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防控指挥部发布第18,19号令!
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冷链食品
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及鄂城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8号)(以下简称《通告》)等规定,将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一、不按照《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通告》规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
鄂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12月4日
延伸阅读:
湖北发布重要消费提示
12月8日下午,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2号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选购进口冷链食品时,认准即将推行的“鄂冷链”追溯码,并尽量选择从正规渠道进行购买。
特殊时期,消费者选购冷链食品时,应通过诚信经营、口碑良好的正规商超平台渠道,选购有本地同批次手续齐全、检测合规的进口冷链食品。
根据国家最新规定,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核酸检测报告、没有消毒证明、没有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上市销售。(详细>>)
谨记安全健康第一位,切勿选择不正规渠道、来历不明的冷链食品。
12月10日,湖北将启用进口冷链食品信息追溯平台,为产品配备“电子身份证”, 实现进口冷链食品从进入湖北首站到消费端全链条最小包装的流通环节全流程精准追溯。届时,消费者选购进口冷链食品时,认准有“鄂冷链”追溯码的产品,保障食品安全,消费更安心。(详细>>)
在挑选冷链食品时,做好自我防护,规范佩戴口罩,避免用手直接接触冷冻食品,佩戴一次性手套或塑料袋套住手进行挑选。购物后,应及时对手进行清洗消毒,洗手前,双手不碰触口、鼻、眼等部位;通过海淘或代购购买境外产品时,要关注海外食品检疫信息,做好外包装消毒。
在清洗加工时,注意应保持通风,流水缓洗缓冲,水流不要太大而四处喷溅。保持厨房和用具的清洁卫生,处理冷冻冰鲜食品所用的容器、刀具和砧板等器具应单独放置,要及时清洗消毒,避免与处理直接入口食物的器具混用,清洗或接触冷冻冰鲜食品后,应先洗手再接触熟食。
冷冻冰鲜食品放置冰鲜冷冻室保存,不要存放过长时间,与熟食要分开存放。烹调食用冷冻冰鲜食品时,应做到烧熟煮透,未食用完的食品再次食用前一定要充分加热,应在开锅翻滚后再保持加热一段时间。
建议坚持使用公筷、公勺,减少交叉感染,降低传染性疾病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消费者接触或食用冷链食品后,一旦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到发热门诊就医,并主动告知医生食用时间、食品种类、食材来源等信息,以免延误病情。
如发现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核酸检测报告、没有消毒证明、没有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请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委组织支持消费者向商家要求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
来源:综合整理自湖北日报、鄂城区防控指挥部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