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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修改要点提炼

信息公开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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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以下简称《年报格式》(2019))。

202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了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以下简称《年报格式》(2021))。

这意味着今年年报要按最新格式要求予以编制发布。为方便大家全面了解年报格式最新要求,“信息公开”公众号小编就新旧两种年度报告格式要求情况进行对比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报告内容及格式模板内容修改

(一)总体情况

1.新版强调要“重在聚焦主题、简明客观,篇幅原则上不超过一千字”。

2.新版细化了“平台建设”表述,修改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年报格式》(2021)


《年报格式》(2019)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板块修改幅度较大。体现在:

1.在数据核定范围方面,删除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涉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数量和金额方面内容,调整为(一)(五)(六)(八)共四项信息内容,并在年报格式模板表格中进行了修改,同时要求上述四项数据核定时间点为报告年度的12月31日。

2.在格式模板中保留了第二十条第(一)项所涉及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在年报格式模板表格中将之前的数据统计条目从“本年新制作数量、本年新公开数量、对外公开总数量”修改为“本年制发件数、本年废止件数、现行有效件数”,突出政府信息管理。

3.在格式模板中保留了第二十条第(五)项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但删除了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将原格式模板表格中该项的数据统计条目“上一年项目数量、本年增/减、处理决定数量”修改为只统计“本年处理决定数量”一条。同时明确行政许可数量的统计口径是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各项数据核定时间点为报告年度的12月31日。

《年报格式》(2021)


4.保留了第二十条第(六)项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同样将原格式模板表格中该项的数据统计条目“上一年项目数量、本年增/减、处理决定数量”修改为只统计“本年处理决定数量”一条。同时明确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是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各项数据核定时间点为报告年度的12月31日。

5.保留了第二十条第(八)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条目修改为“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年报格式》(2021)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年报格式》(2021)在格式模板中对“(六)其他处理项目信息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细化,特别强调放弃申请方面的数量统计(涉及两种常见类型),具体细分为如下三类: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3.其他。

小编提醒:此处变化较大,需区分三种不同情形要求逐一填写对应数据。


《年报格式》(2021)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此处未发现修改。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年报格式》(2021)在工作要求内容中仅修改了一处文字表述,即将“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修改为“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格式模板未作修改。

《年报格式》(2021)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年报格式》(2021)要求在此处专门报告“各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并在格式模板备注中,增加了“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在此处报告”的文字内容。



《年报格式》(2021)


二、其他要求  

(一)报告方式及时间

1.《年报格式》(2021)要求“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年度报告的审核把关”

《年报格式》(2021)


2.删除《年报格式》(2019)中对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公布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简化为参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公布年度报告。

《年报格式》(2021)


3.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年度报告,要求逐级汇总相关情况和数据,确保年度报告所需数据统得出、报得准、可核查。

《年报格式》(2021)


(二)工作要求

《年报格式》在原工作要求基础上明确把年度报告列入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年报格式》(2021)

收录日期:2021/10/1


#往期推荐#

1.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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