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水技术 | 16省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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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发布地方农村污水处理标准的有江西、甘肃、天津、湖南、福建、河南、北京、广东、山东、陕西、浙江、宁夏、陕西、河北、成都、重庆。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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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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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369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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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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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8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820—2019),该标准于2019年7月1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 m3 /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要求,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 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要求。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排入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见表 1)。
规模大于 10 m3/d(不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要求执行。
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Ⅱ、Ⅲ类水体和湖、库等封闭水体时,执行一级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Ⅳ、Ⅴ类水体和水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池塘等封闭水体时,执行二级标准。
出水排入沟渠、自然湿地和其他水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等时,执行三级标准。
规模小于 10 m3/d(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中三级标准要求 执行。
福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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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3月公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处理规模在 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处理规模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规模大于 500 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18918 的规定。
规模小于 500 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III 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 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水域以及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的河湖的处理设施执行 A 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其它功能明确水体的以及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4.2.2.1 中所列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 B 标准。
出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 C 标准。
湖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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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2020年7月1日前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项目环评批复为准。
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500 m3/d(不含)-5 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规模在5 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500 m3/d(不含)-5 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规模在5 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或出水排入村镇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表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
天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8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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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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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甘肃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原规定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能力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 500 m3/d 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 500 m3/d 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30 m3/d≤处理规模<500 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5 m3/d≤处理规模< 30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 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三级标准。
江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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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和污水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规定的II类、III类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排水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规定的Ⅳ类、Ⅴ类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排水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0 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处理规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处理规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处理规模小于5 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出水排入已列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名录以及具有饮用水功能的重点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凡处理规模大于5 m3/d(含)的处理设施,均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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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处理规模在20 m3/d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处理规模在20 m3/d以下的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详情点击:广东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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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上,较早进行了前期的研究。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浙江推出了现行较为可行的标准。2015年7月,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标准》确定了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粪大肠菌群、动植物油等7项主要控制指标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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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2011年9月5日正式发布实施,填补了宁夏乃至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空白。该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三级:①一级标准为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②二级标准为直接排放及回用为杂用水;③三级标准为直接回用于农田灌溉。其他回用执行相关标准: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按GB11607执行;回灌地下含水层以补给地下水源的,按GB/T19772执行。经由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的,按GB189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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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通过《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13年6月30日发布,2013年7月30日实施。
该标准结合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状况,规定农村地区设计规模不大于500 m3/d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排放水体类别:①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时,执行一级标准;②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③出水排入水塘、水渠等农业灌溉水体,回用于旱作农田灌溉时,执行三级标准;④出水回用于旱作农田灌溉之外的其他用途时,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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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标准一样,仅三级标准降低。该标准依据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把农村划分为发达型、较发达型以及欠发达型三种农村类型,并执行相应的水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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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成都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并规定执行排放标准。
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标准按以下7个控制指标(单位:mg/L)执行。(1)化学需氧量(CODCr):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50,其他地区≤60;(2)氨氮(NH3-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8,其他地区≤15;(3)总磷(以TP计):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2;(4)总氮(T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5,其他地区≤25;(5)悬浮物(S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0,其他地区≤30;(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0.5,其他地区≤1;(7)动植物油: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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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保局与市质监局联合发布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48-2018),该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DB 50/848-2018作为西部地区首个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地方标准,弥补了国家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管控的不足,将对加快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起到积极作用。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与排放规模等,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各标准适用情况见表1。
经处理后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质,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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