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衣裙加工订单逾期交货,过季了!损失怎么算?法院判了
让人感受到了换季的快乐
然而过季的商品却不快乐
近日,滨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因为连衣裙逾期交货引发的纠纷
A公司是杭州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公司,因为业务互补,多年来和从事服装加工生意的李老板经常合作。2021年1月份,A公司提前布局夏装市场,拿着看好的连衣裙样式,带着合同,找到了昔日伙伴李老板。
A公司坚决拒绝,认为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李老板需按照合同约定先发货再付款。双方一再僵持的结果是,直到那批连衣裙已过季也没有交货。
眼看商品过季,交货即库存,A公司明确表示,不再接收货物。
为了挽回公司损失,A公司将李老板诉至滨江法院,请求按照合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李老板作为承揽方,主要义务为按约交付加工好的连衣裙,其要求A公司先付款后发货,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然而据A公司提供的合同,双方对赔偿标准的约定过高,法院结合李老板的过错程度、给A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案涉合同金额等因素,最终判决李老板赔偿A公司损失7万余元。
法官提醒
合同是合意的达成,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一方违约后将承担不利后果。签合同前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周密考虑,尤其注意以下几点:对方主体是否真实,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或许可;合同标的是否具体明确且合法;履行期限是否合理;权利义务对等与否;违约条款是否适当,违约成本能否承受等。
二、遵守契约精神,合同一旦签署就应按约全面履行。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旦签署即对双方产生拘束力,未经协商一致不能擅自更改合同内容,积极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合同约定先交货后支付加工费,李老板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要求A公司先支付加工费缺乏依据,即使其已将连衣裙加工完成,但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即属违约,特别是连衣裙具有显著的季节性规律,逾期交货直接影响到A公司在连衣裙销售旺季进行销售,给A公司造成较为重大的损失,李老板也因此承担了较重的违约责任,不仅无法收取到加工费,还要赔偿对方损失。
与此同时,违约金的赔偿也不是没有限制,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通常违约金一般不高于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签合同时,对处于强势地位一方提出的不公平条款要积极磋商,充分考虑产生合同纠纷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慎重考虑自己能否承担相应后果。只有深思熟虑后签署的合同,才既能实现合同目的、互利共赢,又能避免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来源:滨江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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