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小知识】由西安奔驰女车主遭遇所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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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想必大家都了解到了西安奔驰女车主和4S店购车纠纷的事情了。先是一段女车主坐在车上哭诉维权视频上网,提到自己新购的奔驰车没开出4S店发动机就漏油的遭遇。后是女车主和4S店女高管沟通录音被放到网上,车主重点提到被收取了1.52万元的“金融服务费”事情。她反复提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了该费用。随后有贷款买车经历的人大多反映有类似“待遇”。由此我们想到了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知情权。借此机会,给大家稍微普及下知情权知识。
事件回顾,音视频资料如下,各位看官自行取阅:
视频1:
视频2:
音频:
知情权最早在我国得以提到要追溯到1993年制定的,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各种权利。其中一项重要权利就是知情权。设置这一权利是为了化解俗话说的“买的不如卖的精”这种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知情权规定在该法第8条当中,完整表述是这样的: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从这一规定出发,我们可以推导出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时出现了“完全不告知”、“不完全告知”、“虚假告知”、“告知不明”之一种情形,就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嫌疑。本次奔驰女车主被收取“金融服务费”就属于“完全不告知”情形,奔驰女车主有理由认为4S店侵犯到了其知情权。
除了经济法意义上的消费者知情权外,知情权的行政法意涵还和全球普遍推广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对之保障成为各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知情权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编辑肯特·库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从2002年开始,每年的9月28日还被信息公开民间组织定为“国际知情权日”。那么,这一权利具体是指什么?有人概括到:“所谓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对知情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信息公开法律上。目前全球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通过了该法。我国于2007年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有11年。目前即将完成第一次修改。条例由于立法层级所限,并未直截了当提到“知情权”,而是用“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第1条)这一间接表述替代。实践中,知情权的提法已经出现在我国各种政策文件、司法案例当中。
这里需要提到的是,从政府信息公开角度对知情权的保障离不开两个方面。一个是消极的接收政府信息的权利。对应的是政府的主动公开信息义务;另一个是积极的申请或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对应的是政府的被动公开信息义务或答复信息公开申请义务。条例实施十一年来,依据人民日报记者统计发现:“2018年3月机构改革前国务院具有外部行政职责的57个部委办局和机构改革后具有外部行政职责的51个部委办局,11年来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主要渠道主动公开信息约2132.8万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约37.9万件;31个省(区、市)主动公开信息约50434.5万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约339.5万件。”(来源:人民日报2019年4月12日第4版)
知情权不仅体现在前面所说的这些情况。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必不可少。总之,零零碎碎说了一些,目的是想让大家了解这一重要权利——知情权。这一可以让我们生活更美好的权利!!!大家首先需要知晓它,然后需要用好它。
责任编辑:熊沁雯
201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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