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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出炉|以三正建三信

杭州中院 2021-07-28


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

法律的权威来自社会认同

社会认同来自司法裁判

一份优秀的司法裁判不仅是对法治的最好诠释

也是法官对自己法律生涯的最大褒奖


法律本身没有温度

法官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每一个眼神

让当事人感到温度

法官是公平、正义和善良的诠释者

法官是行走中的裁判文书


选择成为法官

就意味着选择了孤独

严格约束社交生活

在道义和法律的天平两端如履薄冰

以便在对事实的分析、法益的权衡、

公众关切的回应中

保持客观、审慎、中立


法官不需要名片

裁判文书就是法官最好的名片 



2020年5月,杭州中院各业务部门和全市基层法院初评报送130篇裁判文书参加“十大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经由15名内部评委和5名外部评委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综合各方意见,确定10篇杭州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




01

文书名称:被告人蔡静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浙01刑初33号

法  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合议庭成员:刘云(审判长),王笑峻、车群怡(人民陪审员)


承办人:刘云


点 评:

01

诈骗罪和普通民事欺诈的区分问题向来较为疑难,尤其是在涉风险投资案件中,因为投资结果本身的不确定性更增加了认定罪与非罪的难度。本篇裁判文书叙事详略得当、证据清晰,论理充分,形式要件完备。该案裁判主旨明确经济犯罪案件中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不应适用单一的区分标准,而应当从欺骗程度、履约行为、资金处置等方面综合判断,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该案裁判文书的论理部分围绕裁判主旨层层推进,由表及里,由客观及主观,说理充分,论证有力,极具说服力,紧扣案件审判要点,准确对被告人行为定罪量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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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文书名称:被告人颜军华等人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浙0111刑初412号

法  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合议庭成员:董月霞(审判长),朱一江、沈来根(人民陪审员)


合议庭成员,承办人董月霞(中)


点 评:

02

近年来,“套路贷”引发的敲诈勒索、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套路贷”案件中各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在实务中有不同意见。本案判决书条理清晰地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以证据裁判为原则,严扣法条,说理透彻,分析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依据签订的虚高借款合同金额、实际借得款项、支付的利息及服务费、归还的本金等综合认定各被害人被敲诈勒索的金额,形成以被告人实际违法所得数额认定犯罪既遂数额的原则,兼顾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后,控辩双方未上、抗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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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文书名称:原告闫佳琳诉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 (2019)浙0192民初6405号

法  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件类型:民商事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肖芄,审判员赵溪、人民陪审员马菁


合议庭成员,承办人肖芄(中)


点 评:

03

就业歧视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屡禁不绝,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一些地方出现特定地域劳动者被区别对待、难找工作甚至被无故辞退的情况,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更加具有现实的重要性、迫切性。我国虽然已有法律对就业平等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例如,我国法律对什么是就业歧视、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就业歧视、歧视行为的合理例外以及就业歧视的救济等重要问题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该案判决指出,劳动者的“先赋因素”,是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人力难以选择和控制的因素,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和调节机制,不应该基于人力难以选择和控制的因素给劳动者设置不平等;反之,应消除这些因素给劳动者带来的现实上的不平等,将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任何关联性的“先赋因素”作为就业区别对待的标准,根本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一般原则,不具有正当性。该判决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对于当下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类案件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该案被写入今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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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文书名称:原告肖强与被告佟秋实、林嘉文、叶正龑、杭州泰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伙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浙0106民初6080号

法  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商事

合议庭成员:杨志敏(审判长),王景莉、胡雄伟(人民陪审员)


承办人:杨志敏


点 评:

04

近年来,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不仅侵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本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事实调查清楚,诉辩充分。面对此类恶意诉讼,本案的审判技巧严谨、方法多样,穷尽各种审理方法还原事实真相,不仅对虚假陈述刨根问底,致恶意诉讼当事人词穷理尽,而且在笔迹司法鉴定基础上又辅助测谎心理测试,使得原告伪造证据之事实真相清晰浮现,而且也为下一步虚假诉讼的追责完成证据的收集。该判决书作为一篇民事判决书,格式规范,语言表述准确,原被告诉辩主张概括简明准确,证据认定说理充分,案件事实查明清楚,说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论证有力,围绕核心证据层层说理,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令人信服。该判决书对于当下如何审理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此类型案件提供了审理思路及方法,为有效打击虚假诉讼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审判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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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文书名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秀辉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浙0110民初14177号

法  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商事

合议庭成员:沈宇珍(审判长),徐贵林、金言(人民陪审员)


承办人:沈宇珍


点 评:

05

“先行垫付、极速退款”是一种淘宝公司给予信用评级较高的消费者享有极速退款、先行取得平台垫付款项权利的制度,该制度缩短了买家申请退款后等待退款的时长,提升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但同时也引来了部分买家利用制度“漏洞”虚假退货、骗取平台垫付款的不诚信行为。

本案判决说理充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产生了对权益人的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四个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出发,详尽地阐述了判决被告承担责任的各项理据。尤其在论证经济损失部分,将客观上无法直接量化的经济损失,从侵权行为可能造成平台治理不诚信行为、维护诚信体系运营成本增加、用户粘性等竞争软实力下降等损害后果出发,论证了间接经济损失存在的必然性,并对此予以了支持。判决说理部分还引用了后汉书中“堤溃蚁穴,气泄针芒”一词,道尽了类似本案被告这样的不诚信行为可能会给平台甚至其他诚信消费者带来的危害,弘扬了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判决曾被人民法院报微博、法制网、澎湃新闻、凤凰新闻、杭州日报、钱江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被杭州市余杭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办公室评为余杭区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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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文书名称:原告李建立与被告杭州临安泽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承环保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浙0185民初1807号

法  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商事

合议庭成员:张晓颖(审判长),魏娈、程萍(人民陪审员)


合议庭成员,承办人张晓颖(中)


点 评:

06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后,劳动者被评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应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泽承环保公司依法为原告李建立参加工伤保险,符合相关目录和标准的医疗费及其他部分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但因李建立医疗费金额较大,原、被告均有支出,公司支付的医疗费已远高于实际可报销的金额,其他项目标准也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僵持不下,互不配合申请工伤基金支付。为了解决单位承担费用及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费用的问题,承办人一边做被告泽承环保公司的工作,由公司自行承担一部分自负医疗费用,另一方面多次上门与社保部门进行沟通核对,确定了医疗费可报销金额与不能报销部分金额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各项内容和金额,并将款项提取至法院,以便统一分配。针对劳动者主张的多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判决进行了逐项梳理,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同时兼顾劳动者的实际治疗过程与用人单位的自认情况,体现法与情的合理兼顾,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理虽然突破了常规的方式,法院主动行使调查取证的职能,并将工伤保险基金应通过申请才支付的费用提取至法院,但对双方纠纷解决起到了决定作用。经多次调解无果后,承办人对本案及原告提起针对公司的另一劳动争议案件同时进行了判决,双方均服判息诉,并在生效后的第一时间领取到了两个案件的判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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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文书名称:原告绥芬河市柏利兹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恩科鑫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浙0108民初6322号

法  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知产

合议庭成员:倪晓花(审判长),谢建儿、李瑜(人民陪审员)


承办人:倪晓花


点 评:

07

本案属于典型的抢注国外商标在境内维权的“打擦边球”行为。原告申请注册了若干在边境国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动机已属可疑。原告在注册后随即对与国外企业有正常商贸往来的国内经销商提起侵权之诉,属于权利滥用,有违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说理中,浓墨重彩地批评该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商贸秩序,更有违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下鼓励贸易畅通往来的精神。判决结果驳回了原告的商标侵权之诉,明确了司法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强硬态度。本判决作出后,原告亦服判息诉,未再提起上诉,判决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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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文书名称:原告陈如诉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  号:(2018)浙0105行初56号

法  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

合议庭成员:沈晟(审判长),邓瑶(审判员),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承办人:邓瑶


点 评:

08

本案由相邻关系矛盾所衍生,当事人经投诉后认为整改尚未符合相关标准,故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提起了诉讼。案件的焦点问题为责令整改的处罚作出后,被处罚人在厨房和阳台连接处安装门扇以恢复原有空间划分的行为是否符合整改要求。判决书针对该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说理,逻辑严谨;并通过分析相关规定,明确了阳台的整改标准应为不再承担厨房相应功能,而不是简单的空间意义上的划分和切割;同时对类似案件起到了示范和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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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文书名称:原告潘丽萍、潘某某、丁益丹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靖江街道办事处房屋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  号:(2017)浙0109行初84号

法  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

合议庭成员:苏杰(审判长),李松、何小明(人民陪审员)


合议庭成员,承办人苏杰(中)


点 评:

09

本案焦点问题是拆迁背景下集体土地上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判决的赔偿标准和处理方式问题。关于赔偿标准,该房屋的相关权益本应通过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予以保障,故在确定房屋赔偿标准时,除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外,还须结合被拆迁人可得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来确定,本判决确立 了“对原告的此项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到的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权益”的赔偿标准。在赔偿方式上,由于被拆迁人可得 的赔偿内容涉及房屋价值、安置面积、各类具体补贴费用及奖励等多个项目,具体的计算需要被告结合原告家庭情况和 该区块执行的奖励标准等因素确定,人民法院在原、被告该方面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确定赔偿数额,不利于当事人权益保护。因此,本判决一方面吸收最高院相关典型案例的裁判思路,作出责令被告限期作出赔偿决定的判决,同时又对被告此后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遵循的原则、需要考虑的因素在裁判理由部分作出明确指引,便于被告依法确定赔偿内容。本案判决书逻辑严谨,层次分明,说理详尽,使当事人能够准确理解法院的裁判理由,结果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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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文书名称: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农资集团北疆农佳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  号:(2019)浙01执异55号

法  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执行

合议庭成员:杨捷(审判长),王海峰、孙  辉(审判员)


合议庭成员,承办人王海峰(左)


点 评:

10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看法不一,对于举证责任的承担分配以及混同的认定也有很大的差异。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又都是国内具备体量的大公司,写出倾向性意见对法院而言是一件有压力的事情,这一矛盾也反映在文书之中。


本裁定系一人有限公司不能举证母子公司财务独立为由追加母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举证责任在被追加人。而本案申请执行人列举了大量事实证据以及理由以支持其诉求,就本程序而言是不必要的。因为是否追加取决于被追加人能否证明自己与子公司人格独立,申请执行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经过多次思量,法官站在一个精准的坐标,最终支持了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本案正确适用《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规定的“存在股东过度支配、控制公司”的情形。突破了类似案件诉讼解决的固定思维模式。刺破公司面纱,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多了一道保障。本裁定彰显了承办法官的审判独立精神,该精神在实践中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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