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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黑车”,你无处可逃!

四川通江 2019-07-04



开“黑车”要“遭”

公职人员坐“黑车”也要“遭”

通江持续推进非法营运专项整治

开“黑车”要“遭”

公职人员坐“黑车”也要“遭”

开“黑车”如何会“遭”


一、从事非法营运的法律责任



(一)

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法律后果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非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的法律后果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法律责任




逾期

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实施加处罚款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将扣押车辆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多次从事非法营运的法律责任




多次非法

营运?

对两年内已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非法营运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第三目“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由司法机关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查处非法营运中扰乱公共秩序或暴力抗法的法律责任




妨碍执行公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聚众滋事,暴力抗法,或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坐“黑车”

如何要“遭”


公职人员公共出行需要注意了:

公职人员乘坐“黑车”:

单位批评、纪检约谈、问责曝光。




禁乘

黑车

巴中市长何平要求: 今年10月起,我市将从严查处国家公职人员乘坐“黑车”行为,凡是乘坐“黑车”的,一经查实,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抄告所在单位,第一次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由驻单位纪检组进行诫勉谈话,第三次由有权部门进行问责,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同时,要求国家公职人员要积极动员和引导家属、子女、亲戚朋友自觉抵制非法营运。





转载自:巴中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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