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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原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竑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0年7月17日,上城法院公开宣判原临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竑(男,1968年4月出生,临安人)受贿案,对被告人胡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对胡竑受贿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 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竑利用担任临安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公司收购、土地性质变更、项目规划调整、相关地块摘牌及转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竑非法收受或索取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61万余元。
来源:上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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