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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店排长队,我的奶茶店不赚钱,加盟费能退么?

杭州中院 2021-07-11

看见街上的奶茶店开了一家又一家,每家都是排长队,于是萌生了加盟连锁店的想法,然而,开店一定能赚钱么?这里面的风险你又了解多少?


今天一起来看看因为加盟连锁店产生的纠纷!



开店半年,一直亏损

——加盟费不能退!




89年出生的小秦上学的时候就爱喝奶茶,对奶茶情有独钟。看着市面上的各类饮品店经常排长队,他琢磨着自己开家奶茶店。2018年3月,他加盟了某奶茶品牌并支付了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35万元,准备大干一场。


可现实情况并不乐观,这家奶茶店于2018年5月底开业,虽苦心经营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同年11月,小秦忍痛关店。



随后,他一纸诉状将奶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并由奶茶公司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


下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约履行合同相关权利义务,小秦接受奶茶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已实际使用奶茶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源,奶茶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故小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小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的诉讼请求,仅支持退还保证金


签了合同,但没开店也没接受服务

——加盟费可以退一部分!




上海的王女士2018年4月跟某奶茶店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一年,随后支付了35万元的加盟费和3万元保证金。然而,在交纳加盟费后,她一直没有去领取开店所需的资料包,也没有主动接受品牌方提供的经营管理培训。同年6月,她告知品牌方自己打算在下半年开店,具体时间还没确定,等店铺看好后会再联系品牌方。


时间过得很快,10月份王女士突然因为各种原因不打算开店了,于是向奶茶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后协商不成,王女士将奶茶公司起诉到下城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签订合同后,未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怠于参加培训、开店经营等,并在合同签订半年之后才提出解除合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属于违约情形,而奶茶公司不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形,所以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依据不足。合同到期后,王女士仍未开店,考虑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一方面王女士虽未实际使用奶茶公司的经营资源但占用了一定商机,另一方面奶茶公司也确实未提供相关服务,故酌情由奶茶公司返还部分加盟费17.5万元和全部保证金


签合同一时脑热,转身就后悔了

——“冷静期”内加盟费可以返还




今年40岁出头的陈女士没有开店经验,因为看到家楼下的奶茶店生意红火,于是也动了开奶茶店的心思。她通过上网搜索,找到了一家奶茶店的加盟信息,经过前期了解和实地查看,陈女士很快与这家奶茶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获得了奶茶品牌和商标的使用权,并由奶茶公司提供包括开店选址、店面运营、经营管理等在内的服务和培训,合同有效期一年,陈女士如约交纳了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28万元。


合同签订后,陈女士就迫不及待地把这个消息告诉了自己的闺蜜,谁知立马被泼了“冷水”——“我的一个朋友去年就因为开饮品店,亏了不少钱呢!”想到自己没有开店经验,这个品牌在杭州也不多,不知道前景如何,陈女士感到很后悔,觉得自己太冲动了,于是向品牌方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后协商不成,陈女士在签订合同20天后,将该奶茶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就是特许经营中的“冷静期”,换句话说,就是给加盟者一点时间冷静冷静,想清楚了再做决定。本案中,陈女士在签订合同后不足一个月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应当认定为在合理期限内,且没有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酌情扣除奶茶公司已提供部分店面选址服务的费用后,返还陈女士大部分加盟费和全部保证金



法官提醒

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要把一家门店经营好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准备开店之前,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品牌考察,任何冲动之下的选择或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都是不可取的。此外,还要全面评估自己的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用心经营,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来源:下城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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