众对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内容、时限、渠道等事项有异议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相关部门应当对公众的申诉予以受理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告知处理结果。


中国交通报社出品

设计:陈雪飞 廖芊


点击“阅读原文”看《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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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交通报、交通运输部

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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