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一次不用跑!杭州法院网上立案必读
网上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民事起诉、强制执行申请等进行登记立案。简单地说,就是您可以在家里或者任何有网络的场所线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材料,实现“一次都不跑”即完成案件的立案登记。
怎样找到网上立案平台?
1.互联网搜索“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
2.手机安装“浙江智慧法院”APP—找到“网上服务”—选择“律师服务平台”。
下面为您介绍如何在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如何登录?
(如果您是浙江省注册的律师,请这样操作~)
您的账户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所提供的名单统一生成,选择“律师”通道,输入执业证号、密码后,点击“获取短信验证码”。收取短信验证码的手机号码是律师在律协注册时登记的手机号码。收到短信验证码后,在登录界面输入验证码,点击“登录”即可。初次登录的用户,初始密码为1。
(如果您是当事人或者浙江省外注册的律师,请这样操作~)
用户登录选择“自然人”通道,点击支付宝快捷登录,再输入本人的支付宝账户后即可完成实名认证,填写基本信息即可获取登录账号。
如何网上立案?
民事一审案件如何网上立案?
律师服务平台提供网上立案功能,主页点击“网上立案”进入网上立案页面。点击“我要立案”进入立案信息登记界面,查阅网上立案需知,选择“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上述条款”,进入立案信息登记界面。
基本信息需要选择“申请受理法院”,先选择地区,后选择相应的法院。诉讼类型默认为“新收”。
根据民诉法规定,一个案件最多可以委托两名律师。表格第一行默认操作用户,点击第二行可以添加其他律师。
当事人可分为原告、被告、第三人三种,每一类当事人可以选择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其他组织三类。平台支持多原告、多被告信息录入,带“*”的为必填项。
在“请求内容”右边的文本框内输入诉讼请求内容,点击“获取案由”按钮,弹出“选择案由”对话框,选择相应的案由,点击“确定”即可。如需修改,再次点击“获取案由”,重新选择即可。
起诉材料上传,点击绿色按钮“请点击逐条增加起诉材料”,弹出隐藏界面,材料分类包括:起诉类、上诉类、证据类、代理类、保全类、其他类,点击“选择文件”选择需要上传的文件,“起诉材料名称”为必填项。
上传的起诉材料限于以下类型:txt\doc\xls\jpg\gif\png\bmp \tiff,最多上传10条。
在文本框中输入留言即可。
选择“是”或“否”。
上述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递交立案申请”,立案信息登记完成,相关的立案数据会直接发送浙江法院审判信息系统,法院的立案法官立案时,可以引入律师在律师服务平台提交的信息,方便立案,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执行案件如何网上立案?
进入申请界面后填写基本信息说明,上传申请执行案件材料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立案操作。
如有疑问,这个电话帮您忙,请记住:
杭州中院 0571-87393274
或12368转各基层法院
附:
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试行)
(2017年3月27日印发)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网上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强制执行申请进行登记立案。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家事纠纷、相邻纠纷、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起诉申请网上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调解平台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上立案工作。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案件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完整。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交起诉(申请)材料,即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通过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申请网上立案。
律师凭有效执业证件进行网上登录。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通过身份验证后进行网上登录。
第七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络在线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及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所有诉讼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应当对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进行确认。
起诉状(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所提供的起诉(申请)材料应使用A4型纸的PDF格式文本,同时应当附上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起诉状(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 文本)。
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可在开庭前或者按照承办法官指定的期限提交。
第九条 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恐吓、侮辱、诽谤、诬陷、谩骂和人身攻击;
(四)广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含有上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对提交者停止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遇有上述情形难以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即时登记立案。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网上立案申请。
第十三条 根据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立案法官可预约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由立案法官当面核实,视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立案法官可以在网上回复并说明理由,也可预约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当面释明。当事人坚持起诉(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第十五条 收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后,立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核,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一般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直接进行网上回复。以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回复的,立案法官应当做好记录,并在网上立案平台中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内容。
第十七条 对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出的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决定登记立案的,应当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第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故意提出虚假诉讼,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