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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落槌!100万份检测试剂引发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当庭宣判

杭州中院 2023-03-26

3月16日上午,杭州国际商事法庭敲响“第一槌”。杭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池海江担任审判长,与杭州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杭州某公司、余某、淳安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杭州国际商事法庭严格依照涉外诉讼程序,同时适用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简介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杭州某公司通过微信、邮件沟通达成100万份A检测试剂的买卖合同,并于2021年4月1日向杭州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04万欧元。杭州某公司因故未能向原告供应A检测试剂后,双方又就B检测试剂的采购进行磋商,原告通过多份订单与杭州某公司达成合计47万份B检测试剂的买卖合意,并已如约交付。


后因疫情缓和,检测试剂市场收窄,原告未继续向杭州某公司采购B检测试剂,并要求杭州某公司退回前述204万欧元扣除47万份B检测试剂对应的货款后的余款,杭州某公司拒绝退款。


2021年4月21日,杭州某公司的一人股东被告淳安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被告余某,余某至今未支付转让对价且与淳安某公司的控股股东系亲属关系。


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杭州某公司退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同时判令杭州某公司前股东淳安某公司及现股东余某对杭州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在开庭

原告授权委托我国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并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其代理人与被告杭州某公司、余某、淳安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材料的中文译本。经过约2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通过法庭调查查明事实、法庭辩论明确争点。



裁判理由

本案系应由杭州中院审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杭州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案件范围。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国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故本案自动适用该公约;对于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一致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杭州某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后,杭州某公司未交付货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杭州某公司退还货款、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淳安某公司与被告余某均未举证证明在各自持股期间,其财产独立于杭州某公司;杭州某公司在收到货款后无正当理由立即作出股权变更,现股东余某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且与原股东淳安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亲属关系。为防范淳安某公司通过转让公司股权逃避债务,法院认定其与现股东均应对杭州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庭宣判

杭州国际商事法庭一审判决:被告杭州某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1203400欧元,并支付以1203400欧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从支付价款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余某、淳安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国际商事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在于依据冲突规范准确适用准据法。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发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根据有关规定,若当事人营业地位于该公约的不同缔约国,且当事人未明确排除适用该公约,则当事人缔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自动适用该公约的规定;对于公约中无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各方主体均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是常见的国际商事交易,交易双方往往通过微信、电邮等电子通讯方式磋商并达成合意,交易要素条款零散体现在沟通过程中。各方交易主体应当遵守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合同条款,诚信履约;增强交易风险意识,妥善保管电子数据,及时存证。发生纠纷时,违约方应当积极协商、诚信应诉,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转让股权、资产等手段试图“金蝉脱壳”,“逃废债”行为终将难逃法律责任。


新闻多一点

杭州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的落槌体现出杭州法院贯彻落实国际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公平透明的国际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也预示着杭州国际商事法庭将向着致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的目标扬帆起航。


市自贸委工作人员、自贸片区企业代表、浙大法学院学生约50人旁听该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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