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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大V”接连两次被诉名誉侵权,第二次是因为晒了第一次的判决书…

杭州中院 2022-03-31
Round 1

小梁(化名)是某平台的博主,拥有百万粉丝,曾发文称同平台的博主“小年”行为不当,且用词描述具有贬损、丑化性质。负责“小年”账号实际运营管理的A公司认为,小梁的发文内容侵犯其名誉权,故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0年1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认定涉案文章部分内容侵害A公司名誉权。





未完待续……


Round 2

判决生效后仅过半年,小梁再次发文。文章只对民事判决书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整理与概括,并配有前案民事判决书首页部分内容的图片。点击该图片后,却无法查阅到裁判文书全貌,而仍是转入文章的内容页面。

A公司认为,小梁在文章中隐瞒了裁判文书中部分对己不利的负面评判,误导公众认为A公司存在不当行为,进一步侵害A公司声誉,故再次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小梁停止侵权、删除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近期,法院经审理认定小梁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0元。



“百万大V”先后两次被判名誉侵权听听法官怎么说……


民事法律中的“诽谤”是指捏造事实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文解释,除了捏造事实行为外,以误导社会公众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亦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本案中,小梁发布的涉案文章配图系民事判决书首页,读者点击配图无法查阅整篇裁判文书,而是转入涉案文章内容页面,文章主要内容是对民事判决书中部分内容的整理与概括。公众会自然感觉文中内容即为裁判文书内容。小梁在被诉侵权文章中对前案生效判决及其裁判要旨未做如实、全面披露,易使社会公众误信被告之前发表的部分侵权言论未被法院认定为诽谤,因此被诉侵权文章已经构成不实言论。


而小梁作为拥有百万粉丝的博主,经过前案名誉权诉讼,对其发表文章内容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但其仍发表被诉侵权文章,导致不实言论在网络中传播,侵权的主观过错明显,不仅侵犯了原告名誉权,更是对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亵渎。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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