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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十问十答

杭州中院 2021-07-11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20个城市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部分专门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杭州地区也列于其中。  


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五大主题版块展开,以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上期,我们通过十问十答的方式,了解了“小额诉讼”那些事儿(具体请点击:关于小额诉讼的十问十答


本期,我们同样通过问答的方式,带您了解“简易程序”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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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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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另,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也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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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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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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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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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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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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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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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文字: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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