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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二人醉酒后骑电动车撞上违停车辆,搭乘者重伤;搭乘者有无责任?法院判了

杭州中院 2021-07-11


01

酒足饭饱后骑电动车带人,结果与违停货车相撞,搭乘者重伤


祁某与牛某是一个公司的同事,2019年11月的一个晚上,二人加班后相约在公司附近的烧烤店吃夜宵,喝啤酒不尽兴,之后又要了黄酒。酒足饭饱后,祁某驾驶电动车载着牛某准备回家,途经余杭-五洲路与杭机路口时,与一辆停放在路口非机动车道内的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搭乘电动车的牛某颅脑严重损伤。


02

交警认定搭乘者无责


经相关部门酒精检测,事发时祁某与牛某体内酒精的含量均达到了醉驾的标准。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祁某醉酒后驾驶不予登记的二轮电动车行驶时未按规定载人,且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重型厢式货车车主施某未按规定停车,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据此认定,祁某的道路安全交通违法行为过错作用大于施某的道路安全交通违法行为,故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施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牛某无事故责任


03

关于事故责任,三人争执不休


祁某认为,事发时搭载牛某是出于朋友情谊,对牛某提供帮助和便利,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前牛某明知二人都喝了很多酒仍要搭乘,也有一定的责任;本次事故中,牛某受伤是因为电动车和货车相撞造成的,如果没有货车违规停放,也不会发生事故,因此即使承担责任,也要与施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牛某认为,自己是本案的受害者,交警调查出具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自己不负事故责任,应当由祁某与施某负担自己的损失。


施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货车虽有违规停放行为,但祁某醉酒驾车载着未戴头盔的牛某主动撞到了货车尾部,应负大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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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理后认为


首先,无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无过错责任,受害人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醉酒违规搭乘二轮电动车且未戴安全头盔存在危险,却轻信能够避免,在本人与驾驶员祁某均醉酒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搭乘,放任其人身安全处于高度危险状态,牛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


其次,施某违反规定的临时停车行为虽与本次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但系消极的侵权行为,与祁某醉酒后实施的主动的侵权行为在危险程度、过错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施某的违规停车行为与祁某醉酒后的驾车行为并不存在时间、空间上的一致性,也并非不能区分二者侵权责任的大小,二人侵权行为不宜认定为互负连带责任。


最后,祁某搭载牛某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如果牛某存在相应过错,可以相应减轻部分责任


综上,考虑双方责任大小及过错程度,法院判定祁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施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牛某自负15%的赔偿责任


经了解,牛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情严重,仅前期医疗费就支出20多万元,后续还有大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费用。祁某作为一个普通的公司职工,没有保险救济,后续高昂的经济赔偿对他而言会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负担。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电动车也不例外,醉驾害人害己,不是儿戏。如果没有这场不合时宜的把酒言欢及享受畅饮后的冲动,祁某与牛某两个家庭也不会有如此的不幸,谨记,“醉驾”就是“最价”,需要你付出最昂贵的代价。


另外,骑乘电动车一定要带好安全头盔,关键时刻,它会给你最后的保护。



来源:余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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