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随手一转构成侵权?免费邮箱就得接受广告信息?这场发布会告诉你答案!
先来看
一组数据
1.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9年的涉网人格权纠纷裁判文书数量从18 篇激增至3537篇,不断攀升。
2.杭州互联网法院自2017年8月18日挂牌,2017年受理利用互联网侵害人格权纠纷33 件,2019年443件,增长迅速。
3. 杭州互联网法院人格权纠纷居前 3 位的案由分别是: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和主要涉及个人信息、平等就业的纠纷。
4. 杭州互联网法院人格权案件平均标的额为 13.47万元,调撤率为75.41%,服判息诉率为95.3%。
5.中国即将迈入民法典时代,最大亮点是:人格权独立成编!
5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联合CCTV12社会与法频道举行全程在线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国首个《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
来看几个案例吧,或许看完你会觉得,人格权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01
当事人
转载别人发布的网络信息,也会侵权么?
法院
转载有责任,事前应审核,侵权后要删除!
案情
被告杨某在某网站上发表一篇某大学教授被骗婚的文章。此后,被告吴某等人在知乎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该文进行转载、评论,并将该文中涉及原告私人信息的邮件、短信等内容的图片也在评论中进行了转载。9天之内,以“某大学教授被骗婚”为关键字进行搜索,百度的查询结果为11.4万个,排名前五位的查询网页均对应案涉事件及文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转载网络信息前,转载者应尽到事前审核义务,对所传播消息来源正当性和内容合理性、合法性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对涉及私人属性的网络消息应尽更高的审核义务,对消息来源无法证实,但确有合理理由需再传播,传播者在转载过程中至少应对其传播消息的不确定性进行特别说明。在转载网络信息后,转载者应尽到事后注意义务,在发现转载的信息可能涉嫌侵害他人权利时,应立即进行删除。据此,判定被告杨某和其他转载者被告需承担删除涉案文章、言论及图片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实际损失的侵权责任,此外,被告杨某还需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网络用户转载网络信息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确定了原则性的判定标准,但仍需通过个案进一步细化适用标准,明晰责任边界,确定行为规范。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转载者在转载网络信息时事前审核义务以及事后注意义务,厘清表达自由和侵害人格权之间的界限,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信息传播自由与注重人格权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02
当事人
个人征信数据商业利用,谁给了他这样的权利?
法院
数据来源为合法公开信息,使用范围仅限于本人,不构成侵权!
案情
原告通过支付宝客户端开通“芝麻信用”服务,同时签订《芝麻信用服务协议》,原告授权被告芝麻信用可以向合法提供其用户信息的主体采集信息。后原告收到芝麻信用平台发出的执行案件信息,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隐私权,要求被告删除该信息,并赔偿其个人征信损失5万元。被告辩称,被告采集的被执行人信息来源为某高院,属于可公开内容,且被告提供的被执行人信息仅原告本人可以查阅,未侵犯原告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芝麻信用”服务基于双方协议,收集使用原告主体信息取得原告同意,采集原告系被执行人的信息来自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仅向原告本人提供了有关信息,属于对个人征信数据合理化商业使用,不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数据只有流通利用起来才有价值,但必须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利。本案明确用户数据商业使用的规则和边界,认定收集于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依法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可以进行合理化的商业使用。既明确滥用个人征信数据法律责任,也为信用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03
当事人
免费的电子邮箱就必须不停接收垃圾信息么?
法院
商业利益与隐私保护,现在这确实是个问题!
案情
原告为某著名邮箱的用户,在半年多时间里收到37封广告邮件,其中部分邮件不能退订。原告认为,邮箱是个人隐私空间,用户虽然免费使用电子邮箱服务,但向其投放大量无法退订的广告邮件的行为侵扰了生活安宁,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诉请被告停止泄露原告个人邮箱地址,停止发送广告并赔偿1元。被告辩称普通邮箱为免费提供,电子邮箱服务提供者通过发布广告获得盈利的模式已成为业界较为普遍的经营模式,完全杜绝商业广告并不合理。再者,根据邮箱账号服务条款,已经约定其享有利用邮箱发布商业性广告的权利,故不构成侵权。
该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解释弹性较大,双方都面临败诉风险,双方遂和解撤诉。
典型意义
类似投放大量不可退订的广告邮件的行为尽管已成为常见的商业模式,但极有可能构成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本案警示各类网络服务提供商需审视自身经营行为,应尽可能减少对用户私人生活安宁的侵犯,实现与用户的良性互动,在商业利益与隐私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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