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联合发文: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办国办联合发文: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导读
2月17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未来五年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求到2020年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本报记者 王尔德 北京报道
2月17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未来五年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1月11日,2016年中央深改组的首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
《意见》要求,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这是自2000年以来中央发布的第四份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有望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的水平和范围。
此前,三份有关政务公开的中央文件分别为:2000年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5年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11年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北大政府管理学院燕继荣教授认为,近年来从最初的政府信息公开,到后来的三公经费公开,再到现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这些重要政务的公开,未来政务公开可能会涉及到官员财产公开这些老百姓更为关注的内容。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意见》提出推进“5+1”。
所谓“5+1”包括“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5个公开,再加1个“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在5个公开中,决策公开最为引人注目。
“决策公开是后面四个公开的前提和基础。在中国的国情下,推进决策的科学和民主至关重要。”周汉华分析。
为此,《意见》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意见》要求,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针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周汉华分析,这就是从2012年国办每年都会在年初发布的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其中既包括具有连续性的重点领域,也包括年度重点领域。
《意见》强调,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办法,明确具体要求。
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意见》还提出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便于检查监督,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纳入政务负面清单的‘三安全一稳定’范围沿用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范围的规定。”周汉华解释。
周汉华介绍,由于《条例》规定得相对笼统,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部分和地方对“三安全一稳定”进行扩张性解释以阻碍信息公开的现象。所以目前正在酝酿修订的《条例》,将对信息公开的例外范围进行列举式的严格界定。
《条例》从2007年制定以来尚未进行过修改。目前国办已经起草了《条例》的修订稿,并在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征求过一次意见,有望在2017年进行修订。
周汉华强调,仅仅修订《条例》还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制定《政务公开法》,为涵盖政府信息的政务全面公开提供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6年2月19日
责任编辑:林正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