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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全方位推进“一街一路”项目信息公开:上海黄浦老西门街道例子

政府信息公开新书链接导读2023年,黄浦积极推动“一街一路”建设项目落地。区精细化办、区地区办积极牵头各职能部门、街道,通过党建引领城区精细化治理,围绕“宜居、宜业、宜学、宜养、宜游”的目标,从聚焦可阅读的建筑空间、可亲近的滨水空间、可漫步的街道空间、可休憩的绿化空间、集约高效的地下空间等五大空间入手,在10个街道区域范围内打造了一批黄浦最具魅力的“一街一路”示范区域。通过统筹提升社区环境品质和服务能,不断推进“人民城市”理念的落地落实,探索新时代人民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的“黄浦样本”。作为示范区域之一的老西门街道地处黄浦区中部,人文底蕴深厚,城厢烟火气浓郁,这里是文脉所在,儒学圣地文庙坐落于此;这里还是近代教育的摇篮,诞生了敬业、龙门、梅溪、蕊珠四大书院。老西门街道以政民互动为核,依托线上线下多平台征集、反馈、采纳和落实,通过有温度的基层政务公开举措,助力“一街一路”项目建设的有序开展。如下是案例介绍。老西门街道从基层需求出发,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全面贯彻“人民城市”理念,在“一街一路”项目设立个性定制、主题鲜明的政务公开专区,围绕“决策、管理、执行、服务、结果”五公开,多渠道推送项目信息,邀请各年龄段各职业的居民为“一街一路”项目建设提议,积极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增强群众对于“一街一路”项目建设的参与感和体验感,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服务水平。01
1月5日 下午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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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行政机关对于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享有一定的裁量权

政府信息公开购书链接【裁判要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由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政府信息载体的安全性、公开的成本、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而非申请人要求“复制”,行政机关就必须提供复制件,行政机关对于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只要公开的形式对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权利不致受到任何减损或不利影响,且有利于节约信息公开的成本,行政机关经裁量后选择的此种公开方式则应当认定是合法和适当的。【裁判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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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三打造”,开创政务公开新局面:东营垦利区例子

三是打造政民互通机制,倾听群众心声。继续聘任来自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商业协会、媒体工作人员及城乡居民代表等领域“政务服务特聘监督员”(政务服务体验师)及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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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共用 优化创新网站服务体验

政府信息公开购书链接近年来,南昌市以加快转变政务公开职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为导向,坚持“溯本清源促公开、守正创新惠服务”的核心思路,一手抓“公开”,一手抓“服务”,全面强化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政府网站作为数字政府对外门户中枢,是政府对外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的核心平台,也是企业和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和政务服务的主要渠道。近年来,南昌市以加快转变政务公开职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为导向,坚持“溯本清源促公开、守正创新惠服务”的核心思路,一手抓“公开”,一手抓“服务”,全面强化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推动政务公开数据共享共用,优化创新网站服务体验,南昌市政府网站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为“五型”政府建设提供了可靠支撑。打造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南昌市打造了标准统一、数据集约、业务协同的全市统一信息公开平台技术底座,为市政府门户网站、38个市级政府部门及15个县区(包括开发区)提供统一平台支撑,累计汇聚了100.49万条共185.58G政务公开数据。同时,基于统一信息资源库数据标签管理能力,完成了对市政策文件库、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市人民政府规章库统一优化升级,梳理形成了26项统一政策标签体系。2020年以来,已累计规范集中发布政府规章5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229件。此外,规范统一了全市依申请公开系统,与信访司法等部门联动,针对申请人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提前介入、科学研判,积极回应申请人诉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2020年以来,南昌市政府门户网站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754条,答复办结3706条,平均答复时间比规定时间平均提前7个工作日,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破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南昌市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公共资源配置、公共监管等重点领域深化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南昌市政府门户网站电脑版、移动版、微信、微博新媒体矩阵等主动公开各类信息,形成以市政府网站为核心、其他新媒体公开渠道为辅的信息公开矩阵,“破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并形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质量不断提高的“新局面”。目前,全市已形成市、区(县)、乡镇三级公开体系。同时,依托信息公开平台,归集国家、江西省、南昌各类重点领域公开文件,公开了包括重大项目建设领域信息2787条、社会公益事业信息2768条、公共资源配置信息108条、公共监管件信息665条,逐步实现统一发布、一站推送。在此基础上,南昌市不断畅通政民互动渠道,增强回应工作的主动性,通过网站留言、12345热线、线下调研座谈等方式开展意见收集,跟踪掌握政策执行效果,助力政策完善,并结合群众留言和互动数据,运用数据分析精准抓取需求热点,增强解读回应工作实效。例如,南昌市政府门户网站联合南昌市12345热线,对南昌市政府网站部门信箱、12345热线共计48618条留言数据进行了数据分析,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把握网民咨询投诉的重点领域,挖掘网民潜在需求,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以民众需求为导向,通过“智能化”详尽分析,确保决策准确高效。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南昌市还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积极参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县(区)和乡镇(街道)建设,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公开财政收支、乡村振兴、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信息,并涌现出了一批服务为先的典型案例。例如,新建区推进网上中介超市应用,在“减环节、减材料、减证明、减跑动、减时间、减费用”六减方面下功夫,扎实推进网上中介超市应用工作走深走实。青云谱区已形成以区政府门户网站为核心平台,依托政务新媒体“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发布”“南昌青云谱发布”“掌上青云谱”微信公众号的“一核心、三分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架构,拓展了政府信息公开线上渠道。优化创新政策解读形式南昌市政府网站将重点工作由政策发布向政策解读延伸,设立政策解读栏目,综合运用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文字解读、长图文解读、视频解读、数字人解读、新闻发布会、政策精准送、领导解读等方式,开展丰富多样、新颖活泼的政策解读,普及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相关内容,确保经营主体和广大群众第一时间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真正把政务公开送到群众身边。截至目前,共发布各类形式的政策解读419条,实现重点政策文件解读率100%,政策解读关联率100%,让群众对政策文件“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同时,注重提升政策解读质量,印发了《2022年南昌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全市政策解读工作要求,全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发的对群众和企业权益产生影响的政策文件解读率达到90%以上。持续优化《谈政事》品牌政务公开在线访谈频道,围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孺子书房”建设、“胡子工程”攻坚专项行动等专题,2022年以来累计举行16场在线访谈活动。END《政府信息公开》+《新时代政务公开》已上架,欢迎订购具体联系小编或小程序客服!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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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优秀案例来啦!

政府信息公开购书链接又一地政策解读优秀案例来啦!之前推送过上海的,这次是青岛的。分享大家学习借鉴。《政府信息公开》+《新时代政务公开》已上架,欢迎订购具体联系小编或小程序客服!END新书购买链接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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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听读系列第9期:咨询类申请如何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购书链接【导读】来自西安的新城小丁在喜马拉雅开通了“细说依申请公开”频道。小编觉得非常有意义。在此选择几期将文字和原声音频陆续一并推出。为基层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积极探索点赞。在第十期内容中,我们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补正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解读。在实际办理过程中,还有一类以咨询口吻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具体需要如何处理呢?我们先来回顾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其中第三、四项为:(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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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已到,第一批《政府信息公开》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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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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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讯II《新时代政务公开》来啦

Analysis”、《政府信息公开热点专题实证研究:针对条例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多维视角:流通、开放、实证》等中英文专著和评议报告八本,在“International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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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要求,现就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遵守党规国法为目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内法规,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二、学习重点(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学习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必修课程,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习近平关于依规治党论述摘编》,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带头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二)党内法规1.认真学习党章。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基本功,深刻理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按党章要求规规矩矩办事,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2.认真学习党的组织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组织工作条例、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熟悉掌握党的组织结构、组织体系以及各级各类组织的设置定位、产生运行、职权职责。3.认真学习党的领导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政治协商工作条例、政法工作条例、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深刻理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丰富内涵,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和坚定性。4.认真学习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深刻理解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意义,时刻保持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增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定力。5.认真学习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坚决贯彻党的自我革命战略部署,不断强化党的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三)国家法律1.认真学习宪法。深刻把握宪法原则和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大政方针,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宪法相关法,熟悉掌握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增强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推进国家各项工作的意识和能力。2.认真学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根据工作需要,学习保守国家秘密法、网络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数据安全法等,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武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增强依法斗争本领。3.认真学习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循环经济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预算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法、著作权法等,学习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绿色发展等相关的法律,增强领导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4.认真学习民法典。深刻把握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把民法典作为决策、管理、监督的重要标尺,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其他民事法律。5.认真学习刑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深刻把握罪刑法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推动依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学习关于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不触碰法律红线。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等其他刑事法律。6.认真学习行政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深刻把握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法治理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7.认真学习与履职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社会治理、“一国两制”、涉外法治、反腐败斗争等领域的法律;学习与我国司法制度相关的法律,支持和维护公正司法;学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监察法规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和推进工作。三、工作措施(一)分级分类制定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准确理解把握应知应会要求,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学习效果,合理编制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提升学习的精准性、科学性、实效性。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制定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的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党中央对学习贯彻新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出部署安排的,要及时将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纳入清单,认真组织领导干部进行学习。(二)把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学习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掌握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做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把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和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的必训课程,确保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纳入政府常务会议学规学法、单位领导班子会前学规学法、重大决策前学规学法等重要内容,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行动。(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激励机制。落实并完善有关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用好领导干部在线学法平台,推动学法用法常态化、规范化。加强督促检查评估,进一步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列入法治创建考核指标,推动考核结果运用,增强学法用法示范效应,防止形式主义。(新华社)编辑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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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2021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法定制度安排,是全面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展现政府施政过程及结果的重要方式,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发挥年度报告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要求及授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更新。一、报告内容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一)总体情况。这一项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对本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重在聚焦主题、简明客观,篇幅原则上不超过一千字。(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这一项主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包括(一)(五)(六)(八)共四项,其中,第(五)项的行政许可数量、第(六)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各项数据核定时间点为报告年度的12月31日。(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申请人的类别;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此项内容重在数据准确、要素齐备,全面客观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和办理情况,便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使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公开透明进程。(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情况;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处理结果需进一步区分两类情形,分别是“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诉”。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此项内容重在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模糊、泛泛而谈。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举措要有实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现象。(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各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在此处专门报告。各行政机关年度报告格式模板附后。此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类报告和统计口径,随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失效而失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的本级政府年度报告格式,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年度报告内容依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确定,并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二、报告方式及时间(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及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范围,由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行政性、外部性、独立性”三要素的标准予以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要求,向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逐级向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向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但是,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要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送本机关的年度报告。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年度报告的审核把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一方面便于公众查阅,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机关范围予以明确。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报告。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参照上述要求公布年度报告。(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及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年度报告,应当逐级汇总相关情况和数据。县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年度报告,于2月2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地市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县级政府年度报告,于3月1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省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地市级政府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参照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报告要求,汇总形成全系统的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年度报告不仅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反映政府工作本身,是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通过年度报告,能够系统反映各行政机关发文数量,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要情况,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要进一步深化对年度报告重要作用的认识,切实提高工作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升工作实效。(二)加强领导。年度报告内容涵盖行政机关日常工作各个方面,是从政府信息公开角度对本机关工作的一次系统梳理和全面报告。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确保内部协调有力,相关情况和数据做到应报尽报,全面准确。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把年度报告列入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考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专业性,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工作质量。(三)夯实基础。年度报告内容涵盖行政机关全年工作情况。要将工作做在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各项内部工作制度,避免年底突击开展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自觉找准政府信息管理员的角色定位,协调推动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加强政府信息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年度报告所需数据统得出、报得准、可核查,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政府工作的监督、规范作用。(四)明确责任。各行政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对年度报告承担领导责任。各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法定责任主体,要履职尽责,高质量编报年度报告。出现不按时发布、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内容雷同、敷衍塞责等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文字描述)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文字描述,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在此处报告。)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日期:2021年9月30日责任编辑:郑书康#往期推荐##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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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点击原文关注我们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环综合〔2021〕43号),我部研究起草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为充分了解各方意见,现就上述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4日。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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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审查要点:李某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信息公开答复案

获取更多精彩信息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被告: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2019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涉案信息。同日,被告作出受理的登记回执。2019年6月19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申请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并于2019年6月25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焦点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有关政府信息涉密不予公开的答复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庭审中,原告认为涉案信息并非国家秘密,应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被告将该信息定为国家秘密违法,且涉案信息定密流程表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经审查告知原告其申请获取的涉案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不属于公开范围,决定不予公开,事实清楚,依据正确,且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审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程序合法。关于原告认为法院应该在本案中审查涉案信息定密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涉案信息定密流程表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意见,法院认为,定密行为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审查属于有限形式审查,主要审查行政机关主张涉案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证据是否充分,而非定密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被告为证明涉案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涉案信息和定密流程表,鉴于该流程表本身亦被定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之规定,法院经核实后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案件提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部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对此,有关政府部门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审查要点:首先,要审查有关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因此,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如果政府信息被定为国家秘密,即使是原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不应公开,否则将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其次,要有证据规则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一行为一诉”的原则,法院一般不会在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多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实践中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展开司法审查时,主要采取形式审查标准,即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提交政府信息定密的程序、依据等手续。据此,有关部门应当留存好涉密信息的定密流程表等证据,以备应对后续可能出现的复议或诉讼风险。最后,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同时,行政机关在答复书中还应当列明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文章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8.12责任编辑:耿东东往期回顾1.【案例】政府信息公开中对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审查与认定2.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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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行政机关在保持与基本事实同一性的范围内追加和变更理由一般可以允许

点击原文关注我们原标题:法院充分保障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既能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亦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若是公众申请公开的是不属于可公开的内容或是不存在相关信息,也需要行政机关据实依法作出回复,从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公众申请实际并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案情回顾2003年6月19日,原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现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某某农贸市场申请改变用地性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称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对珠海某公司提交的《关于某某农贸市场办理房地产变更手续的请示》进行了批复。2019年1月29日魏某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书面公开批复中涉及的市自然资源局向市政府就某某农贸市场土地出让和登记办证的请示、市领导对市自然资源局请示文件的批示精神、其他与该农贸市场相关不能分割转让或销售,不能分割登记办证的政府批复等文件。2019年2月27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以下简称“被诉复函”),认为魏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调查、讨论、审查等处理过程中的信息,该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魏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认为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公开三项信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但市自然资源局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才做出相关回复,市政府确认被诉复函程序违法。魏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市政府以及市自然资源局,请求撤销被诉复函和被诉复议决定,市自然资源局公开魏某申请书面公开的批复中涉及的文件。法院一审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魏某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批复作出之后,已经外化为批复,作为批复依据的信息便不再是过程性信息。被诉复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诉复议决定认定被诉复函程序违法正确,但未查明被诉复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复函和被诉复议决定,并驳回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魏某和市自然资源局均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市自然资源局二审主张并不存在魏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二审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档案管理部门和房屋登记部门查询,在珠海市档案馆原始档案袋中未发现魏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尽到了充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魏某的请求应予驳回。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既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亦旨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因此,在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考量如何实现行政审判权益保障职能、监督职能和解决争议职能的平衡。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履行检索义务,保证答复的精准性。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答复的理由有误,但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在保持与基本事实同一性的范围内追加和变更理由,人民法院不应一律予以否定,而应从行政效率、司法成本、切实解决行政争议等方面综合考量。具体到本案,市自然资源局在行政程序中认为魏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调查、讨论、审查等处理过程中的信息而不予公开,而在诉讼程序中又称该信息不存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各种情形,行政机关应尽可能准确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避免说明理由随意化。但是,行政机关在保持与基本事实同一性的范围内追加和变更理由一般可以允许。魏某申请的政府信息的确不存在,市自然资源局变更的理由与基本事实保持一致,可以允许。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信息确实不存在,如果判决市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魏某的请求在新一轮的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中仍然无法得到支持。此时,直接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于魏某而言,其无需通过新一轮的行政程序就可获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其知情权可以得到保障;于市自然资源局而言,既能避免其重新作出结果相同的答复、耗费不必要的行政成本,亦能督促其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准确性,达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文章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8/5责任编辑:陈曦之往期回顾◆【案例】归入行政许可案卷保存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涉及信访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处理情形汇总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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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1)

(试行)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1)(本指引于2021年6月1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第一章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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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邀您参与“政府开放月”系列活动!

获取更多精彩信息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政府开放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活动安排来啦报名开始啦致广大市民朋友们8月是全市政府开放月。8月16日(下周一)至月底,上海税务将陆续开展16项活动,邀您走进“税务部门”、了解“税收知识”。快来报名参与吧~~报名方式拨打活动联系电话,报名参与活动,获取活动详细信息。温馨提示活动当天,请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工作人员做好防护。8月16日松江税务活动名称:科创赋能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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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省发布第三期政务公开指数报告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近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第3期政务公开指数评估工作,通过数据采集具体分析当前政务公开现状,正式推出《浙江省政务公开指数报告(第3期)》。END来源:浙江发布编辑:王铭怡日期:2021年8月17日往期回顾肖卫兵:联合国SDG16.10.2信息公开指标内涵及其落实评述政府信息公开部分规定汇总V1.1上海市场监管“政府开放月”系列活动来啦!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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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归入行政许可案卷保存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能过程中获取的,并应归入行政许可案卷保存的信息,即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可以不予公开。因此,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该答复并无不当,且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裁判文书文书标题及案号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号:(2021)京行终4183号当事人信息上诉人(一审原告)慕盛学,男,194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法定代表人马晓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史根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安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记录上诉人慕盛学因诉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行初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7月8日,卫健委针对慕盛学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卫政申复[2019]066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慕盛学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同时,卫健委在被诉告知书中告知慕盛学如果不服被诉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0日,卫健委收到慕盛学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中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中华预防医学会健康传播分会常务委员钟凯说成食盐添加的亚铁氰化钾‘在批准它使用之前要经过很多很多科学研究和数据支持,包括急性毒性、慢性毒性,有没有致疾、致癌等各种各样的毒性,全部都筛查一遍之后,没有问题才会批准它使用’请公布有关我国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安全性的实验报告”。同年7月8日,卫健委作出被诉告知书,并于当日向慕盛学邮寄送达被诉告知书。慕盛学于同年7月9日收到被诉告知书,于同年12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86)中,抗结剂亚铁氰化钾,使用范围是食盐,最大使用量是0.005克/千克。《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中,抗结剂中的食品添加剂亚铁氰化钾,使用范围是食盐,最大使用量是0.01克/千克。再查,在一审法院法庭审理中,慕盛学和卫健委均确认,慕盛学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原卫生部于1996年获取并保存的食盐中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被上诉人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现已废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卫健委作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政职责。根据当时有效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3月15日颁布)第六条的规定,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和增加使用量的,由申请单位提出实验应用效果等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初审,经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专家复审,报卫生部批准并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卫生行政许可职能属于原卫生部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慕盛学申请公开的信息即属上述规定中由申请单位提出的实验应用效果等依据,该信息属于原卫生部在履行卫生行政许可审批职能过程中获取的,并应归入行政许可案卷保存的信息,即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可以不予公开,因此,卫健委答复慕盛学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该答复并无不当,卫健委已经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慕盛学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慕盛学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慕盛学不服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卫健委把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归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不予公开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排除证据2与本案的关联性错误。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卫健委同意一审判决。一审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对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此予以确认。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卫健委作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政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被上诉人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慕盛学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原卫生部于1996年获取并保存的食盐中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性实验报告。根据当时有效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3月15日颁布)第六条的规定,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和增加使用量的,由申请单位提出实验应用效果等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初审,经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专家复审,报卫生部批准并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慕盛学申请公开的信息即属于上述规定中由申请单位提出的实验应用效果等依据,该信息属于原卫生部在履行卫生行政许可审批职能过程中获取的,并应归入行政许可案卷保存的信息,即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可以不予公开。因此,卫健委答复慕盛学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该答复并无不当,卫健委已经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慕盛学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慕盛学所提证据2系卫健委针对其2020年3月1日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告知,该告知形成于被诉告知之后,与本案的审查对象没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慕盛学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慕盛学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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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卫兵:联合国SDG16.10.2信息公开指标内涵及其落实评述

获取更多精彩信息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摘要:[目的/意义]迄今为止全球层面对信息公开法律最重要的一次高级别推动是,信息公开制度颁布和实施情况被纳入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16当中的第10个子目标下的第二项指标,即SDG16.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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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监管“政府开放月”系列活动来啦!

获取更多精彩信息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计量科普活动时间:8月中旬活动地址:“上海计量测试”微信公众号活动内容:线上科普推广:计量科普、上海计量科普基地介绍报名方式:关注“上海计量测试”微信公众号,无需报名《住宅装饰装修质量验收标准》团体标准新闻发布会活动时间:8月18日参加人数:2人活动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活动内容:新闻发布会、交流座谈或问卷调查报名方式:家装公司联系提供家庭装修消费者代表带您走近商标注册申请活动时间:8月20日参加人数:
202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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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信访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处理情形汇总

获取更多精彩信息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综合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全省法院近两年案例看,涉及信访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二是申请公开信访接访、处置过程信息;三是申请公开信访事项处理的材料、证据等信息;四是申请公开信访事项处理所依据的特定信息。耐心看完以下五则案例,可基本了解此类案件处理大体思路。案例一: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苏04行终90号):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徐伟萍于2020年6月27日向市信访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的“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属地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案责任人对信访群众房产被政府强抢,十二年被公、检、法、司、政打击报复的财产损失,肉体和精神的损失,属地政府依法、合理、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及依据,并通过信息公开书面告知申请当事人”。2020年7月28日,市信访局作出常信依〔202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徐伟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徐伟萍的申请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原审法院认为,保障公民知情权,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该条例是公民依法维护知情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基本法律规范。徐伟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人,市信访局作为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机关均应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徐伟萍于2020年6月27日向市信访局提出的信息公开内容是解决徐伟萍十多年来因房屋拆迁问题引发的各种纠纷的解决方案及依据,其实质为徐伟萍通过信息公开的形式向政府部门提出信访要求,市信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告知其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答复,属于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对徐伟萍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可诉或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本院认为,一审裁定正确,二审应予维持。理由及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办理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本案中,徐伟萍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中自称信访群众,申请获取的是关于“房产被政府强抢”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和依据,均明确体现了其诉求的信访性质,属于典型的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名,行信访之实的法定情形,故对徐伟萍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属于行政机关的信访办理行为,行政机关所作答复对徐伟萍的实体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质影响,涉案答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一审法院作出全案驳回起诉的裁定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案例二:信访接待的录影录像属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苏01行终749号):
202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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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应注意的七大要点

获取更多精彩信息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行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化,既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又提升了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了社会经济良性发展。但是,行政机关因错误地拒绝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尽到信息的查找检索义务、答复类型判断有误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通过梳理逾百件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件,归纳整理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答复中应注意的七大要点,帮助政府厘清信息公开实务难点,进一步规范履行信息公开职能。1要点一:应当依法答复极少数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不做任何处理,听之任之,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一旦诉至法院,答复机关必败无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因此,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即便信息公开申请存在问题,都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另外一种情形是行政机关误解了自己的职责,认为本机关不是所申请信息的制作单位,没有答复义务,进而拒绝答复。其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制作机关和保存该信息的机关都负有公开义务。还有些被申请人认为,自己不属于行政机关,无公开义务,进而拒绝答复。实际上,公共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党、政、军、企”特殊混合体制均受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约,负有信息公开的职责。2要点二:进行针对性答复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虽然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但其作出的答复内容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无关,答复缺乏针对性、准确性,看似巧妙,实则是回避问题,不能有效解决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无法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3要点三:按期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可分为当场答复、20个工作日内答复、40个工作日内答复。在信息公开实务工作中,行政机关要严格把握好答复期限,避免因超期答复导致案件败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延长答复期限的,在答复期限届满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并且需要留有凭证。而且,行政机关在延长答复期限时,应避免以下三种不规范情形: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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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共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获取更多精彩信息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的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了《公共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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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政府开放月”通道开启,速来报名!

点击原文关注我们普陀区政府2021年度
202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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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信息公开办《政务公开工作交流》2021年第7期摘选:宁波市宁海县建机制拓渠道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

点击原文关注我们【导读】国办信息公开办《政务公开工作交流》2021年第7期(总第45期)出刊了!本期刊发了四个实例,包括浙江省、湖南省常德市、深圳市坪山区、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政务公开内容展示。信息公开公众号将“宁波市宁海县建机制拓渠道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相关内容摘录如下。期刊详细内容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上中国政府网进行浏览。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发布日期:2021/07/30责任编辑:陈曦之往期回顾◆国办信息公开办《政务公开工作交流》2021年第6期摘选:怀化市鹤城区以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助推跨域通办◆国办信息公开办《政务公开工作交流》2021年第4期摘选:四川省成都市建立“解读人”机制深化政策解读工作◆国办信息公开办《政务公开工作交流》2021年第3期摘选:湖南省长沙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多点落地见效
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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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报名!杨浦区“政府开放月”系列活动即将开启!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政府开放月”来啦杨浦区政府2021年度“政府开放月”系列活动来啦,报名正式开启!今年杨浦区“政府开放月”活动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现在邀请你一起走进政府机关,了解行政机关,我们将倾听你的声音。报名时间即日起至8月底报名要求只要你年满十八周岁(考虑到活动具有一定强度,不建议高龄人士参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杨浦区或工作、或生活、或学习,并且关心杨浦未来发展,都可以来报名!报名方式想要报名参加活动的小伙伴,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报名(请认真填写报名信息,选择你想参加的活动清单,活动可多选。)注:入选市民代表将在活动开始前10个工作日,收到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请保持通讯畅通。未入选的小伙伴别着急,后续还有更多精彩公众开放活动期待你的参与~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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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点击原文关注我们【导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一年来,各地法院深入贯彻司法解释规定,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质性化解了大量行政纠纷,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范围撷选了一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公开发布,供各地在执行中参考。其中案例七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号摘选如下。其他案例点击阅读原文浏览。七、沈某某诉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案基本案情2017年2月22日,沈某某向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奉化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其诉讼目的是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相应证据,以解决其房屋征收补偿的实质诉求。沈某某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相关法律十分熟悉,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未解决,对行政机关具有较为强烈的不满情绪。2016至2017年间,沈某某先后向奉化区法院提起十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涉及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街道办事处等多个部门。出庭应诉情况因沈某某频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奉化区法院为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向奉化区综合执法局发送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奉化区综合执法局委派负责人出庭,且出庭负责人在庭审前已经做好充分准备,全面掌握案件有关情况,准确把握引发行政争议的真正根源,并在庭审中全程积极发言,对沈某某提出的质疑耐心作出解答,诚恳地认可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承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就维权方式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涉案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等问题充分阐述意见。经过庭审的充分沟通、交流,沈某某对行政机关的不满情绪得以有效缓和,并于庭审结束后三日内撤回涉及奉化区综合执法局的两起案件,就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的其余四起案件亦撤回起诉。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制度的合理运用以及功能发挥,不仅可以有效缓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也可以增加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信任,从而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动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庭负责人全面掌握案情,并与行政相对人进行真诚交流,在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前提下,勇于承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诚恳、客观地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最终促成行政相对人依法、正当、理性地行使诉权,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7/29责任编辑:陈曦之◆【案例】未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最高法案例】申请公开公安机关案卷材料应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规定办理◆【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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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获取更多精彩信息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全文如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2.工作原则。坚持学生为本、回应关切,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减轻家长负担;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强化政府统筹,落实部门职责,发挥学校主体作用,健全保障政策,明确家校社协同责任;坚持统筹推进、稳步实施,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有关规定,对重点难点问题先行试点,积极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3.工作目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成效显著,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二、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4.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学校要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加强学科组、年级组作业统筹,合理调控作业结构,确保难度不超国家课标。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加强质量监督。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5.分类明确作业总量。学校要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6.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发挥作业诊断、巩固、学情分析等功能,将作业设计纳入教研体系,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7.加强作业完成指导。教师要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及时做好反馈,加强面批讲解,认真分析学情,做好答疑辅导。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8.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学校和家长要引导学生放学回家后完成剩余书面作业,进行必要的课业学习,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开展适宜的体育锻炼,开展阅读和文艺活动。个别学生经努力仍完不成书面作业的,也应按时就寝。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控制使用时长,保护视力健康,防止网络沉迷。家长要积极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心理情绪,帮助其养成良好学习生活习惯。寄宿制学校要统筹安排好课余学习生活。三、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9.保证课后服务时间。学校要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有效实施各种课后育人活动,在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引导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10.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学校要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11.拓展课后服务渠道。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提供。教育部门可组织区域内优秀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12.做强做优免费线上学习服务。教育部门要征集、开发丰富优质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利用国家和各地教育教学资源平台以及优质学校网络平台,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推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优秀教师开展免费在线互动交流答疑。各地各校要加大宣传推广使用力度,引导学生用好免费线上优质教育资源。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1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14.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15.强化常态运营监管。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理控制学生连续线上培训时间。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五、大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16.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地要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积极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学区化治理和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充分激发办学活力,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加快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差距。17.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健全教学管理规程,优化教学方式,强化教学管理,提升学生在校学习效率。学校要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积极推进幼小科学衔接,帮助学生做好入学准备,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做到应教尽教,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质量标准。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降低考试压力,改进考试方法,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违规统考、考题超标、考试排名等行为;考试成绩呈现实行等级制,坚决克服唯分数的倾向。18.深化高中招生改革。各地要积极完善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依据不同科目特点,完善考试方式和成绩呈现方式。坚持以学定考,进一步提升中考命题质量,防止偏题、怪题、超过课程标准的难题。逐步提高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杜绝违规招生、恶性竞争。19.纳入质量评价体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将“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校外培训及培训费用支出减少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六、强化配套治理,提升支撑保障能力20.保障学校课后服务条件。各地要根据学生规模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筹核定编制,配足配齐教师。省级政府要制定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明确相关标准,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经费筹措到位。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21.完善家校社协同机制。进一步明晰家校育人责任,密切家校沟通,创新协同方式,推进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教育部门要会同妇联等部门,办好家长学校或网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推动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服务站点建设,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理性确定孩子成长预期,努力形成减负共识。22.做好培训广告管控。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七、扎实做好试点探索,确保治理工作稳妥推进23.明确试点工作要求。在全面开展治理工作的同时,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沈阳市、广州市、成都市、郑州市、长治市、威海市、南通市为全国试点,其他省份至少选择1个地市开展试点,试点内容为第24、25、26条所列内容。24.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25.合理利用校内外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课余时间向学生提供兴趣类课后服务活动,供学生自主选择参加。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遴选,供学校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对出现服务水平低下、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问题的培训机构,坚决取消培训资质。26.强化培训收费监管。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八、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27.全面系统做好部署。加强党对“双减”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把“双减”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措施,确保“双减”工作落实落地。学校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教师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创造性。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28.明确部门工作责任。教育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有关工作;宣传、网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网信部门要配合教育、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线上校外培训监管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为中小学校补齐补足教师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学校课后服务性或代收费标准,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试点地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指导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教师绩效工资核定有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会同教育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政法部门要做好相关维护和谐稳定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治安管理,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和预警预防,做好相关涉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风险管控工作,清理整顿培训机构融资、上市等行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起责任、抓好落实。29.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在教育部设立协调机制专门工作机构,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双减”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专项治理行动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突出工作重点、关键环节、薄弱地区、重点对象等,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30.强化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将落实“双减”工作情况及实际成效,作为督查督办、漠视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设立监管平台和专门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监督举报途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及时总结“双减”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做好宣传推广。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在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双减”工作的同时,还要统筹做好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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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地方立法首创,让市民金点子变成一把把“金钥匙”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上海,我国最早开展人民建议征集的城市之一。今年6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7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级人大为人民建议征集制定地方性法规,这在国内尚属首创。这不仅是地方立法的一次首创,更昭示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上海的未来发展方向。一个目标建议征集融入社会治理10年前,市委市政府信访办设立人民建议征集处。2020年7月,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正式揭牌,意味着这项工作迈上新台阶。截至目前,全市16个区均成立了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机制体制捋顺的同时,建议类信访事项占比,也是芝麻开花节节高——人民建议占信访总量的比例,已从2012年的6.5%上升至2020年的30%,采纳率也从58%一路攀升至98%。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让全社会参与城市建设发展,《若干规定》的出台,恰逢其时,聚焦民生关切、社会热点,一个目标是——上海将以更主动的姿态,推动人民建议征集融入社会治理。为此,《若干规定》特别强化了人民建议“主动征集”方式,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民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要主动征求、收集人民建议,并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征集,并逐步实施目录管理。同时,为了让人民建议有结果、有反馈、有互动,切实提升建议人的积极性、满意度和获得感,《若干规定》还把推动成果转化作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重点,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建立健全人民建议综合研判、转化机制;同时,通过探索制定工作举措,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真正促成人民建议“成果转化”。此外,在城市全面数字化转型的当下,《若干规定》也对人民建议信息化建设专列条款——今后,人民建议征集信息系统将持续完善,实现议题发布、建议接收、办理反馈、信息查询、公众评价等功能,接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依托上海市大数据资源平台,推进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一大亮点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处置如果,要评点这部地方立法的亮点,那么无论是“主动征集”“成果转化”,还是市民建议信息化建设,都可圈可点。这里,特别要说一说《若干规定》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议征集的制度设计。2020年,新冠疫情防控最紧张的2月,相关群众建议直线攀升。非常时期,上海专门创设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议快速处理平台,成效突出。其中,“紧急立法”带来的人民建议,尤为引人关注。2020年2月7日,全国首部省市级抗击新冠肺炎紧急立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这部“紧急立法”当日表决当日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群防群治如何依法开展?连续数日,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组织特殊时期的代表专题议信活动。厉明、金缨、姚海嵩等15位市人大信访办代表专业小组的伙伴们一直通过微信群开展工作,收集讨论市民提交的意见建议,群策群力,将有价值的市民建议及时反馈给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保障全过程依法抗疫;其中,人大代表们持续关注人民建议中对涉疫失信信息的归集和公示,监督推动政府职能部门严格执法,形成全社会对失信行为的震慑效应。截至2020年2月25日,全市共梳理出涉疫行政处罚案件96起、涉案失信人员104人。其中,符合“四类情形”的案件9起、涉案9人。2020年2月26日,市公安局将首批符合“四类情形”的9起案件处罚信息推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这意味着,信用公示,无论是惩戒或者奖励,都将变成社会治理的一种新常态;信用本身,也不再仅仅是个人操守,还将成为社会治理体系中日益习惯的制度应用。一场疫情,带来的不只是个人卫生习惯的改变,更是信用城市对信用习惯的重塑。而这样的重塑和改变,离不开人民建议的参与——非常时期,维护法治权威,提升治理能力,坚决打赢抗疫阻击战。如今,上海在非常时期创设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民建议快速处理机制,已纳入地方立法。《若干规定》特别提及——“及时、快速收集、转送、汇总、分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人民建议,提高人民建议处理的时效性。”一个案例从人民建议到代表建议市民刘女士遇到了一件麻烦事。老父亲因急性脑梗在医院急诊留观,刘女士夜晚陪护父亲。父亲要如厕,尴尬了——急诊大厅有男、女卫生间,但她陪着父亲,既无法去男卫生间,也无法去女卫生间……事实上,在各大医院门诊、急诊大厅,刘女士的尴尬,并不鲜见。许多老人就医都有家属陪伴,随着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已人到中年,儿子陪伴老母亲,女儿陪伴老父亲,很常见,患者身体不适行动不便,“如厕尴尬”真真急煞人……于是,黄浦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收到了刘女士的人民建议——建议申城各级医院门诊、急诊大厅设置“家庭卫生间”。什么是“家庭卫生间”?就是在公共场所专门设置的协助不能自理的异性亲人使用的卫生间。医院里,“家庭卫生间”尤为必要,极大方便病患和家属,医院服务因此更人性化、便民化、智慧化。门诊、急诊大厅里的“家庭卫生间”,究竟如何设置呢?黄浦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听取了刘女士和众多市民的意见,群策群力,大家出了不少主意。首先,规划要先行。规划和医疗主管部门在各级医院的新建方案中,将“家庭卫生间”的设置作为“硬指标”,明确设置标准。其次,在建要确保。目前正在建设的各级医院门诊、急诊大厅,建议以市民需求为要,及时优化建设方案,确保配置“家庭卫生间”。再次,已建要改造。目前,大量已建成使用的各级医院门诊、急诊大厅,因地制宜,划出专门空间,新建“家庭卫生间”。若场地受限,不具备新建条件,要对现有卫生间布局“微更新”——一种,可以在通行方便的就近楼设置“家庭卫生间”;另一种,较之女性卫生间使用人数多、占用时间长的现状,男性卫生间改造更可行,将现有男性卫生间挪出部分空间改造成“家庭卫生间”,做好方位导引,缓解“如厕尴尬”。今年元月,上海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李飞康向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代表建议——急诊大厅应设立“家庭卫生间”。这份代表建议,正来源于人民建议。李飞康代表说,看门急诊,女儿陪伴父亲、儿子陪伴母亲遇到“如厕尴尬”,屡见不鲜。为此,建议全市各级医院门诊、急诊大厅设置“家庭卫生间”——协助不能自理的异性亲人使用的卫生间。目前,这份代表建议还在办理当中。毕竟,门诊、急诊“家庭卫生间”实在是“刚需”。家庭卫生间,市民身边事,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也是城市生活“急难愁”,市民刘女士做了有心人,把解决问题的“金点子”交给了人民建议,人大代表李飞康关注了这个“金点子”,并以法定形式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代表建议。这个案例,从人民建议到代表建议,正体现了《若干规定》所倡导的“主动征集”“成果转化”。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就要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的主人翁精神,引导广大市民争当城市发展的积极推动者。信访部门,也要成为汇集民智的“前哨站”,形成人民建议征集“广泛动员、多方收集、全面筛选、认真梳理、专题会商、深入调研、评估论证、积极沟通、专题报送、成果转化”的办理流程,将市民的“金点子”变成城市发展的“金钥匙”,让那些切实改善民生、维护公共利益的合理建议件件有着落。其实,那些从“金点子”变成“金钥匙”的人民建议,就是共建、共治、共享的明证,就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践高效能治理的源头活水、强劲动力。未来,急诊大厅内的“家庭卫生间”前景如何,不妨拭目以待。END来源: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编辑:王铭怡日期:2021年7月20日往期回顾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全域覆盖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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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沪府发〔2021〕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1年8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此前,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已经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二、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区行政复议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三、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将收到的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四、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广大群众知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变化,方便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社会公众欲了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的行政复议管辖,可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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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全域覆盖 三级管理 打造特色政务公开体验区

获取更多精彩信息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根据国家、省、市部署,青岛西海岸新区深入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全域覆盖,三级管理,创新打造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政务公开体验区。区级打造政务公开会客厅,镇(街道)打造23个政务公开体验区,村居打造政务公开专区。各级政务公开体验区因地制宜,各具特色,成为基层政务公开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来源:“政务公开看山东”微信公众号发布日期:2021年7月12日责任编辑:耿东东往期回顾1.最新要求!国办明确这些事儿都要公开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3.征集成果展示系列之安徽省定远县政务公开专区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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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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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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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裁判要旨行政机关针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出具登记回执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属于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引发之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裁判文书01文书标题及案号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号:(2021)京行终2635号02当事人信息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迪歌玛电讯器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0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山,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朝炜,男,1966年8月3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合生,区长。委托代理人王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莫洁云,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律师。03诉讼记录上诉人北京迪歌玛电讯器材公司(以下简称迪歌玛公司)因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行初56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04案件基本情况迪歌玛公司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教委)不履行出具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12月23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年12月25日,海淀区政府作出海政复决字〔2020〕52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认为:海淀区教委针对迪歌玛公司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具登记回执的行为,仅是海淀区教委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中的一个过程性行为,并非对迪歌玛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对迪歌玛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该机关认为迪歌玛公司的此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迪歌玛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迪歌玛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2日,迪歌玛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朝炜向海淀区教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海淀区教委委托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接管,清退,拆除北医附中建设项目等工作的具体委托权限,事项及具体内容的文本资料复印件”。后迪歌玛公司认为海淀区教委不履行出具登记回执法定职责违法,于2020年12月23日向海淀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年12月25日,海淀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2020年12月29日送达迪歌玛公司。2021年1月11日,海淀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更正通知书》,将被诉复议决定第一页第三行“海政复决字〔2019〕529号”更正为“海政复决字〔2020〕529号”。一审庭审中,迪歌玛公司和海淀区政府双方均认可海淀区教委已经针对2020年12月22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海淀区政府作为海淀区教委的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应迪歌玛公司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迪歌玛公司以海淀区教委为被申请人,要求海淀区政府复议审查海淀区教委依据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出具登记回执的行为,该行为系海淀区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该行为对迪歌玛公司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事实上,海淀区教委已经针对2020年12月22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迪歌玛公司可针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另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迪歌玛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海淀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并无不当。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本案中,海淀区政府于2020年12月23日收到迪歌玛公司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迪歌玛公司进行送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迪歌玛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迪歌玛公司的诉讼请求。迪歌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称,信息公开申请是上诉人和马朝炜两个主体,海淀区教委并未针对上诉人、而仅针对马朝炜个人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也未对上诉人出具登记回执。上诉人向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借此督促海淀区教委依法行政。故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海淀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05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申请的必要条件。本案中,迪歌玛公司复议申请针对的是海淀区教委针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出具登记回执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海淀区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属于对迪歌玛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引发之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故海淀区政府依法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迪歌玛公司如认为海淀区教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可另案寻求法律救济。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迪歌玛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迪歌玛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06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北京迪歌玛电讯器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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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信息公开办《政务公开工作交流》2021年第6期摘选:怀化市鹤城区以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助推跨域通办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1【导读】国办信息公开办《政务公开工作交流》2021年第6期(总第44期)出刊了!本期刊发了四个实例,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家庄市、广州市、怀化市政务公开内容展示。信息公开公众号将“怀化市鹤城区以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助推跨域通办”相关内容摘录如下。期刊详细内容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上中国政府网进行浏览。END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责任编辑:陈曦之发布日期:2021/06/30往期回顾◆国办信息公开办《政务公开工作交流》2021年第4期摘选:四川省成都市建立“解读人”机制深化政策解读工作◆国办信息公开办《政务公开工作交流》2021年第3期摘选:湖南省长沙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多点落地见效◆国办信息公开办《政务公开工作交流》2021年第2期摘选:云南省昆明市多举措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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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申请公开公安机关案卷材料应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获取更多精彩信息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裁判要点申请人申请公开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的卷宗材料,如需查阅或获取相关案件的卷宗材料,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规定办理。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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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实行依法查询制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调整范畴

获取更多精彩信息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裁判要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确认对国有土地享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本案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以信息公开方式查询《土地登记卡》中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根据规定,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另有规定且属于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并予以送达,告知其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调整范畴,建议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无不当。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202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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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获取更多精彩信息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裁判要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法律服务属于政府履职所需要的辅助性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三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财政支出来源及各家费用清单属于上述规定中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范畴,且答复机关自认案涉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故答复机关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案涉信息。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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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如何进行描述?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裁判要旨1.一事一申请: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2.申请内容如何进行描述: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作的内容描述,应是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尽量特定化、具体化,以便使行政机关能够寻找、确定并提供给申请人希望获得的政府信息。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描述过于笼统,必然会增加政府机关检索的工作量,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运作。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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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可以用于支付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啦,看丰台区例子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原标题: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推出全市首个政府信息公开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为进一步推广应用数字人民币,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开设了数字人民币账户,并于2021年6月2日在区政务服务中心推出北京市首个政府信息公开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为了配套场景应用,中心一层总咨询台提供数字人民币的咨询办理服务。近期,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还将在银行自助机、便民售卖自助机以及政务服务自助机等陆续推出更多的应用场景。上线仅6天,“政府信息公开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便完成了首笔数字人民币交易。申请人王先生于2021年5月26日到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当面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王先生的此次申请属于该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应缴纳10元信息处理费。王先生于6月8日再次来大厅领取答复告知书时,惊喜的发现可以通过数字人民币支付,他高兴地成为了第1个体验者。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数字人民币?所谓数字人民币,是相对于可见的纸币或硬币来说的,是一种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数字人民币是独立于实体货币的另一种“钱”,它不需要关联银行账户,主要用来替代流通中的现钞和硬币,功能和现金一样.如何使用数字人民币?数字人民币通过专属的“数字人民币”APP消费,主要有以下两种付款方式。一、用户扫描商户收款码消费登录“数字人民币APP”,点击个人数字钱包,点击右上角“扫码付”,即可扫描商户收款码付款。二、商户扫描用户数字人民币APP付款码消费【1】登录“数字人民币APP”,点击个人数字钱包,点击“上滑付款”;【2】显示向商家付款,用户第一次使用付款码向商家付款时,可选择开启或不开启小额免密;【3】用户若选择开启小额免密,则输人钱包支付密码后,显示付款码;若选择不开启小额免密,直接显示付款码。文章来源:丰政通责任编辑:郑书康往期回顾◆《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及解读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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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信息应当公开

李嘉莉END文章来源:行政法实务责任编辑:郑书康往期精选【案例】村民能否申请政府责令村委会公开村务信息【案例】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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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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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及解读

二是确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和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国家安全政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依法依规不予披露。
202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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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信息公开办《政务公开工作交流》2021年第5期摘选:江苏省创新优化政策发布解读推动政务公开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导读】国办信息公开办《政务公开工作交流》2021年第5期(总第43期)出刊了!本期刊发了四个实例,包括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重庆市巴南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政务公开内容展示。信息公开公众号将“江苏省创新优化政策发布解读推动政务公开”相关内容摘录如下。期刊详细内容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上中国政府网进行浏览。1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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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报告现侮辱字眼?大家可以查询下自己的征信报告看看(每年2次免费)!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5月24日,人民网报道《荒唐!侮辱字眼上了南通市民个人征信报告》引发网友热议。房女士征信报告职业信息里赫然写着“专业做鸡十年”字样。当事人供图针对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消费金融公司”)“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侮辱性字眼”问题,5月25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在其官方网站发文回应称,4月6日,客户向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投诉称其个人征信报告“工作单位”里出现侮辱性字眼。4月8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南通市中心支行情况通报,约谈晋商消费金融公司,要求其依法核查情况,对错误信息立即予以更正,并做好与客户的沟通,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随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对晋商消费金融公司征信业务情况开展了实地核查。5月25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再次约谈晋商消费金融公司及其大股东,在重申监管意见的基础上,严肃提出后续整改要求:一是要深刻反思事件经过,主动回应客户诉求,消除不良影响;二是要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严肃追责;三是要全面梳理内部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切实履行征信信息采集报送主体责任,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下一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将对本次事件情况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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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府网站“问政黄山”政策咨询综合服务功能上线的通知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1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有关要求,市政府网站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新上线了“问政黄山”政策咨询综合服务功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和群众注册登陆政府网站账号后,可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的政策文件页面内直接进行网上留言。相关政策问题工单通过我市12345热线平台进行转办督办。各地各单位在12345热线平台上受理答复,答复内容会集中显示在政策文件右侧专栏。二、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办理好企业和群众的政策咨询,解读回应好企业和群众关注的政策问题,注意答复内容的严谨性、完整性,严禁敷衍应付搞形式主义,确保解读回应效果。在答复政策咨询时,要注意12345热线平台“问政黄山”渠道交办件中备注的政策文件网页链接,根据相应的政策文件综合研判后答复。三、原则上各地各单位对企业和群众的政策咨询办理答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或合理理由需延期答复的,应在办结时限前1个工作日通过12345热线平台提出延期申请。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应当对外公开答复结果。在提交答复前,对交办件有疑问的、申请延期的或拟不公开答复内容的,应及时与市12345统一呼叫中心对接。市12345统一呼叫中心要做好相关工单办理的服务保障工作。四、各区县可参照市政府网站做法,在各自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后台开通相关政策文件目录的“问政黄山”功能(开通功能仅限具有网站管理权限的管理员使用)。对政府网站有技术方面疑问的,请及时与市信息中心对接。五、市直各单位需对本单位网站信息公开相关目录开通“问政黄山”功能的,应与市政务公开办联系对接。信息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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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问政黄山”功能:对政策有疑问,你来问,我来答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1信息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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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逾期答复II答非所问II申请内容不明确未要求补正释明

导言这两天,一份网传的涉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引发了大家的广泛关注。我们留意到2019-2020年期间涉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败诉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子有十来个。公众号挑选其中一个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知识点较多的案例供大家参考。裁判要旨1.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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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竟漏洞百出!涉事单位道歉并追责

获取更多精彩信息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5月15日上午,一份加了红头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在网上被疯传。这份红头文件不仅用句重复,且落款和内容自相矛盾。15日下午,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出通报回应,文件属实,并已经启动问责程序。网传红头文件这份文件的抬头是“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文件内容,今年4月29日,有市民提出申请公开长沙市岳麓区钰龙天下小区整体及各地块历次规划条件修改或变更的详情。根据文件的回复,该机关并未检索到钰龙天下小区的相关情况,并称“本机关不是您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还把这句话写了两遍。同时,文件里还写到:“建议您向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信息公开”。然而,文件的落款和印章正是“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既说自己不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又让市民找自己,让人摸不着头脑。不少网友表示,第一次看到这么不负责任的“红头文件”。有媒体记者联系上提出该申请的长沙钰龙天下小区的业主,该业主表示,因为想知道小区未开发地块的规划情况,所以提出了相关申请。随后,记者多次拨打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15日下午,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官网上发布通报回应称,这份红头《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系长沙一楼盘业主向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由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于5月13日制作和出具。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通报根据市局授权,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以市局名义并使用“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等公章办理信息公开等工作。通报称,本次办理过程中,经办人和相关责任人工作不细致、不认真,出现严重工作失误,导致答复内容与答复主体自相矛盾、文字重复等严重错误,暴露出服务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突出问题,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目前,该局向信息公开申请人、向关心和爱护长沙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社会各界真诚地道歉。同时,对相应责任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将按照纪律要求,启动问责程序。该局已经与信息公开申请人进行了沟通,后续将向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信息,并送达申请人。来源|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202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