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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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六个方面对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的审查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应符合相关财务标准、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等。二是注册资本实施托管。机构应在资金雄厚、管理规范、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进行托管,同时,细化动用条件,规范使用方式。三是职业责任保险足额有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并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足额性、有效性和连续性,不得违反规定退保或降低保障水平。四是商业模式合理可行,机构要全面评估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合理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计划等。五是公司治理完善到位。机构要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六是风险测试符合要求。对机构进行风险测试,综合考察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辨识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全面评估其风险状况。
《通知》是保监会根据新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按照“简政放权,以管促放”、“严把关口,守住底线”原则制定的,将通过严格前端准入为后端过程管理夯实基础,在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有序投资、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提升机构风险承担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通知》的要求审核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支持合格的申请人有序进入市场。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采取不予许可、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同时,还将做好配套政策制订、跟踪总结等相关工作,确保《通知》的全面实施。
附件1: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82号】
各保监局:
为切实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
股东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法人股东投资的,其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应不为负数。
法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二)法人股东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法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然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二)自然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三)个人信用报告;(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股东及出资应符合上述要求。
二、注册资本实施托管
申请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存入托管账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业务许可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
在取得许可证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动用注册资本。取得许可证后,注册资本应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处于持续托管状态,用途如下:(一)投资大额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的资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不得质押;(二)购置不动产,支出总额不高于注册资本的40%;(三)向基本户转账,用于与业务相关、经营规模相符的日常运营等开支;(四)其他资金运用。注册资本不得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任何手段抽逃。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未取得许可证的,可解除资金托管协议。
已取得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除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外)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注册资本托管,并自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
申请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运营资金。
三、职业责任保险足额有效
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承诺函,取得许可证后,应按规定足额投保并将证明提交保险监管部门,在许可证有效期间,每年度均应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并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不得违反规定退保职业责任保险或降低职业责任保险保障水平。
四、商业模式合理可行
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充分调研和论证,清晰定位,确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商业模式。提交给保险监管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发展规划(包括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其中,业务发展计划要聚焦保险中介主业,结合市场状况、技术实力、人力规模和管理能力等,合理预估未来三到五年业务规模;财务发展计划要全面考虑产品、佣金、税费以及效益等因素,审慎估算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利润分配方案等;风险管理计划要充分评估市场、技术、财务、合规等风险因素,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日常经营合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关联交易等风险点及薄弱环节,设计科学的风险管控制度及流程,形成完备的风险处置预案。依托专门技术、领域、行业开展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明显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五、公司治理完善到位
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保监会相关政策要求,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公司的性质、规模及经营区域,可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组织机构,并应在章程中细化明确其职责、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应职责明晰、履职到位,有条件的公司可引入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要符合任职条件。建立健全面向全体股东的、完善的财务等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等。
六、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规定接受风险测试。风险测试要综合考虑和全面了解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辨识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核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是否严格隔离并实现独立经营和核算,全面评估风险状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发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采取不予许可、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区域由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为全国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6年9月29日
附件2:《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请介绍《通知》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以来,保监会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力度很大,成效初显。例如,中介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专业中介重大事项变更审批等项目取消,兼业代理许可改为法人持证等。专业中介市场准入主要按照国家商事制度改革精神,由过去的“机构许可”变为“业务许可”,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同时,保险业发展政策环境趋好,发展前景广阔,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增强。因此,有意愿投资专业中介的单位和个人日渐增多,业务许可工作有序进行。
从近期实践看,专业中介准入和监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风险跨市场、跨领域传递的隐患增加。近来,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市场环境更加复杂,跨市场经营越来越普遍,风险逐步暴露。一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因其实际控制人违法开展理财业务被立案侦查,从而直接或者间接产生关联,监管部门目前已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二是业务许可申请暴露出准备不充分、软硬件不达标等问题。有些申请人对保险市场缺乏深入了解,未认真学习保险法律法规,在股东出资真实、法人治理及内控健全等方面与监管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三是专业中介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偏低。一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或者所谓“综合经营”,有的还大力销售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业务规模增长很快,风险因素逐渐积聚,但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规范经营意识、内部管控水平未相应提高。一些机构长年亏损,或者资金被关联企业长期占用,机构难以自身资本承担风险。一些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额度不足,不能充分发挥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专业中介业务许可条件和标准亟需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保监会相关部门于2016年7月开始起草《通知》。2016年8月,保监会分别邀请部分保监局和规模较大、代表性较强的专业中介机构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8月10日,根据业界意见修改后的文件书面征求各保监局意见。8月26日,通过保监会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制订过程中,积极吸收采纳了各方的合理意见。
二、《通知》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哪些原则?
一是简政放权,以管促放。简政放权要求放开放活前端,管好管住后端。同时,放开不是放任,管好不是管死。《通知》不新增许可项目,不改变先照后证流程,立足于对已有准入条件和标准的细化、补充、完善,对社会公开发布,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通知》提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注册资本托管、治理结构完善等要求,目的在于通过严格前端准入为后端过程管理夯实基础,实现从主要管机构到重点管业务的无缝对接,最终是为了更彻底和有效地放开准入。
二是严把关口,守住底线。防范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专业中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由于它涉及保单销售,面向大众,一旦发生风险,危害性和处置难度很大。而且,专业中介目前正成为社会投资热点及外部风险易传染领域。实施专业中介业务许可是法律赋予监管部门的从源头上防控风险的重要抓手。如果第一道关口管不住、管不好,后续监管压力更大,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会受到更大的危害。必须从制度和执行上坚持“严”字当头,在准入关口最大限度地消除隐患、守住底线。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从六个方面对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的审查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应符合相关财务标准、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等。二是注册资本实施托管。机构应在资金雄厚、管理规范、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进行托管,同时,细化动用条件,规范使用方式。三是职业责任保险足额有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并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足额性、有效性和连续性,不得违反规定退保或降低保障水平。四是商业模式合理可行。机构要全面评估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合理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计划等。五是公司治理完善到位。机构要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六是风险测试符合要求。对机构进行风险测试,综合考察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辨识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全面评估其风险状况。
四、《通知》的出台对保险中介市场有什么积极意义?
一是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资。《通知》对股东出资能力、注册资本的托管和使用等提出明确要求,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有序投资,鼓励有真实出资能力和明确发展意愿的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中介市场。
二是防范风险跨领域传递。《通知》要求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测试,对投资目的及未来发展模式进行有效甄别,有力遏制和防范非法集资、传销等风险跨领域向保险中介传递。
三是增强机构风险承担能力。《通知》对专业中介注册资本托管方式和用途进行了规范,对于杜绝短期行为、规范资金运用、增强机构经营稳健性和自身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强化对职业责任保险的要求,用市场化的手段防范经营风险。
四是提升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通知》细化专业中介商业模式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促使其提高经营管理策略和制度的前瞻性和可行性,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确保未来在经营上提质增效、管理上升级换代。
五、《通知》发布后,下一步还会有哪些举措?
一是依法严格审查。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及《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核,依法批准合格的申请人进入市场;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采取不予许可、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
二是采取配套措施。监管部门将对存量机构注册资本托管等后续问题进一步听取市场和监管的意见,采取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三是加强跟踪和总结。跟踪《通知》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规章和法律层面。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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