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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官王呈虹的四季人生|学英模 当先进

杭州中院 2021-05-12



旖旎杭城,

和煦之春、热情之夏、

收获之秋、瑞雪之冬。

这是一个古老城市的四季风情。


淡泊人生,

春之温润、夏之辛勤、

秋之成熟、冬之坚毅。

这是一名行政法官的四季人生。


王呈虹 西湖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愿如春雨滋润心田


今年是王呈虹在西湖法院工作的第24个年头,她在行政庭一待就是17年。她常说,“愿自己成为点点滴滴的春雨滋润人们的心田,让社会多一份诚信与关爱。”


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判其败诉的当事人,她往往要做许多额外的释明、答疑工作,力求矛盾不再激化,案结能事了;对于执念于案件的当事人,她在庭审、接待中都是尽心尽力,照顾身体不便有特殊需要的当事人,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于有抵触情绪的当事人,她总是和风细雨,耐心倾听,注重换位思考,沟通协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求。


在办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某公司食堂配菜工沈某从冰箱取菜时,被冻大排砸伤右脚指头,人社局对其作出工伤认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王呈虹认为,该案的处理结果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理应以各方利益最大化为导向进行协调化解。她在庭审后当机立断,趁着当事人核对笔录的间隙,与第三人沈某进行交流沟通。在了解沈某的实质需求即获得合理赔偿后,她迅速找到了协调的切入点:沈某的要求无不合理,公司有同意赔偿款项的可能。


于是,王呈虹耐心地对公司进行辨法析理、讲解劝说,并邀请当天出庭的人社局相关领导就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阐释说明。在她的逐步开导下,本在开庭时还带着抵触情绪的公司与沈某渐渐缓和了对立情绪,最终达成和解、握手言和。


对法院同事,王呈虹也有“化作春泥更护花”的无私情怀,她以身作则,公正无私,注重带动青年法官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学习,并就个案问题进行探讨和指导,以正能量引导鼓励青年法官发挥特长,不断成长。


绚如夏花解千千结


行政诉讼一头是人民群众,一头是行政机关,面前是法律法规,身后是“三个效果”。王呈虹认为,一名行政法官必须兼备沉下身子的心平气和与接上地气的脚踏实地。她坚持,法官不仅要解开当事人的“法结”,也要解开他们的“心结”。


在一起国土部门申请执行的司法强迁案件中,涉案房屋位于市重点工程建设地块,屋主谢某因不满安置补偿方案一直拒绝搬迁,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双方纠纷持续多年,矛盾颇深。


为实质性化解争议,为后续执行实施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王呈虹多次与谢某电话联系,请谢某到法院了解沟通。许是受多年纠纷的影响,谢某总是带着戒备和怀疑之心,屡屡以工作忙为由拒绝。


“闭门羹”并未让王呈虹气馁,经过多次诚恳劝说,谢某终于同意法官在晚上八点以后到其家中登门沟通。于是,下班的晚钟变成了另一场征程的开始。五次登门,三次都是大雨倾盆。但每至谢某家中,王呈虹总是面带微笑,认真听取谢某的需求,仔细分析案件情况,耐心做好疏导工作。


看着法官和书记员一次次到访,谢某的对抗抵触情绪逐步消除,开始思考并渐渐接受现有的补偿方案。最终,其接受了法院的裁定,强制执行工作得以平稳完成。



雅如秋树硕果累累


面对繁重的办案压力以及高强度的工作节奏,虽然“劳心”、忙碌,但王呈虹每天都精神奕奕,优雅从容。仔细观察,是能在她的眼角寻觅到些许时光镌刻下的痕迹,可时光赋予她的并不只是深深浅浅烙印于皮肤的纹路,还有经历过岁月磨洗所沉淀下的睿智与稳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多年来,王呈虹并未满足于多年的理论储备与实践经验,而是像一棵树,不停向下扎根、向上结果。她注重将法学理论研究同审判实务相结合,积极撰写调研文章,挖掘经验加以总结,并予以实践。


2015年,她承办并撰写的《德清莫干山蛇类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督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经济行政十大典型案例、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采用,并荣获第三届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调研成果案例类三等奖,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与施行吹响了号角。


2018年,她承办并撰写的《邱浩华诉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处罚案——刑事判决对行政处罚的影响及其边界确定》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



当如冬梅不惧凛冬


新形势下,各种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王呈虹没有退缩,主动承担起审理大案、要案、难案的办理重责。这就不得提社会广泛关注的“西湖禁泳”案。


市民龚某在西湖水域游泳,被正在巡查的监察大队发现制止,并被管委会罚款。龚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立案后不久,网上出现了许多对案情的评论声音,然而,外界的纷纷扰扰并没有影响到王呈虹,对她来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是准则。王呈虹认为,西湖是世界文化遗产,需要社会大众共同维护,该案的审理结果会对社会产生示范效应。


为作出公正判决,她仔细研读案卷,几经调查和研判,立足案件实际情况,从维护社会价值出发果断作出判决:“原告在西湖内自行游泳的行为,不属于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西湖内组织进行有关活动之列,属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所禁止的擅自游泳行为。原告主张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均会污染西湖水体,而他在西湖内游泳不会污染水体,但根据条例,已将‘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和擅自游泳’并列为污染水体的行为,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大媒体都对该案进行了大版面刊登宣传,在社会上掀起了“美化西湖”的热议,向社会传播了“西湖禁泳”的理念。



王呈虹法官的四季人生

千山万水,坚定前行

平添的不只是两鬓风霜

还有担当——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



来源:西湖法院


拱墅区、上城区选举产生法院院长

“我支付的259万元不是真实借款,请求判决返回!”法院:赌债系非法,全部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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