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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每日一税】《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和外卖业务应分别按6%和17%缴纳增值税》

2016-05-01 李冼 每日一税

 

【20160501    每日一税】


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和外卖业务应分别按6%和17%缴纳增值税


案例概况


       湖南吉祥餐饮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份共取得收入120万元,其中送货上门的外卖餐饮收入46万元,其余收入均为餐饮服务,如何确认该公司2016年5月的销项税?


税务分析


       由于湖南吉祥餐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收入有餐饮服务和外卖餐饮两类,其中餐饮服务属于营改增试点实施范围。分别应作如下税务处理:


       一、外卖餐饮收入销项税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饭店提供的外卖、食品销售等非现场消费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属于货物销售,需按17%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个人消费者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因此,湖南吉祥餐饮公司2016年5月取得的外卖餐饮收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68万元(=46/(1+17%)*17%)。


      二、餐饮服务收入销项税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应按6%缴纳增值税。因此,湖南吉祥餐饮公司2016年5月取得的外卖餐饮收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19万元(=(120-46)/(1+6%)*6%)。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综上所述,餐饮企业提供的外卖、食品销售等非现场消费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属于货物销售,需按17%缴纳增值税,提供餐饮服务,应按6%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餐饮企业兼营销售货物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在实务中,餐饮企业正确区分餐饮与外卖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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