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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法院十佳案例分析出炉,杭州占四例!

杭州中院 2022-03-31

 ▼ 编者按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导向作用,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近期,浙江高院开展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最佳案例分析业务竞赛活动。各地法院认真组织,全省法官积极参加,共收到推荐报送案例分析240余篇。经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学者初评和复评,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推选出2021年浙江法院十佳案例分析。这些案例分析明事理、论法理、讲情理、通文理、顺条理,体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目 录


1. 黄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网络销售刑事案件“刷单”证明责任的认定(编写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晶晶)

2. 夏某某、富某某、宣某某等集资诈骗案——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实际操控价格的定性(编写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武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陆菁)

3. 张某、陈某、李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利用程序避开被害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获取数据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编写人: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前、李玉文、赵龙)

4. 赵某某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歧视的司法审查思路(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柯敏杰)

5. 郭某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司法认定(编写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圣超)

6. 单某某、王某某等诉绍兴东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股份收购中“合理价格”的司法认定(编写人: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范晟、胡华江)

7. 林某某诉宁波市奉化区桐照村渔船管理服务站海事海商纠纷案——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捕捞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及其处理(编写人:宁波海事法院  吴胜顺、钱兵兵)

8.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权益的权属判断与分类保护(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沙丽)

9.陈某某等4人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认定案——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连续抢救死亡不可逆应视同工伤(编写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征、朱秀华)

10.刘某某诉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办事处、衢州市新化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行政机关纠正已生效行政协议应严格遵守要件限定(编写人: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桂英)


十佳案例中

杭州占四例

02

夏某某、富某某、宣某某等集资诈骗案——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实际操控价格的定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富某某、宣某某、夏某某、许某某等人以能量锎投资平台为依托,在明知该平台无实际运营的情况下,宣传投资该平台发行的锎币稳赚不赔等,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能量锎平台。运营期间人为操作营造只涨不跌的假象,实际是以后账还前账;而夏某某等人则无偿分得巨额锎币并提现,从中牟取暴利。2017年9月初,因国家出台管控规定致大量投资人抛售锎币提现,夏某某等人通过参与控制能量锎平台暂停或限制交易,同时操控锎币急速降价,造成广大投资人达数亿元的巨额财产损失,其中已查明1380余名投资人实际损失4.45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某、富某某、宣某某、夏某某、许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网络虚拟币为名,以许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控制价格、后账还前账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造成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富某某、宣某某、夏某某、许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虚拟货币等概念受到当下众人追捧,虚拟货币的交易风险亦随之产生,所存漏洞极易被以“新投资”“高科技”等形式包装用于犯罪。本案即为新形势下出现的假借上述“高科技”名义而从中牟利的新型集资诈骗案件,被告人伙同他人搭建虚拟币交易平台,并在后台操控价格,假借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等新兴概念以招揽社会公众在其虚假平台交易,而其实质则是以高回报为诱饵,骗取公众到由其实际控制价格的平台进行投资,但公众资金却被其非法占有挥霍,最终导致数千投资人巨额损失。在明确本案定性的同时,也给广大民众敲响警钟,投资需谨慎,不要因涉新概念炒作而盲目投资。

(编写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武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陆菁)


04

赵某某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歧视的司法审查思路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通过淘宝网检索“国美冰箱”,几次检索结果均未将国美牌冰箱列于检索结果的前列。赵某某认为淘宝公司利用平台竞争优势,对特定商家或者特定品牌产品设置了算法歧视,导致其无法检索到想要的产品,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就检索服务的具体服务标准进行约定。且“国美冰箱”关键词本身有两种含义,一为国美牌冰箱,二为国美电器卖场售卖的冰箱,无论从机器自然语言还是从人工识别均很难判断原告欲搜索的是何种含义。另从合同目的来看,该电商平台提供了基于价格、销量、信用、综合等不同选择的排名顺序,帮助不同消费者基于自身偏好检索到欲购买的商品,亦提供了检索反馈渠道等辅助工具,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算法的不足。因而不能因为检索结果未完全贴合消费者个人预期,即认定存在违约。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首例消费者状告电商平台提供的智能检索服务违约案。案件涉及电商平台基于关键词模糊匹配的检索算法是否合理的审查等问题。既要考虑到消费者对平台推荐结果的依赖性进而严格审查检索算法的合理性,也要充分考虑电商平台的功能定位、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等因素,其精确匹配程度可低于搜索引擎的标准。本案有助于厘清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检索服务领域的责任边界,平衡平台经营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柯敏杰)


05

郭某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司法认定
 基本案情
郭某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向郭某发送短信通知相关事宜,要求其进行人脸激活。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纹识别店堂告示有效,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双方的合同条款,对郭某不发生效力。郭某知情同意后办理指纹年卡,其选择权未受到侵害。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应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野生动物世界欲将照片激活处理为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事前约定的收集目的,应当删除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当删除指纹识别信息。故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赔偿违约损失以及删除面部特征信息的基础上,增判删除指纹识别信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数字经济背景下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法院在审理中旗帜鲜明地提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并参照适用“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删除规则精神,依法保护了消费者对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享有的合法权益。裁判结果兼顾数字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两大需求,为推动完善我国生物识别信息特别保护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个人信息审判提供了类案示范参考。

(编写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圣超)


08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权益的权属判断与分类保护


 基本案情
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两被告将其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嵌套于微信产品中运行,利用微信用户数据为其客户在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运营活动提供帮助。腾讯公司认为,两被告擅自获取、使用微信数据,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数据系腾讯公司长期经营积累聚集而成的数据资源,对于该数据资源腾讯公司享有竞争性权益。两被告擅自使用涉案数据且实质性损害了腾讯公司对于微信产品数据资源享有的竞争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腾讯公司260万元。

 典型意义

各类数据权益的权属及其权利边界应如何划分是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提供理性分析的基础性问题。本案判决在区分不同数据类型的基础上,对网络用户、数据控制主体、第三方平台三者间的数据权益关系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平衡各相关方权益关系的基础上,厘清了不同数据权益、数据主体间的权利边界,并提出了数据抓取及其使用行为正当与否的主要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在给予网络平台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同时,也对其权利加以了必要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利侵害用户信息权以及形成数据垄断压制其他经营者的自由创新竞争。本案判决为数据权益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可借鉴的司法例证,同时也为涉数据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

(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沙丽)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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