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后,民事自助制度通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在我国法律上得到确立。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以权利(益)自救为目的扣留财产、约束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正当性。实际上,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天然地会想到自行采取措施应对侵害,因此可以说私力救济是人性使然。以下海辉律师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对自助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解析,重点关注我们普通公民可以自我救助的事由和情形。
陈某与刘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向陈某偿还借款本息。但自判决生效后,陈某一直未发现刘某的踪迹,债权也没法实现。某晚,陈某与友人在某KTV消费后结账时正巧遇到刘某,便要求刘某还钱,刘某当即否认欠钱。于是陈某在联系执行案件承办法官无果后,与刘某一同到附近派出所解决。派出所工作人员称双方属于经济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于是陈、刘二人商量天亮后一同到法院处理。在等待天亮的过程中,刘某多次上卫生间,陈某及其友人则紧随其后,并在门口等待,看住刘某防止其逃跑。早上5点左右,陈某发现刘某在卫生间一直没有出来,便开始寻找刘某,最后在该卫生间窗户墙侧的楼下发现刘某躺在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某家人认为是陈某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刘某的死亡,侵犯了刘某的生命权,诉至法院,请求陈某支付赔偿金。
公民的债权可以通过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两种途径实现,陈某的债权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和执行均未得到实际清偿。陈某在及时向执行法官及派出所民警寻求公力救济未果后,双方协商天亮去法院解决。在此情况下,陈某及友人跟随刘某到卫生间并在门口等候以保证天亮到人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该行为并未超过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不属于侵权行为。刘某在没有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利用上卫生间的时机,明知危险还翻出卫生间窗户离开现场,进而不慎坠地造成颅脑损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自己过错明显,应自行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的是“自助行为”。学理上的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根据本条规定,自助行为主要有以下构成要件:
此处的权益必须是本人的、合法的权益。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成立自助行为,既为了避免自助行为的过度滥用;又因为自助行为保护的是请求权,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债的关系,债有相对性,因此只能为自己的权利实施私力救济。
自助行为只有在情况紧迫,无法得到公权力及时救济的情形下才能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权利持续受到侵害的紧迫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随时实施自助。
三、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这实务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分析,要证明情况紧迫性的程度足够严重。
四、对侵权人实施扣留财产或者适当拘束人身自由的行为
自助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对财产进行扣留,对人身自由适当约束,此外还包括其他合理行为。上述案例就属于对人身自由进行合理限制。再比如,某人去饭店吃饭未带钱,店员不让其离开,直到将钱送来结完账,这种行为也是对人身自由的适当拘束。
五、扣留财产或者限制人身自由须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所采取的自助行为必须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程度相匹配,尽量采取损害较小的方式进行,减小被自助人的损失。对于措施不当,超出范围并且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切忌采用暴力堵门,泼洒秽物等措施进行私力救济。
需要辨析的是,“受害人在采取自助行为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是否是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个人认为,此点并非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宜视为一般情况下的行为后义务,如违反此义务则仍然可能承担一定责任。试想,如果通过自助行为已经实现了救济的目的,则不再需要请求公权力进行救济,因此如果认为此点为自助行为构成要件的话,无异于否认了自助行为的目的。因此,应当根据两个方面的因素来进行综合考虑:1、纠纷是否解决。如果纠纷已经得到解决,那么事后不向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也是可行的。2、自助行为对对方产生的权利损害是否会进一步持续,如果会持续,则也必须立即寻求公权力介入。
综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助行为是一种免责事由,又是一种对人性自然反映的支持,反映了社会需求,体现了时代精神,也彰显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