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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万只“三无”口罩销往全国27个省份,刚刚宣判!

杭州中院 2021-07-11

3月31日上午,建德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审理方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三无”劣质口罩案件,被告人曾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93030元


该案由建德法院院长毛志军担任审判长、建德检察院检察长高翔出庭支持公诉,这也是疫情防控期间建德市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履职。





No.1


经历过非典

电商企业主嗅到了商机


曾某某是广东人,在建德经营着一家家居用品电商企业。


疫情发生后,曾某某发现某电商平台上口罩的搜索量突然上升,并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在一些地区呈扩散、蔓延势头,想到2003年非典时自己在广州的经历,他敏感地预计,口罩的市场需求量肯定会非常巨大,这一定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商机。



1月23日至1月27日期间,曾某某在未核实产品产地、采购渠道、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只0.1-0.5元不等的价格分三批从线下不规范渠道购买到廉价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3万余只。


同时,曾某某利用自己开家居用品网店的便利,直接或指使公司员工在两个电商平台上架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售卖,宣传自己售卖的口罩具有防病菌、防病毒功能





No.2


发现口罩劣质 

贴上合格证继续卖


到货验收后,曾某某发现其进的口罩做工粗糙、厚度薄且透光,部分口罩无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号、无厂家地址等信息,属于“三无”劣质产品。但他非但没有停止向客人发货,还私自制作合格证并粘贴在口罩包装上,以应付客户有关质量问题的投诉。


至1月31日为止,曾某某通过两个电商平台将口罩销往北京、福建、浙江、安徽等27个省份,销售金额近16万元。后电商平台发现客户对口罩质量及来源等问题的投诉较多,平台将托管的货款全部返还至客户账户。


此外,2020年1月24日至2月12日期间,曾某某以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口罩为宣传内容,在微信群中销售上述口罩,销售金额为9万余元。




No.3


判刑3年+罚款15万

悔不当初


经抽样鉴定,曾某某所销售的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在27.8%至31.4%之间(技术要求:≥95%),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质量标准(YY/T0969-2013),属于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归案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上,他对自己犯下的过错追悔不已,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金额共计2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曾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全民抗“疫”期间,佩戴口罩成为标配。“三无”口罩质量低劣,预防功能尚未可知,佩戴伪劣口罩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直接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安全。


商机千万条,合法第一条。市场经营者有权追求自身的利益,但应当要合乎道义、合乎法律、合乎国家与社会的总体利益。希望广大市场经营者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尤其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更要体现出一个成熟市场主体的国家责任与社会担当,让自己所作所为,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让大义在大灾大难中熠熠生辉。


消费者应到信誉好、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口罩,不要轻信朋友圈、所谓熟人售卖的三无口罩。购买时不但要认准执行标准,还要仔细查看包装上的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万一不幸买到劣质口罩,要第一时间报案,追回损失的同时,防止出现更多受害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建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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