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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申请信息公开3000余件 代表建议规制行政诉讼滥诉

2016-03-13 信息公开


半年申请信息公开3000余件 代表建议规制行政诉讼滥诉


 法制网北京3月12日讯 见习记者李文 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然而现实生活中,部分当事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复议申请权、诉权已成为扰乱司法工作秩序的一大现象。为此,有代表建议要依法有效规制行政诉讼滥诉现象。

       “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制滥诉的规定,人民法院面对滥诉尚无有效处置依据和办法,滥诉当事人也无需承担不利的后果。”全国人大代表、前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说道。

        齐奇告诉记者,从浙江法院司法实践看,行政诉讼滥诉现象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二是易形成连环性诉讼和群体性诉讼,三是行政诉讼中非理性滥用程序性权利比较突出。

        “一些信访老户,往往以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等方式重启诉讼。例如温州瑞安市有6名申请人先后在半年时间内向当地政府部门提出3000余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齐奇说道。

       而全国人大代表、金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锦朝对此也深有体会。“部分申请人通过诉讼、复议乃至信访等途径得不到满足后,把信息公开作为实现其他利益诉求或表达个人情绪的途径,希望行政机关在不堪重负或不胜其烦后满足其要求。”黄锦朝说道,“除此之外,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随意性,且其他法定的权利救济渠道不够畅通,使得部分申请人通过大量、反复申请信息来公开寻求救济。在法律层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申请客体、政府信息范围过于广泛,且对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的规定,缺乏必要的程序弹性,也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

        为此黄锦朝提出三点建议,第一,要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申请范围,为政府对被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应否给予答复的判断提供依据;第二,要使用价格杠杆平抑需求,对多次、反复申请行为按照累进费率进行收费;同时,还应完善滥用申请权认定机制,成立相关数据库作为参考依据。

        齐奇代表则建议,建立滥诉惩治、禁止规则和滥诉甄别机制。要判断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否具有正当诉讼目的、是否具有实质性诉讼利益,对明显确属滥诉的,法院可通过裁定确认其行为属于滥诉性质而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还可明确今后如有同类事项再行滥诉的将不予受理。

       “还应该加快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适当调整行政案件的诉讼费。由于诉讼费是由败诉方承担,此举并不会损害正常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齐奇说道。


文章来源:法制网,2016-03-12

责任编辑:俞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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