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村委印章被追缴!村委印章是“公器”,不是个人干扰选举的筹码
编者按
村(社区)组织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治理的最小细胞,对于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繁荣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选举改革后,村社组织将遵循“五年一换届,一换管五年”,正值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之际,越是关键时期,越要抓好换届纪律,越要强调“不越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用法治为村社换届保驾护航。
去年以来,杭州法院在全市范围推进村社“微法庭”建设,成为人民法院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抓手。结合“微法庭”法治宣传作用的发挥,杭州中院梳理了村社换届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为村社换届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今天推送一则私藏村委会公章破坏选举秩序的案例。
邱某是某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2018年8月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开始后,选委会成员前往邱某家中,与其商量将村委会公章移交给选委会保管,邱某不同意交出公章。8月下旬,乡政府再次要求邱某将村民委员会印章交回乡人民政府保管,邱某仍未交回印章。9月10日,该村经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村民委员会。7日后,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再次前往邱某家中协商公章移交等事宜,邱某依旧不肯交出印章。9月21日,乡政府召开办公会议,作出限邱某即日起3日内将印章上交至乡政府党政办的决定。邱某不服乡政府追缴印章的决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行政复议后,维持乡政府作出的追缴印章决定。
邱某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已于2018年9月10日经选举产生,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与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移交,其中包括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移交。邱某并非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也不是印章管理人,无权继续保管、持有村委会印章,其有义务在期限内移交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乡政府作出追缴印章的决定和行政复议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并未妨碍或者剥夺邱某行使权利。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村民委员会印章作为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与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移交,其中包括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移交。
本案中,邱某不按法律法规交出村民委员会旧印章,致使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工作无法开展,是制作新印章的直接原因。同时,邱某并非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印章管理人,已无权继续保管、持有村委会印章,有义务在期限内完成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移交。乡政府依法作出的追缴印章决定,于法有据。
村委公章的设立源于国家对于村社自治组织的合法性认可,其目的是更好地帮助公民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不能沦为个别人把持村社组织、干扰选举的筹码。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公章意识,确保公章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支持村社换届选举工作有序推进。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发。村民委员会撤销或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民委员会因故需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
第三条规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中共浙江纪委联合监察委与浙江省委组织部针对村社换届选举发布的“十严禁”规定:
1. 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党员、村(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严禁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3. 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唆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 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5. 严禁对选举工作中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 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违规发放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或向候选人(自荐人)、当选人员索要钱财、吃请等行为;
7. 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8. 严禁换届后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等物品资料和有关事务;
9. 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干涉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在人选产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说情、打招呼,发表或散布不利于换届选举的言论;
10. 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来源:详情参见判决书:《邱某与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人民政府、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闽 0823 行初 30 号)、《邱某、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2020)闽 08 行终 68 号)
“村社换届普法宣传”专栏
★ 手撕选举公告、选民名单等被拘留!对选举有异议要通过正当途径反映…
★ 村社换届选举,超过当选票数却没能当选!因为被取消了选举资格……
邀您投票!杭州3篇“人民群众信服的裁判”进入到“2020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
点“在看”给我一朵小黄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