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明确粤港澳大湾区人身保险产品要求 严禁跨区、跨境销售
跨境医疗险产品主要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医疗健康和商业保险经验数据定价,保额上限可适度提高与港澳接轨。大湾区重疾产品主要参考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中“6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大湾区专属参考)CI5(2020)”、“28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大湾区专属参考)CI6(2020)”、“因6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死亡比例表K1(2020)”、“因28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死亡比例表K2(2020)”等定价,充分体现产品费率的地域特色,全国性重疾产品不得使用大湾区产品专属经验发生率表进行定价。
《通知》明确,中国银保监会授权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对大湾区保险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产品审批或者备案以及日常监管工作。同时要求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应当加强监管联动,密切跟踪监测大湾区保险产品业务经营情况,协商解决业务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辖区大湾区保险产品审批备案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工作措施、建议等。
各保险公司开发销售大湾区保险产品,应当严格执行产品和销售监管要求,按相关规定报送广东银保监局或者深圳银保监局审批或者备案。严禁跨区、跨境销售,严禁对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夸大及不实宣传,对于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销售区域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信息来源:银保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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