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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开庭|“中国艺术地名”被擅自用作服装图案,商家麻烦了!法官提醒美术作品商用须注意

杭州中院 2022-03-31

9月28日上午,二级高级法官,滨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池海江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此次开庭为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成立4周年系列活动之一。



2018年6月起,原告龚先生开始创作“中国艺术地名-北京”“中国艺术地名-太原”“中国艺术地名-香港”“中国艺术地名-石家庄”“中国艺术地名-沈阳”“中国艺术地名-广州”等十余副系列中国艺术地名作品,历时5个月。2018年10月6日,龚先生完成创作并于当日在微博平台首次公开发表了相应作品。



近期,龚先生发现,杭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未经龚先生授权许可,擅自在天猫平台网站上开设店铺销售带有龚先生上述创作的“中国艺术地名”系列美术作品产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制止杭州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龚先生将其诉至法院。



滨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杭州某某服饰公司在其天猫网店展示、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印制的北京、太原、香港、石家庄、沈阳、广州、扬州、上海、杭州、南京地名图案与原告龚先生创作的“中国艺术地名”系列美术作品相比,二者在字体、造型、边框上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龚先生创作的“中国艺术地名”系列美术作品已经通过微博平台公开发表,被告具有接触该系列美术作品的可能性。龚先生确认其未生产或授权他人使用“中国艺术地名”系列美术作品生产过服装产品,故被告在其天猫网店展示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分别侵犯了龚先生对该系列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合议庭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人们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不论是否发表,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均依法享有著作权,在作品保护期内受法律保护。


👉服装生产、销售厂商在生产、销售服装中使用美术作品图案时,应当首先确认相关美术作品图案有合法来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他人作品的,依照法律规定,将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商家在服装上使用美术作品图案时,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 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 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院长说


滨江区是我国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也是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双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其本质是通过知识产权形成激励机制,为创新主体提供动力。作为知识产权服务保护的重要一环,滨江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以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一件事”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一站式”保护中的司法审判职能,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大厦司法窗口建设,培植行业调解资源,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参与诉讼的便捷程度,并大力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做深做实,为探索“立足滨江、服务省市、示范全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滨江样本贡献法院力量,助力辖区创建最优营商环境。



来源:滨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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