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泊尔和巴赫的纠纷到执行阶段还没消停,不好好道歉,巴赫被罚30万
前情提要
2019年10月期间,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赫公司)在《羊城晚报》及在该公司运营的官网、“康巴赫官方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上,宣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模仿巴赫公司专利,并通过推动微博用户和营销号参与话题讨论的炒作行为、召开新闻发布会、网易直播、向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等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误导公众对苏泊尔公司产品品质产生误解,造成苏泊尔公司商誉贬损。
贬损竞争对手,被判赔并消除影响
经杭州中院一审、浙江高院二审,浙江高院于2021年6月2日判决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羊城晚报》A3版(整版)、“康巴赫官网”、“康巴赫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300万元;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 妄指苏泊尔侵害专利权,巴赫被判原路径消除影响并赔偿300万元
未及时履行判决义务,被强制执行
该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巴赫公司未履行为苏泊尔公司消除影响的义务,苏泊尔公司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7月4日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巴赫公司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巴赫公司7月5日称声明内容正在酝酿。经法院要求,7月13日至7月20日期间该公司先后向法院提交8份声明。杭州中院于7月20日审核通过,并再次要求巴赫公司于7月23日前在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于7月24日前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声明,并明确了具体注意事项。
采取变通方式推诿执行、消极执行,被罚款50万
巴赫公司于7月23日23时在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刊登了声明,7月24日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声明,告知法院并发送了相关链接和截图。杭州中院随即予以审查,并转发给苏泊尔公司。7月23日23时至24日0时48分,杭州中院全程跟踪、审查刊登声明情况,发现巴赫公司通过线上媒体刊登声明时,短时间内在微博上刊登了其他广告内容及品牌宣传信息,微信公众号用户不通过链接无法查阅声明。中院多次提醒、要求巴赫公司整改。苏泊尔公司查看后,认为巴赫公司无法达到为苏泊尔公司消除影响的效果,向法院申请对巴赫公司采取罚款措施。
杭州中院认为,巴赫公司存在不主动履行判决,采取变通方式推诿执行、消极执行等行为。巴赫公司履行消除影响的法律义务不积极、不主动,采取多种手段降低消除影响的效果,属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应依法惩戒。同时考虑到,巴赫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赔偿苏泊尔公司300万元,在《羊城晚报》A3版(整版)刊登声明,删除了相关微博内容,故酌情对巴赫公司予以罚款50万元。
对罚款决定提出复议,最终被罚30万
巴赫公司向浙江高院提出复议,浙江高院认为巴赫公司通过发布其他广告、仅通过链接可查阅、发布在不显著位置等方式,妨碍消除负面影响的判决目的实现,变相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漠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结合该公司履行情况及发布声明整改情况,酌情变更罚款金额为30万元。
经杭州中院执行,巴赫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全部履行完毕,并缴纳罚款30万元。
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对企业商誉和整体形象均有重大影响,且扰乱了行业的有序竞争与良性发展,应加强对企业商誉的维护、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商业诋毁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和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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