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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有效追责窃取经营秘密的员工|海辉知识产权

朱佳丹律师 海辉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在实践中,很多公司都为如何保护商业机密,追责吃里扒外的内鬼员工而头疼,本案例有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和指引意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一般来讲、有一定技术能力的企业才涉及技术秘密。而经营秘密更为普遍,无论是生产型还是商贸型公司都可能有,接触到企业经营秘密的员工数量也很多多,经营秘密更容易被窃取盗用,一旦泄密,意味着客户、市场和收益的直接流失,法院处理的商业秘密案件中,涉及经营秘密的超过7成。因此不少企业非常关注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


案例回放:

但是法律追责不能只凭一时之气,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并采取一些措施,以下我们看一个真实案例:


被告谯某在原告MSM公司工作多年,负责无锡、南京等地区的客户销售工作。MSM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网上订货系统开展交易,其客户必须登陆MSM公司的官网进行注册登记,而MSM公司的销售人员均有单独的账号及密码,每个销售人员仅能在公司网络系统中看到自己的客户信息,无法看到其他销售人员的客户信息。


谯某妻子2015年设立了奥格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谯某通过MSM公司网上订货系统,了解到客户的需求、注册信息、交易信息及报价信息后,通过奥格公司有针对性地向客户发送各类报价信息。由于谯某可利用职权,给予奥格公司较大的产品购买折扣,因此谯某先将MSM公司的产品销售给奥格公司,再由奥格公司以比市场价低的价格转售给客户,赚取其中的差价。MSM公司了解到谯某的行为之后,委托律师与谯某进行了谈话,并要求谯某就其行为作出了书面说明。


MSM公司随后立即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谯某与奥格公司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并赔偿MSM公司全部损失。

律师解读:

分析本案中MSM公司的做法,可以看出维权成功是做对了以下几点:


第一,系统整理了客户资料的经营信息。本案中MSM公司的经营信息不只是简单的客户的联系电话、邮箱、联系人等,还有详细的数量、单价、付款期限、客户性质等信息,体现了一定的交易习惯,内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不可能从公开渠道获得,是具有非公知性的深度经营信息。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不再使用“客户名单”的表述,而是使用“客户信息”。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搜集特定客户信息的难度已显著降低。笼统的客户信息或经搜索就能获得的客户信息不再属于商业秘密。只有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总结、归纳客户的消费偏好、市场需求等独特的信息,比如客户的特定需求、供货时间、价格底线、特定线路等,才属于商业秘密。


第二,MSM公司采取了较好的保密手段。其通过内部管理系统的,对每个销售人员设置有单独的权限,只能在其权限范围内接触到相应内容,并且要求销售人员签署保密承诺。谯某就签署过保密承诺书和机密信息使用誓约书,承诺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在工作中得知的员工ID及密码、公司电子数据储存设备等不得用于任何私人用途。相反,不少企业往往对销售人员的管理比较粗放,缺乏必要的保密措施,在诉讼中经常由于保密措施的缺失而造成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MSM公司了解到谯某的行为之后,没有立刻采取开除、起诉等比较激烈的手段,而是委托律师与谯某进行了谈话,并获得谯某出具的书面说明,谯某承认:其使用了自己以及打听到的他人账号和密码登陆公司系统,并将获得的客户信息发给奥格公司,再转售货物从中牟利。MSM公司锁定了第一手证据之后,再采取法律手段,最终实现了追责侵权员工的目的,不但弥补了损失,更是对公司其他员工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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