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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状告某公司,但被告代理人身在武汉,判决书怎么送达?

杭州中院 2021-07-11

疫情期间,案件即将宣判,但被告代理人身在武汉无法到庭参加,也无法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判决书,如何确保当事人第一时间知晓判决结果,以便及时对判决结果作出服判或上诉的决定?


余杭法院想到了好办法!



 

小米公司告侵权

深圳某公司成被告


原告小米公司诉称,被告深圳某公司在其天猫店铺销售的商品名称中使用“小米”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同时抢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分流了原告移动电源在互联网上的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天猫公司未及时删除链接构成帮助侵权。故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被告天猫公司删除相关侵权产品链接。


经余杭法院审理查明,深圳某公司在其商品标题中使用“小米”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同一行为已经认定商标侵权,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对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不予支持。在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的情况下,余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深圳某公司停止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侵犯原告第12861491号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0元。




判决书送达成了难题

特殊时期 特事特办


被告深圳某公司的代理人身在武汉,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外出和接收邮件。


怎么办?


承办法官想到了余杭法院正在试点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健全电子诉讼规则部分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该《实施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但该案于2019年8月立案。


考虑到现在正处于疫情防控时期,余杭法院经过讨论,决定参照《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电子诉讼规则,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2月21日,在充分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承办法官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以电子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原被告双方均签署电子送达回证表示收悉。


2月24日,原被告双方均在移动微法院上表示不再上诉且积极商讨履行事宜



作为最早参与“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改革试点的法院,余杭法院自2015年起就开始探索线上审理、电子送达,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疫情期间,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余杭法院通过电子方式向当事人发送诉讼文书3061份。同时,积极倡导当事人在线提交诉讼文书,疫情期间,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申请立案519件,提交诉讼文书193件。









民事诉讼法明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三书”不可适用电子送达。这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改革明确:经受送达人明确同意,“三书”也可电子送达。


疫情期间,传统送达方式对当事人而言多有不便。作为本次参与试点的法院之一,余杭法院根据试点方案先行先试,征得同意后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接受纸质裁判文书的当事人适用电子送达。当事人秒收文书,足不出户,结果知晓。

 

疫情期间,杭州法院多措并举,生动诠释了试点改革下司法的速度与温度。





来源:余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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