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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被撞伤,能不能索赔?民法典实施后,法院这样判~

杭州中院 2021-07-28




一场球赛,意外受伤致残;

一次受伤,俩球友对簿公堂。

受伤的老刘将球友小王诉至法院索赔23万余元。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一场自由组合篮球运动,老刘右眼受伤致残

爱打篮球的人,从陌生到熟识,不一定需要从一段自我介绍开始,有时球场的一个眼神,一个动作就能让两人成为朋友。



2019年末的一天,原不相识的老刘和小王碰巧都来到篮球场打球,没成想在运动时,双方不小心发生触碰,老刘右眼受伤。


后经进一步诊治和自行委托鉴定,老刘右眼遗留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双方闹到法院,老刘向小王索赔23万余元

老刘认为:小王打球技术太差了,动作幅度大,自己打球的时候一直小心谨慎,但无奈还是受了伤,小王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3万余元。


小王认为:两人是在打球过程中不慎撞伤,老刘作为一名老球员,应当意识到篮球运动具有较高的人身损害风险性。自己与其此前并不认识,也无宿怨,不存在故意伤害的可能性,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这笔钱小王要赔吗?


民法典明确“自甘风险”原则,法院认定小王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前,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进行处理。

01

老刘行为是否构成“自甘风险”?


篮球运动属于具有较强对抗性和风险性的运动,一般人能预见参与该运动有受伤的危险性。老刘作为成年人,有几十年的篮球经验,应当具有此常识,其自愿参与篮球运动,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小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02

小王在老刘受伤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老刘和小王之前互不认识,因同时段在同一篮球场自由组合开展篮球运动,在没有证据证实老刘受伤系小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情况下,结合篮球运动自身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应认定小王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小王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03

本案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的情形下,基于公平的观念,由双方对损失予以分担。但其适用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


本案并不具备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现行法律并未就本案所涉情形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规定。案涉情形该如何定责已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予以明确规定,故本案不具有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

法官说:


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保障了人民群众参加文体活动的积极性,确保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参与者不被“多少赔点”误伤,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西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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