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欠债450万元不履行,法院“预审计”一招致胜|办实事 解难题 减负担
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为杭州大型建设企业,因拖欠工程款被杭州中院依法强制执行,涉及7个案件总标的达近450万。
执行中,杭州中院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名下财产及账户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杭州中院只能轮候查封,暂无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但执行法官并未停止执行的脚步,采取了以下一系列执行措施,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冻结未到期债权——无法及时兑现
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及多方调查,杭州中院冻结了该公司一些未到期债权,但这些债权均为项目工程竣工后要经核准才能发放的质保金款项,具有迟延性。
执行移送破产——无法进入破产程序
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有多起作为债权人的案件正在执行中,且标的大于司法系统在册债务,不满足资不抵债的条件,无法进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多次约谈被执行人——仍不见效
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公司,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要2021年中及以后才能有资金回笼清偿债权,并消极与申请人联络协商。
执行法官仍没有放弃,努力寻找案件突破口。执行法官发现,虽然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财产及账户均被查封、冻结,账户也无大规模资金流入,但其仍在正常经营。
是否有其他到期债权,但没有进入该公司账户的情况?这就需要通过执行审计来查明。
但被执行人公司账目较为复杂,如果采取执行审计措施,费用高昂、周期较长,考虑到申请人及其员工正等着用钱过年,如果采取审计措施,周期较长,可能达不到尽快执结的目的。
于是,杭州中院经研究后决定采取“预审计”,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预执行审计决定书》,告知其法院将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采购成本和经济责任以及其他有关资金安全等进行审计;责令该公司向审计事务所提交上年度至审计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严肃告知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行为的法律后果。
通过发出《预执行审计决定书》,一方面可以敦促履行,争取让案件在年前解决;一方面如若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则可以立即启动审计程序。
迫于“预审计”的压力,被执行人之后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并积极联络各方申请人,最终与各申请人达成和解。该批案件在春节前顺利执结。
2020年12月,浙江高院出台了《关于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旨在规范执行审计工作,有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行审计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运用审计的制度和方法,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被执行人关联企业、被执行人实际控制或者持有控股股权的法人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线索,判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执行调查措施,旨在发挥执行威慑作用,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预审计是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并行的体现,也是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法院在采取执行审计前会给被执行人履行的机会,如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则可以省去审计环节消耗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能够及时实现。
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2020年起,杭州法院率先在全省实行预罚款、预拘留、涉嫌拒执犯罪预告、预审计措施,以预留空间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等相关责任人发出惩戒预警和善意提醒,引导其主动履行。并和实质性处罚相结合,刚柔并济,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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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杭州法院将继续用好预罚款、预拘留、涉嫌拒执犯罪预告、预审计“组合拳”,不断推动形成“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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